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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创造 我拥有




   
中国的误区

  鲍格胥博士于1982年第一次来到中国。他带领世界上一批版权专家抵达南京,参加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举办的版权培训班。
  这些专家都带着事先打印好的讲稿。他们曾用这些讲稿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培训班讲过课,其中的原理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是,一踏上中国的土地,他们都惊讶地发现,自己准备好了的讲稿几乎等于一团废纸。
  参加培训班的人员,几乎清一色的是出版社的工作人员。一谈起版权,他们立即想到的是出版,进而想到的是出版社的权利。当授课者明确指出版权是作者的权利时,会场上的气氛一下子就炸开了。受训者都大惑不解:这是怎么回事儿?弄了半天,是让我们来学习如何保护作者权利。我们是国家的出版社啊,代表的是国家,作者可是个人、自然人,难道版权法不保护国家的出版社,却反过来保护个人,代表个人利益向国家讨价还价?
  因此,外国专家不得不从版权的ABC讲起。鲍格胥博士此后曾六次来到中国,每一次都看到中国人对版权理论的认识有新的飞跃。但南京那次培训班的情形,他怎么也不会忘记。他回忆说:“当时,我们的讲稿毫无用处,中国的版权保护是从零起步的。我们必须从什么是知识产权这样的基本常识讲起,再引入到版权的基础知识。”
  也就是说,要从启蒙教育抓起。而这种启蒙非常艰难,因为每一个受训者的头脑并非是可以书写最新最美图画的一张白纸,而是装满了貌似进步却是十分落后的旧的观念,这种旧观念与版权的新意识刚一碰撞就交上了火。于是,争论开始了,而且争论得很激烈。
  这种争论也反映在版权法起草小组内部。如果有谁准备写一部中国的版权立法史,那就绝对不能忽略这样一个重要的史实;版权法的第一稿并不叫版权法,而是叫出版法。起草者的本意是要为版权立法的,但他们自觉不自觉地就将版权与出版合在了一起,并且以出版法作为草案的名称。它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出版的,第二部分才是关于版权的。
  “这简直是不伦不类,笑话!”国内仅有的几位懂得版权的同志看了这个草案,尖锐地指出:“出版与版权完全是两码事。不能合二为一,只能一分为二。不然就是世界级笑话。”
  但更多的同志掰不开这两大块。他们问:“版权不就是出版权吗?”
  这样的糊涂认识甚至反映到国家的最高决策层。在由赵紫阳同志主持召开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曾经因此引发了一场争论。
  当时,争论的直接原因,是有的同志提出摘掉国家版权局的牌子。
  这块牌子是于1985年才破天荒地挂起来的。它很不牢靠,尽管它是与国家出版局的牌子挂在一起的,仍被许多同志视为多余。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有的领导同志提出,在建立新闻出版署的同时撤销国家版权局。
  当时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对这种合二为一的建议没有立即表明态度,他问列席会议的国家出版局副局长兼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出版和版权放在一起行吗?”
  刘杲回答说:“它们完全是两回事儿。”
  尽管刘杲一身兼着二任,但他清楚地知道,出版局与版权局的职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要对出版业进行行政管理,而后者是要通过行政力量维护作者的权利。不仅国家版权局的牌子不应当摘掉,而且它本来就不该只是一块牌子,而应当是一个独立行使职能的工作实体。为了保住这块牌子,后来的新闻出版署署长兼版权局局长宋木文曾到中组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做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现在,这种说服工作又做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来了。他们明确提出,在建立新闻出版署的时候,应当保留国家版权局这块牌子。
  赵紫阳同志没再说什么,但这时候,有一位领导同志插言,又提出了那个老问题:“出版和版权不是一回事吗?”
  “不是。”刘杲为此作了一番解释。
  那位领导同志灵机一动,又提出:“那么,这个机构叫‘出版版权局’不行吗?”
