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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程序,武芳这类刑事案件的审理,要经过三个部门:公安机关侦查结案后,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依法进行核查,如果完备无误,即可根据案情程度向相关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接案后,即行案卷审理,如果条件具备,则依法输入开庭审理程序,直至一审二审判决。这个程序可以通俗地总结为:流水作业,互相协作,互相监督。当然,检察院、法院受理案件有着严格的时间规定和限制。在司法程序中,除了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监督程序,还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程序和党委政法委员会的监督程序。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人大的权利和党的权利往往是一体化的,但是也有些微差别。它们毕竟是两个利益主体,如同母鸡孵蛋,一个蛋孵出了小鸡,一个蛋孵出的却是鸭子。鸭子有鸭子的属性。鸭子既然孵出来了,就要按自己的方式叫唤,就要按自己的方式生活。它有自己的嘴已,自己的头脑,自己的尊严。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咸阳市人大行动了。 郭建义率领市人大法制委一队人马来到了礼泉县。礼泉县是武芳案的源头,他要追根溯源。 人大干预后,市检察院和中级法院都迅速作出了反应。从两份报告来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人大开始认为,武芳案拖了三年,责任在法院。但是看了法院的报告,结论似乎下得太早。那么简单的一个案件,检察院法院起诉发回,三番五次,来来回回,其中必有蹊跷。焦点集中在王茂章身上。 从已掌握的材料看,王茂章收审三个月后即被释放,而法院却看不到收审材料,却在释放一年以后的1989年8月21日由市检察院“取保候审”。检察院在与保人王茂勤谈话时说:“王茂章已构成犯罪,本应逮捕,但考虑到具体情况,市检察院决定对王茂章取保候审。”在重大犯罪事实没有搞清楚、审讯记录无影无踪的情况下,罪犯有什么“具体情况”值得“考虑”并,“取保候审”呢?犯罪事实清楚,就应该逮捕起诉,什么叫“本应逮捕”?何况人早就放了,何言“取保候审”呢? 市法院对此提出了异议,市检察院则说:“对王茂章取保候审,是我院检委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的决定,经研究仍维持原决定。” “本案实际情况”是什么呢?没有进一步说明。市法院根据案情判断,王氏兄弟犯罪,有着明显的蓄谋迹象,要求补查王茂章的犯罪动机。 市检察院则以王氏兄弟“均供在作案前没有预谋”为由,认定王茂章帮凶的目的“是为了让武和王茂新睡觉”,也就是说“王茂章无伤害犯罪故意”,提供硫酸,暴力帮助其兄和嫂子睡觉,也只能是“违法行为”,起诉为“共犯”,显然有矛眉。市检察院后来又认定,王氏兄弟“作案前是否预谋、怎样预谋,两被告均坚不供实,无法查证。但是,两被告在作案过程中,心领神会,密切配合,已属实施中的共犯”,并详细阐述了理由。 既然王茂章犯罪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为什么不实施逮捕,却要“取保候审”,让王茂章逍遥法外达三年之久?“实际情况”到底是什么? 1990年4月,市法院市检察院共赴礼泉调查,县公安局县检察院除了强调县上做了大量工作外,还强调说,根据已有材料,“王茂章的门题是定不下来”。什么“定不下来”?不把收审情况附卷,把人放回家生孩子,就能定下来? 