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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腐败,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主战场” 中共十四大组成的中纪委,专门惩治腐败的“大老虎”。1997年初, 中纪委一位负责人坦言: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 部门是反腐败的重点。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反腐败的新思路是通过新 的制度制约权力和消除利用权力索取的空间。 回眸90年代的中国“反腐”之战,十四大组成的中央纪委于1993年8月召开的第二次全会,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的会议。此次会议确定了反腐败的工作重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这就是90年代反腐败斗争史上有名的“三项工作”。自这次会议以后,查处大要案的力度明显加大。 从1993年到1997年3月,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8.38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3.2万多人,其中县(处)级以上2万余人,地(厅)级以上1600多人。查处了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南京金中富期货诈骗案等一批涉及金额超亿元的大案。 最引人注目、震撼力最大的,是被老百姓称作“大老虎”的一批省部级领导干部如王宝森、李效时、欧阳德、韦泽芳等纷纷落马。仅在北京市,被查处的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就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陈希同,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市政协副主席黄纪诚。 90年代初期,中央就设置了“道德思想防线”,对制止公款旅游,对出国访问、用车、住房、收受礼品、公务接待标准等等,都做了规定。虽然规定越来越多,条文也越来越细致,但一些人却置若罔闻,这种防范于前的思想道德防线,根本挡不住一些胆大妄为者。 1997年初,中央纪委一位负责人坦言:像“三机关一部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是我们反腐败的重点,查处的力度也较大,但问题仍然很突出。 1995年是打“大老虎”最多的一年,但1996年1~11月,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仍达5643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7.2%。不仅数量逐年增加,而且层次越来越高。1995年受处分的地(厅)级干部人数比1994年上升39%,比1993年上升64.1%,省部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人数也在增加。特别严重的是,违反政治纪律与经济违法交织在一起,甚至发展到“以钱买官、以官赚钱”的恶劣程度。 顶风作案日益突出。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向序明嫖娼、赌博、受贿等违纪问题,是在接替原董事长阎健宏(因贪污受贿被判死刑)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犯下的。 窝案、串案增多,法人行为、集团行为甚至政府部门行为增多。许多案件往往是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参与作案。贵州省查处阎健宏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案,带出8名地厅级以上干部和5名处级干部,福建闽江工程局特大受贿案涉及局党委书记、局长、4名副局长等7名地(厅)级干部和19名处级干部,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案带出一串案件,涉及2180人。 在中央高层反腐败的决心如此坚决、查处大要案的力度越来越大、查办案件的效率和质量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局面为什么是这样呢? 较之于前两年,1997年的反腐败似乎平静一些,因为没有那么多显赫的“老虎”被揪出来。其实不然,外在的平静,意味着中国反腐败斗争策略的一次质的转变:由主要注重查处大案要案(治标),转向在加大查处大要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从制度建设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标本兼治)。 包括国外的传媒都敏感地注意到这一动态:1997年上半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等6部党内法规,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颁布。有关人士分析说,这几部党内法规,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是中国反腐败斗争从“软约束”走向“硬约束”,从道德规范走上法制轨道的一个鲜明体现。 如共计172条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政治类错误、组织和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和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程序类错误,都有具体的界定和处分规定,成为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党内处理违纪案件的基础性法规,也可以说是一部党内的“刑法”。 法律法规只是一条“高压线”,它的预定功能依然是威慑和不留情面的“杀伤”。要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则要借助于制度创新。 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权力腐败的特征是“权钱交易”,越容易交换,腐败就是越严重。计划经济时代,权力运作相对封闭,权钱交换不太容易;市场经济条件下,权钱交换方便了,权力的腐蚀性激增。而权力在进行权钱交易时,又会自主地寻找隐秘的条件。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限制权钱交易,就要用“公开”来破除权力的隐秘性,通过各种制度,增加透明度、公开化,取消中间环节,就能减少权力者利用权力索取的机会。反腐败的新思路则是,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制约权力和消除利用权力索取的空间。前者寄望于干部制度的改革,后者则依赖政府机构改革转换职能。 1997年的干部制度改革和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其目的之一就是从制度建设上铲除腐土壤。 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市区在建立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选拔领导干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由过去的“黑箱操作”变为“公开操作”。干部坐的不再是“铁交椅”,如河北省保定市市直党政机关的460名正副处长,有296名在竞争上岗中落榜;吉林省各级机关的4650多个局、处、科级部门的领导职位竞争中,2049名原任局、处、科长职务的领导干部落选,而改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1998年开始的政府机构改革亦给反腐败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新一届国务院组成的部委由原来的40个减少为29个,政府部门将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这一新的政府管理机构,对于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蔓延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从事宏观管理和执法监督,政府部门真正从“运动场”上退出来了,专心致志地做好“裁判”工作,大大减少了掌握权力者利用权力索取的机会。对腐败分子而言,此次政府机构改革,无异于釜底抽薪,是真正从源头上堵截重点部位腐败现象频发的一招。 二、司法机关反腐巨澜涌动 1998年1月,中纪委召开二次全会,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毫不放松地 继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2月4日,最高检察院宣布本系统自 身反腐败。2月10日,最高法院开始法院系统集中整顿。同日,公安部开 始查处本系统违法违纪问题。2月12日,司法部部署集中教育整顿工作。 1998年1月下旬,中纪委召开二次全会。