  “不行。”刘杲又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由此,会议上出现一场小小的争论。
  最后,国家版权局到底还是保留下来了。事实证明,这种保留是十分正确的。
  历史往往给后人留下一些笑柄。它是由当时的认识水平的局限造成的,我们对出版和版权两个概念的认识就是如此。
  这是中国的一个误区。这个误区不仅仅反映在概念上,而是有着深刻内容的。
  我们过去习惯讲一句话:“版权版权,出版之权。”似乎一沾上“版”字,权利就是出版者的了。这种观念由出版单位又蔓延到其他作品使用单位,版权就变成了拍摄之权、广播之权、复制之权……一句话,版权是归国家的使用单位所有,而与作者本人无关。
  版权的主人到底是谁呢?是作品的作者。一部作品在它刚刚被创作出来的时候,版权就产生了,就好像神学中讲的那样,在人一出生的时候,灵魂就进入了肉体。在那个时刻,作品的版权就天然地赋予了它的作者本人。
  作品与作者具有的是一种天然的血缘联系,如同父与子、母与子一样。这种联系是自身生长的,而不是外部什么力量赐予的。由这种联系而产生的版权,也不是外部什么力量赐予的,当然,也是无可取代,无可剥夺的。
  并非我们的出版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一无所有,他们也是有自己的权利的。比如说,可以获得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翻译权、表演权、播放权等等,但这些权利归根结底源于作者的版权,是由版权所有者——作者转让的。
  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版权立法的核心。这个核心就是保护作者的利益,然后才兼顾经过作者授权的其他使用者的利益。
   
使用者与创作者

  据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该委员会自1986年成立以后调解的版权纠纷中,属于出版社、杂志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作品使用者侵犯作家权益引起的纠纷,占一半以上。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地版权行政机关受理的版权官司中,此类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这是中国的国情。我们的作品使用单位都是国家的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这就容易使他们在对待作者的态度上居高临下。他们有一种错觉:我是代表国家使用作品的,你作为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我对你的作品随意采用,是理所当然的;你对国家奉献自己的作品,是不该讨价还价的,在他们看来,一部作品一旦产生,作者就应当允许使用单位随意拿。
  著名作家蒋子龙讲了他遇到的一件事:那是1986年,他到上海的金山开会,在会上遇到某出版社的编辑W。w说:“我送给你一本书吧。”蒋子龙拿到书后十分惊讶,因为那本书的书名叫《蒋子龙代表作》。自己的代表作,自己却不知道。他说:“这是我的书吗?我根本不知道出版过这本书。”
  打开书的扉页,上面有这样的题辞:“蒋子龙同志存。”下面签着责任编辑w的名字,蒋子龙松了口气:这不是我的书,大概是批评我的专著。于是就转为感动,就感谢编辑的赠书。
  但是,再翻下去,他发现书中除了一篇别人写的介绍文章,其余30多万字全是从他几年中所写的小说中选出来的。“原来还是我的书!不知该感谢编辑,还是该埋怨编辑。”
  事后,他请求w再寄几本样书。结果寄来一本书,扉页上又题了辞让他“存”。附信说编辑把自己的存书寄给他:“够意思的吧!”
  过了半年,蒋子龙忽然接到该社寄来的一张汇款单,200元,还有一个零头。他把汇款单退了回去,因为汇款单上没有注明这笔钱的来由。他在退回时也打了一个“哑谜”,写了几个字:“不知是什么款项,本人不敢受领。”
  这期间,蒋子龙把这番遭遇向中国作协作了汇报。作协作为一件侵犯作家权益的事例进行调查。这下,便把w编辑得罪了,蒋子龙说:“想不到来了信,开口称呼‘名震中外的大作家’——不知怎么挖苦才能解他心头之气。‘现在恐怕不止一个万元户了’,居然还要‘告状’,还嫌稿费少。不是于‘灵魂工程师’的名称不太符了吗?信未气势汹汹地威胁说:‘没有大作家的支持,我们出版社也不打算散伙!!!’结尾三个惊叹号。这就奇怪了,是你偷了人家的书,不是我蒋子龙求了你们。”
  到底是不是出版社“偷”了蒋子龙的书?出版社对此有不同意见。在笔者介入这桩纠纷之后,出版社曾派人找到我的办公室作出解释。他们说,出书前曾通过别的渠道征得过蒋子龙的同意,可能他把这件事忘了。
  可以撇开作者的发表权不说,那么稿酬呢?30多万字一本厚书,仅仅付给200多元的稿酬,不及一篇文章,这合理吗?