有关人员后来回忆说,县上的意见,王茂章的动机是帮助兄嫂睡觉和好,因此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在如此明白的犯罪事实面前,还有司法人员为王茂章鸣冤叫屈。这到底是为什么?为了“兄嫂和好”——提供硫酸、使用暴力、通过毁容毁身来帮助“兄嫂和好”,多么善良和崇高的动机!天底下竟有这样残忍的办法来帮助“和好”!为什么要这样?为什么会这样? 这里面似乎潜含着这样的逻辑:一、武芳是坏女人,王茂章提供硫酸并使用暴力帮助其兄,起码在“道德”上是可以理解的;坏女人应该受到惩罚,只不过惩罚得过了头罢了。二、“睡觉”,谁都明白,此时此刻就是“强奸”的同义语,王茂章顶多不过是帮助哥哥强奸嫂子罢了,顶多不过是犯罪行为,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态的发展和他没有关系。当然,法律要以事实为依据,对任何嫌疑人,不能作简单的“有罪推定”。但是,不去追踪犯罪线索,避重就轻,甚至包庇罪犯,法律怎么去衡量罪与非罪? 市中级法院显然不能同意这种荒谬的逻辑。严格地讲,市检察院也不同意这种荒谬的逻辑,市检察院案发三年后的态度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前后态度略有不同。为什么前后态度不同,原因不明。 市、县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决定,由礼泉县组织“突击审讯王茂章”,并继续侦查一些犯罪的重要情节。事态的发展表明,礼泉县没有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市检察院的补充侦查也没有得到礼泉县的配合。 武芳案从此冷冻,一放就是一年。鉴于此,人大干预,市检察院没有补充更新的材料,在原有基础上重新起诉,当然被市法院发回。出于尊严,法院也要把此案发回。案件又出现了僵持的局面。所以,郭建义要亲自出马打破僵局,推动此案迅速进入审理程序。 郭建义是咸阳的老人。他在70年代曾任过礼泉县委副书记、兴平县委书记,80年代初任咸阳市委宣传部长、市委常委,对礼泉县和咸阳市的“政治生态”了如指掌。他有一米八的个子,身材修长,深度近视,面容清灌,一头白发,往后梳理得非常整齐,虽已年近七十,仍不失翩翩风度。在“阶级斗争”的年代,由于家庭成分的原因,他为政谨慎,做人小心。在咸阳,他被公认为“有水平的干部”。他1992年退休。他临退休的时候,主持处理了武芳案,一时名声大噪,被老百姓称作“郭青天”。他说:“为民伸冤,人大责无旁贷!不能为民伸冤,还叫什么人大!” 礼泉县人大的会议室气氛紧张。经手武芳案的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和办案人员都来了,坐满了一屋子。大家面面相觑,各怀心思。他们没有想到,武芳案案发三年,似乎已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今半路又杀出个程咬金。 郭建义面色铁青。他熟悉礼泉县的山山水水,一草一木。他十分清楚,案件虽然简单,发生在烽火村就不简单。他了解到,不仅王茂章取保候审,逍遥自在,主犯王茂新在礼泉县关押期间,“还可以到监狱外溜达”。礼泉县处理武芳案,可以说是黑白不清,人妖颠倒,没有正义公理可言。他说:“武芳案疑点很多。‘麻达’(注:‘麻达’,关中方言,‘麻烦’、‘毛病’、‘问题’,的意思。)在县公安局破案时就种下了。” 首先是王茂章的问题。据1988年4月26日晚值班的县公安局副局长骆永坤回忆,案发后,他即率领十几个公安干警赶赴现场,当时就搞清楚了王茂章给其兄硫酸的案情,并把王茂章拘留了。第二天,他把案件交给了主管刑事的副局长王正公。“发案好长时间了,我们局里研究案件,(主办人员)侯通胜汇报案件时,只汇报了案犯王茂新的情况。我提出:‘不对哩。两个案犯么,咋只介绍一个案犯?’王治堂局长一听就火了,说:‘你办案么,汇报两个案犯哩,咋只汇报一个?