江泽民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毫不放松地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全党发出了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推向深入的号令。全会对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做出了具体部署。紧接着在2月5日,国务院召开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强调反腐败措施要得力,务求取得实效。这表明,新一轮反腐攻势即将掀起高潮。 中央政法各部门迅速行动,按照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精神,对各自系统的反腐败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会议,提出今年各级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是“严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开展自身反腐败”;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电话会议,决定今年上半年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国法院系统集中进行一次思想、作风、纪律和组织整顿;同日,公安部召开加强队伍建设工作会,会议提出了严肃查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坚决制止“三乱”、强化队伍管理、完善监督制约制度等四个工作重点;2月12日,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加强队伍建设工作会上,司法部部长肖扬要求司法行政系统“要从思想上筑起防腐拒变的长城”,会议还做出了今年上半年用三个月时间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进行一次集中教育整顿的部署。 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政法机关自身的反腐败斗争,则在整个反腐败工作大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一方面,政法机关是惩治腐败的重要力量,如果自身不能做到清正廉洁,就难以指望它们去担当反腐败的大任;另一方面,政法机关握有国家司法和执法大权,它们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而如果腐败在政法机关内部滋生蔓延,就最容易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再则,当前少数地方的政法机关中,少数干警的所作所为也的确严重偏离了法律的轨道,滑入了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的泥潭,从而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执法机关产生不满和不信任的情绪,则势必会削弱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在政法机关内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剜除政法队伍自身的毒瘤,确是一项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的任务。 中央政法各部门纷纷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本系统反腐败工作,表明中央政法各部门切实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下决心推动本部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 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在《法制日报》撰文强调,搞好检察机关反腐败,需要重抓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各级检察院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真正做到直接抓,具体抓,要高标准,严要求,有过硬的措施。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防止走过场。教育整顿的时间要服从质量,服从效果。 第二,要抓典型。要在使全体检察人员普遍受到一次严格执法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的基础上,严肃查处一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已经排出的典型案件,要在5月底以前查结。各地省、区、市院也要排查违法违纪案件,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第三,组织清理工作要跟上。对腐败分子要坚决清除出检察机关;对有劣迹的、屡教不改的,要辞退;对不适应现工作岗位的,要调整,或者让其离岗培训;对超编人员要做出适当处理。要虚心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和监督教育整顿工作,征求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各级检察机关要重新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要抓重点,办实事。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抓住重点,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使教育整顿工作逐步深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高检院正在抓紧研究几项制度:一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民代表联系的若干规定;二是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是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四是提高自侦案件办案质量的规定;五是关于加强超期羁押监督的意见;六是关于检察机关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七是落实《检察官法》,加强检察干部管理的规定;八是关于检察业务用枪的规定,等等。各地检察机关也要结合教育整顿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廉政勤政制度,使教育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5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在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召开的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 我国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根本利益的神圣职责,代表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这些机关所必需的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拨款,而不能违反规定向社会、向群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国家政权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的财政性资金,必须上缴国库。 解决司法腐败和行政执法中的腐败问题,如果不从制度上、体制上采取一些措施,只在道义上提出要求是不够的。加强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就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几年,由于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没有认真落实,一些部门用违规收费、罚款,办经济实体搞“创收”等办法来弥补经费的不足,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不仅造成大量的浪费,导致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严重流失,而且还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甚至是腐败的行为,成为当前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 5月26日,公安部部长贾春旺在全国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和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电话会议上重申: 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要做到“五不准”、五个“严禁”,对违法违纪案件和人员,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严肃查处。