  这套丛书选编了四十多位现当代作家的代表作,《蒋子龙代表作》只是其中一部。几乎每一个被选的作家,都是仅仅得到二百元钱左右的稿酬,而他们的书都有几十万字。
  最不值钱的,也许是那部《郭小川代表作》。它的稿酬是180.5元。汇款单上也没有注明这笔钱的来由,郭小川之子郭小林也把汇款退了回去,同时写信说明了退款原因:一、不尊重作者;二、计算有误。后来,出版社复函承认计算有误,表示要增加。增加多少呢?90元钱。也就是说,这部著作的全部稿酬只不过是275.5元。
  这就是一部优秀作品的价值?
  这太不合理了!
  出版社派来的同志对笔者说:是,是不合理,但是,是符合国家稿酬规定的。
  于是,他们就拿出一个很大的信封,要从里面掏出一份早些年间的内部文件。据说那文件规定已经出版的作品如被再次选编,只能给这么一点稿酬。“不是我们不想多给,但文件是这么规定的。再说,我们是国家的出版社,出版这套丛书已经亏损了五十多万元。”
  一些著名作家经受的侵害尚且如此,那些普通作者的遭遇就可想而知了。
  舞蹈研究所的老郭编写了一套舞厅舞教材,由某报纸配合电视台的舞厅舞电视片在报纸上连载。后来由于某种原因,电视教学片在播出两集后停播了,报纸的连载随之中断。但是,报社没把教材的稿件退给作者。他们要派新的用场,当时许多读者来信希望把这套教材汇集成册,报社就跳过作者,自行组织人员根据教材加工整理一番,交给出版社出版了。这本书还挺畅销,印数达到10万册,可是作者本人并不知道这个经过,只是在书店看到书了,才发现这书原来是自己的那套教材。他通过版权局找报社评理,报社这才意识到:“未向作者打招呼,未经作者同意,这做法不妥。”
  全国许多家报纸连载或选载了权延赤的《走下神坛的毛泽东》等作品,大多数不打招呼不付稿酬。权延赤委托中国作协权益保障委员会追讨。委员会的张树英同志发现西安一家报纸选载过,就趁去西安办事的机会找上门去,但报社就是不肯给。张树英为此在西安呆了好几天,苦口婆心地讲道理,还连夜写出七页纸诉状扬言要打官司,可是那家报社仍不理睬。他们说:“我们选载文章从来没付过稿酬。”
  这话讲得多么蛮横!
   
谁是作品的主人

  作家葛翠琳精心培育出了她的《野葡萄》。这篇作品于1979年荣获全国儿童文学奖。
  葡萄熟了,就有人随意采摘。好像这葡萄不是葛翠琳自己辛辛苦苦在家里培育的,而是满山遍野的野葡萄可以“大家拿”。
  那天,她陪同瑞士作家代表团到北京友谊商店参观。外国朋友在商店的售书专柜前停住脚步,从书架上拿下一本名叫《白鹅女》的画册。这位外国朋友翻了翻画册,突然发现了什么,回头问:“葛,这不是你的吗?”
  葛翠琳一下子愣了。她没有编过这样的画册呀,这画册上也没有她的名字。
  但再翻一翻,她就发现,这《白鹅女》与她的《野葡萄》完全是一回事,只不过是把她的作品改编成了画册,译成了外文。那上面清清楚楚印着:改编者×××。
  葛翠琳觉得受到莫大委屈,她决定把这事儿弄个水落石出。
  那一段时间,她的身体很不好,医院怀疑她是患了癌症。她说:“我死前一定把这件事澄清!”
  事情其实是很清楚的。出版社承认有失误,不该擅自翻译和改编她的作品。不过,同时又强调说:“我国外文图书出口一直困难,长期以来,出版社都是挑选优秀获奖作品绘成画册赠送国外进行交流,对别的作品也一样。”但是他们忘记了要尊重原作者的劳动和权利。
  对作者来说,能把自己的作品翻译出版发行到世界上,当然是件好事。但是,同意不同意翻译,允许不允许改编,这都是应当由作者决定的事情。出版者、翻译者和改编者都不能越过作者自行决定。
  国外的版权专家有这样一个比喻:版权就好比一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如果你拥有一块土地,你可以将采矿权出售给A,将兴修水利权出售给B,把公路交通开发权出售给C,但只有你才能决定是否派这些用场,因为你是土地所有者。即使把这些项目的使用权出售了,你仍然被认为是这块土地基本财产权的所有者。
  然而,我们一些出版者误认为,作品一旦由他们出版,版权就掌握在他们手中。所谓“版权所有,翻版必究”,俨然以版权所有者的身份公告天下,其实这是很无知的表现。翻版是可以追究的,但版权并不归你所有。
  国家文物局研究员王世襄花费四十年的精力,编写出两本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书:《明式家具研究》、《明式家具珍赏》。他把这两本书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了一家出版社。之后,这家出版社与香港三联书店签订了合作出版两本书中英文版及文物版的合同。合同规定:出版社将两书的世界各种文字版权转让给香港三联书店。但对作者的一些权益未作规定。
  王世襄本来应以作者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授权,但出版社不愿意让他参与:“我们能代表作者,他干吗参加?”