……’”王治堂一发火,侯通胜等办案人员缄口不言,会也就开不成了。王治堂宣布散会。后来如何,不甚了了。 其二,武芳一直指控有女人参与作案,明确说关灯后,首先冲进来抓住她的两只手并压在她身上的是一个女人。骆永坤回忆:“我们调查时,有这么个印象,(武芳的)三个嫂子强行帮着王茂新与武芳睡觉哩。”武芳的三个嫂子分别是张彩娥、高雪铃、王雪铃。我们来看看她们记录在案的证词。 1988年4月27日(也就是发案第二天),张彩娥的证词:“我昨晚去接待站,在院子里见到王雪铃和高雪铃,不知谁说笑哩:‘你几个嫂子帮茂新把他媳妇裤子一脱,叫睡觉去么。’人(们)都笑哩。一会儿,武芳住的房间里灯灭了,我还偏哩,没人管(口外)事。当时房子里呐喊哩,声音比较大,停一会儿,我三人先后到武芳房子。当时进去后,谁解裤子,我也没看清。我在武芳脚上脱袜子,当时她脚乱蹬哩。刚把一只袜子脱下,我就出去了。” 1988年5月3日,高雪铃的证词:她与二嫂王雪铃、三嫂张彩娥来到接待站。“当时,在外面说话的人也比较多,不知谁说:‘他三个嫂子来了。你进去帮你弟把媳妇裤子脱了。’当时话那么说哩,我都没言传。一会儿,武芳住的那个房子灯灭了,我和我两个嫂子先后进去了。进去后,我看到武芳在地下躺着哩。马趴着看不清,因为黑得很。我伸手到武芳身上摸,我摸到腰部时,觉得手粘糊糊,手上还热热地。我没停多大功夫就出去了。出去后,我就在灯亮处看,我手上的东西,我知不道(是)啥东西,就叫那几个男的看。男的说,可能是硫酸,快洗你手。我把手擦洗后,赶紧到武芳住的房子,叫茂新把灯拉着。电灯拉着后,我见武芳躺在地上,床上被褥、床单乱成一团,人身上脸上的硫酸淌着哩。后我就和我三嫂王雪铃用床单擦武芳身上,用水洗。” 办案人员问高雪铃:“在接待站院子里,谁给你和你两个嫂子说,叫脱武芳裤子?” 高雪铃答到:“当时院子里人多,嘻嘻哈哈乱偏哩,具体谁说的,我没注意(口外)事。” “你们三人进去后,房子(里)有几个人?” “和我三个人,共五个人,武芳和茂新。” 1988年5月3日,王雪铃证词:“我们三人就在院子里立(着)的。一些男人偏闲传哩。当时不知谁说,像都是他嫂子哩,你去帮茂新把媳妇裤子一脱,叫他睡去么,再说她(武芳)就跑不成了。” 三个嫂子的证词起码提出了如下问题:一、不管动机如何,三个嫂子受人支使,参与了作案过程,其中有脱袜子的,有帮忙时被硫酸烧伤的,为什么没有进一步追究?当时的县公安局长王治堂证实,有“女的压住(武芳的)身子,(让)王茂新倒硫酸”。“当晚收审了王茂新,监视居住了两个嫂子。两个嫂子监视居住了一天就放了”。理由是:“当时分析两个嫂子的动机,是为了协助弟弟(与弟媳)和好。”天底下竟有这样的和好办法?二、那个操着流氓腔调怂恿三个嫂子进屋施暴的“男人”究竟是谁?为什么不进一步调查?三、灯一灭,三个嫂子就进去了,作案时,屋里一共只有五个人,王茂章在哪里?他是什么时候进去的?什么时候出去的?为什么只有王茂章本人的陈述,而没有旁证?四、王治堂证实:“烽火村的主要干部肯定在院内门外。(当时)外面(有)好多人看。”这是一起集体参与、集体围观、有明显预谋迹象的重大案件,为什么前期只逮捕了王茂新,而漏掉了王茂章等其他人?是否追究王茂章,是否追究其他参与者,会直接涉及到有权有势的王二公子农业,这是门题的要害。 第三,关于拉灯人。 西安中级法院。 法庭调查。重要当事人,烽火村党总支副书记王正吉。 法官问:“王正吉,1988年4月26日晚,你们去做武芳的工作,有几个人在场?” 王正吉答:“四个人。有我,王保东,王中辉,王农业。” 法官问:“王农业是什么时候进去的?” 王正吉答:“在我们后边,王农业进去了。” 法官间:“你们在屋里干啥?” 王正吉答:“我们在里面劝武芳哩。” 王正吉说:“我走时灯亮着哩。” 王正吉说:“我们四个人先后出去。我们三人先出去,王农业后出去。” 我当庭询问:“先后出去,中间隔了多长时间?” 王正吉说:“没有几秒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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