  问题是,出版社根本就不能全权代表作者。作者授权你在国内出版,但未授权你转让到海外。
  王世襄决定收回自己的权利。他说:“我要求收回《明式家具研究》一书的稿件。除已出版的《明式家具珍赏》中英法文版不予追究外,其余文版权属于作者本人。不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翻译出版。”
  这位王世襄真厉害。他宁可不出书,也要争回自己的权利,弄清谁是它的主人。
  “撤可以,你赔偿经济损失吧。”
  “赔偿就赔偿。”
  “你赔得起吗?”
  算一笔账:因撤回书稿给出版社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三联书店造成的经济损失,写作过程中由出版社投入的人力物力包括编辑、抄稿、复印、车费、旅差费、劳务费、收藏费,还有借出版社的数百张图片,该是多少钱?
  “赔偿15000块吧!”
  这个数字把调解人吓了一大跳。
  谁也没想到,王世襄听后没有任何犹豫,用他那洪亮的嗓门说了三个字:
  “我同意!”
  “你拿得出这么多钱吗?”调解人问。
  “拿不出来可以借。再把我逼急了,我让他们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王世襄要花钱买个明白,看看书的主人到底是谁,版权到底归谁。后来,他自己把翻译出版权授予了香港三联书店。他有这个权利,因为书稿是他个人的。
   
如果不能拥有……

  如果一个人的创作成果不能像他的财产那样归个人所有,而是被人们随意地采摘,那么,就会挫伤他的创作积极性。如果所有创作者的成果都得不到社会的保护,那就会窒息民族的创造性,最终受到伤害的就是民族和国家。
  这不是耸人听闻,中国人关于软件的一百亿美元外汇梦想的破灭,足以说明这个问题。
  应明是我国计算机软件方面的专家,同他谈话,你会觉得他的脑子就是一个“软件库”。本来,他可以成为中国大规模软件产业的重要指挥者,然而,他无法实现这个理想,现实逼他走上另一条路——软件版权研究。
  80年代初,电子工业部成立了中国第一家计算机技术服务公司。公司设有一个软件部。应明是这个软件部的负责人。
  随着计算机在全世界的广泛应用,作为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软件的开发和出口具有巨大经济价值。仅美国在北美的软件零售额,一年就达45亿美元。软件贸易在当今技术贸易中占有很大比例。80年代未,国际技术贸易年增长率为16.3%,而软件的年增长率为25%。据估计,1988年软件的世界贸易额为550亿美元,1990年则达到800亿美元。有人预测,到2000年,信息产业将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达9000亿美元,其中软件将占到55%。
  正是由于软件开发显示出这样辉煌的前景,应明等软件专家对自己的工作充满信心。他们希望通过自己智慧的迸发,为公司,也为国家创造大笔利润。
  当时,国内科学界有一个十分乐观的估计。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具有数学天赋的中国人善于开发软件。有例为证:世界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中,华人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世界第一流的计算机软件专家,华人占20%—30%。据此,有关方面预测,用不了几年,中国就可以成功开发并大量出口软件,成为软件出口大国。有人进一步推算出,仅软件出口一项,中国每年可以赚取100亿美元的外汇收入。
  这个科学的幻想化作巨大的动力,时时鼓舞着激励着应明等软件专家。他们夜以继日研究,于1983年开发出一批国产软件。
  然而,他们的产品没有销路。
  软件征订单如片片入海的雪花悄无声息。摆上柜台的软件无人问津。不仅是应明的软件没有销路,几乎所有的软件都没有销路。北京西单科学书店率先设立一个软件专柜,一般情况下,一种软件的销量只有一两件!
  应明的心凉了半截。为开发软件,他们作了巨大经济投入,但只有投入,却没有收入,雄心勃勃的经营计划几乎全部落空。
  是中国的计算机不需要软件吗?不是。
  问题是,人家无须买那么多软件,只买一件就足够,就可以将其复制出几百件几千件以至上万件。软件作为一项创作成果,最初是通过保密措施由创作者享有专有权的。但是,这条路越来越走不通,任何代码都可能被专家所识别。在技术上采取“加密”措施,几乎无例外地遇到“破密”的反措施。用固定的法律而不是靠保密手段保护软件,越来越必要了。世界通行的办法,是将软件视为文字作品纳入版权法保护的轨道。但是,当时中国没有版权法,人们对软件的窃取是公开的大量的。
  应明渐渐发现,全国不少计算机在用他们开发的软件。这些软件是由几所大学同时悄悄复制的,复制以后又大量推销。
  应明向国家计算机总局汇报盗版情况。总局领导说:“许多省市都反映了这种问题。过去这种反映主要在外地,现在连直属单位也遇到了麻烦,看来问题越来越严重了。”
  他们又打报告到电子工业部,部里又打报告到国务院,问题一直反映到最高决策层。但反映了也没用,因为中国没有版权法。
  那以后,应明就改行了。他领导的软件部也放弃了雄心勃勃的开发计划。
  中国的软件专家们对软件产生了恐惧。如果是在版权保护制度健全的国家,软件开发者们能够凭着自己的创作成果成为百万富翁,但在我们这里,创作带来的是无尽烦恼。因此,中国的软件专家不搞软件,即使开发出了新产品,也把它锁在自己的抽屉里。
  “那么,你研究它干什么呢?”
  “也许会有一点实际的用处:等评职称时,这算一项科研成果吧。”
  盗版现象窒息了中国有希望的软件产业。那100亿美元的外汇收入,只是破碎了的幻想。我们直到现在也没有什么软件可以出口,相反,倒是国外的软件复制品充斥了中国。有人估计,到1995年,中国出口软件创汇可达一亿美元。从100亿到一亿,这是多么大的落差。而且,这一亿美元,说不定仍是幻想。
  从1985年底开始,由应明牵头,成立了由16个部委人员组成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工作组。工作组的课题是:软件版权保护研究。
  谈起由技术开发到法律研究的转行,应明摇着头很无奈地说:“这是没有办法。因为没有软件开发的社会环境。我们这一代人,看来只能作一块铺路石了。我们从事版权方面的研究和管理,目的是使别的同行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从事开发,能够依照法律拥有自己的创作成果。如果创作者不能拥有这种权利和财富,自己付出辛劳,让别人去赚取横财,谁还开发呢?你也偷,他也偷,大家都将眼睛盯着别人的新产品,随时准备一拥而上群起而盗,这样下去,国产软件什么时候能开发出来?因此,我们要尽快制定软件版权保护条例,尽早出台版权法,把创作者的权利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版权——个人财产权

  版权是一种财产权吗?换句话说,作品是创作者个人的财产吗?这是一个敏感的、很不容易澄清的问题。
  围绕这个问题,我们的版权法律起草者、立法者展开了一场又一场激烈的争论。即使起草者们统一了认识,又在社会上引起更广泛的争论,社会上的争论又反过来引起立法者的争论。
  与此相关,在这项法律的名称上边展开了争论。是叫版权法,还是叫著作权法?这场争论一直持续了近十年。中国的立法史上从来没有因一个法律名称争论这么长时间。
  不要以为它仅是一场字面上的争论。字面的下边,有着深刻的理论上的分歧。主张使用版权的同志认为,版权即使理解为出版权,也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常被人理解为著书立说的权利。而主张使用著作权的同志指出,版权的确使人很容易理解为是出版者、复制者的权利,用著作权一词才能直接地把作者和著作联系起来,明确它是个人权利。因为即使立法者明确版权是个人权利、而到了社会上,人们往往把版权与出版权混精起来。
  问题的焦点其实是,版权归使用者——社会所有,还是归作者——个人所有。
  这场争论几乎可以说在中国已进行一百多年甚至上千年。原始版权的本质是保护出版者复制者,而现代版权把版权归还创作者个人。版权的概念已由版权转换为著作权,进而在一些国家被明确为作者权,就是为了更清楚地表明作者是版权的主体。一部版权发展史,就是由出版者本位最终过渡到作者本位的发展史。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刘春田是坚决主张使用著作权一词的学者之一。他认为,一加上个“版”字,作者的主体地位就容易被怀疑,版权很容易解释为出版之权、复制之权,著作权才能明确为作者之权。他的主张曾受到一些同志的非议。他回忆说:“当时有人写文章骂我,说版权的概念是社会主义的,马列主义的;著作权的概念是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的。甚至,有位同志指着我说:‘刘春田,你的言论如果不是资产阶级自由化,那就没有资产阶级自由化了。’”
  不过,这个“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最后被采纳。起草者、立法者在著作权上达成共识,这部法律的名称被定为著作权法。为了适应历来的通行说法,法律的第五十一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这个同义语的“义”在哪里呢?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解释说:“不论是版权还是著作权,都是指作者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这场争论不仅仅解决了长期争论不休的名称问题,而且更明确,更严格,更直接地把版权规定为属于创作者个人的权利。
  那么,版权是一种什么样的个人权利呢?世界上的一个通行的理论认为,版权属于财产权的体系。一部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就像一座房屋的主人一样。而且,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神圣的财产。一些国家的法律就这样规定:“在所有财产中,最神圣和最能体现人格的莫过于作者的作品,即作者的智力成果。”“一个人的任何财产都不如其脑力劳动产品那样为他自己所特有。”打个比方说,一个人的其他财产可以在夫妻离婚时分享,但版权却不能让作者的妻子或丈夫在离异时带走,而必须归作者个人终生享有。一个人的其他财产可以在某种情况下被国家没收,但是他的版权就不可能被任何力量以任何理由所没收。
  这就与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念大相径庭。比如说,稿酬,被我们习惯地认为是国家对作者的物质奖励,是作者的按劳取酬。但是我们仔细地想一想,你使用我的作品必须支付费用,再次使用必须再次付费,换一种方式使用必须多付一种费用,这哪里是谁鼓励谁的问题呢?它的实质是一种交换,一种转让,是作品所有者向使用者的有偿转让。我们再仔细想一想,按劳取酬是指一次性劳动领取一次报酬,今天的劳动领取今天的报酬,明天则不能重复领取。版权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作品一旦问世,就可能重复领酬,80岁的作家可以从年轻时的作品上领取再版酬金,自己死后可以让继承人继续保持这种权利50年。这难道是按劳取酬吗?它的实质,应当是“按资取酬”了。
  理所当然地,作品属于作者个人财产的理论曾经受到严厉批判。我们要消灭一切私有制,要割掉资本主义的尾巴,要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在1959年,毛泽东尖锐地指出:在知识分子中,世界观的问题常常表现在对知识的看法上,究竟知识是公有,还是私有?有些人把知识看作自己的财产,待价而沽,没有高价钱就不出卖。在这之前两年,他就说:现在的知识分子附在什么皮上,就是要附在公有制这个皮上……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难道能把版权看作创作者的个人财产权并用法律保护这种权利吗?那是不可能的。
  然而,事实一次又一次地告诉我们,如果确定作品是一种财产,它就应当和其他财产一样必须有自己的主人。它的主人,绝不应当是与作品的创作毫无关系的别的什么人,而应当是十月怀胎经历分娩阵痛的作品之母——作者。
  当然,我们也可以以国家的名义剥夺作者的这种主人权利。但无论这种剥夺的主观动机如何,其结果都会走向它的反面。如果创作者自己不能拥有,不能从这种拥有中实现自己,不能从这种拥有中得到快慰,除非他是一个只会生产的没有灵魂的机器,不然他干吗要去创造,哪里还有创造的激情?如果人们都丧失了创造的激情,都疏于进行智力创作,那么这个社会真真要变成一片文化沙漠。因此,所要实现的社会所有,到头来会是一无所有。
  承认创造者对其成果的财产所有权,继而就应当承认人们享有财产的不平等。在版权及所有知识产权上,是不可能有什么平等的。不平等的根源在于,有人在创造,有人不去创造;有人创造得多,有人创造得少。
  在经历了长期的荒唐之后,我们终于从现实中清醒了过来,把版权归还给了创作者,把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归还给了它的当然主人。
  谁创造,谁拥有。
  我创造,我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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