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已进入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阶段。当前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是:一、在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方面是否做到了“五不准”,即:不准对报案、办事、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态度;不准故意刁难、欺压、打骂群众;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不准经营或变相经营桑拿按摩、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或充当非法活动的保护伞;不准利用公安职权搞创收或从事第二职业。二、在执法办案中是否做到了五个“严禁”,即:严禁利用公安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滥用枪支警械;严禁利用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放纵犯罪嫌疑人;严禁超期羁押和对证人使用任何强制措施;严禁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自查自纠在上述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出的问题,依法依纪从宽处理;对被动查出的问题,则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在执法检查工作时,各公安机关要对今年以来的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问题,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的案件,机动车上牌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情况,群众举报的重大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鱼肉百姓、插手经济纠纷问题的线索进行普遍检查。对在教育整顿期间,顶风违法违纪、边整边犯的,要依法人人重或力b重处罚。 针对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各地公安机关要立足建设,坚持边整边改,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把开展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竭尽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6月15日,《法制日报》第1版全文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文章《让法律的天平永不倾斜》。全文如下: 司法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审判工作的核心。依法裁判,公正裁判,维护社会正义,永远是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目标。审判工作中如果无“公正”二字,人们就会找不到评理的地方,再完善的法律也毫无价值。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司法公正就是形象,就是尊严,就是生命!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具体目标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独立公正地行使好审判权,树立和维护法治的权威。只有确保司法公正,审判工作才能真正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作用。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要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对国家和对法制建设的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法院改革的力度,加快队伍建设的步伐。下定决心,积极行动,完善机制,务求实效。对危害司法公正的弊端,一定要彻底根除;对违背司法公正的行为,一定要坚决查处;对妨碍司法公正的举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和人大的监督下,坚决抵制。 确保司法公正是一篇大文章。这篇大文章需要全体法官共同努力,精心谱写。只要我们上下一致,同心协力,这篇大文章就一定能够符合时代的要求,让人民群众满意。 全体法官都要像爱护形象、尊严和生命那样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公正,让神圣的法律天平永不倾斜! 7月2日,尉健行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法院系统也存在司法腐败现象,人民群众对我们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我们绝不允许少数人利用国家和人民给予我们的审判权力,去搞权钱交易,去牟取各种不正当利益,严重败坏人民法院乃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是党中央一直非常关心的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对此作过多次指示。抓队伍建设,需要进行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是搞一次集中教育整顿就能解决的。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法院干警的头脑,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又要从组织上做好纯洁队伍的工作,严把进人关,疏通出口渠道。既要坚决遏制和查处实际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又要注意从改革着手,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从源头上清除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既要坚持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又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要重点整顿好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 大风起兮,云飞扬! 三、司法机关“清理门户” 上海公安系统清退不合格民警80人,开除20人。山西清理不合格民警 43人,查处100人,5名领导被停职。安徽清理有重点,纠错不手软。山东 整顿动真格,严惩害群之马。方城县116名执法者被查处……司法肌体上 的毒瘤一颗颗被剔除。 剔除司法腐败的毒瘤已刻不容缓。1998年2月至5月间,全国司法系统为此展开了一次大规模教育整顿工作,这次被新闻界称为“清理门户”的行动,在中央直接领导和部署下,以锋利的刀刃,剔向中国司法肌体上的一颗颗腐败的毒瘤。 上海市公安系统共清退不合格民警80人,另有20名有违法行为的民警被开除出公安队伍。 80名被清退的民警属基本能力不够,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无法胜任公安工作。其中辞退51名,限期调离29名。被清退、开除的这100名民警大部分是基层民警,年龄多在35岁以下。违法违纪类型中办事态度欠佳、生活作风不正及拖拉推诿、失职占了相当比例。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的占了三分之一,刑讯逼供、殴打犯罪嫌疑人者亦不乏其人。 海南省公安机关把全国教育整顿与专项清理相结合,扎扎实实地开展了3次专项清理整顿。 首先是警用车辆清理整顿。从3月上旬到4月上旬,全省共查处违规车辆160辆,扣车29辆、警灯27个,驾驶证、行驶证69个,警车牌12副;其次是对案件超时和超期羁押人员进行执法大检查,大大加快了案件审理进度;最后是对基层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状况进行专项治理。 各级公安机关在教育整顿中,不仅能发现问题,而且敢于大胆查处,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63起69人;其中移送检察机关处理11人,党纪政纪处分58人,有23人被辞退出公安机关。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公安分局在教育整顿中,坚持分块治理、突出重点、带动全盘,确保教育整顿与当前保稳定工作齐头并进,收到显著效果。 该局把整顿重点放在管钱、管物、办证、办照等以权谋私和窗口服务方面。通过对去年以来办理的1692件刑事、治安案件的复查,发现有问题案件12件,均做了纠正。7名民警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其中1名民警因经济问题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名民警被立案侦查,另有5名民警正等待研究处理。 队伍整顿之初,山东济宁市公安局党委发布了从严治警号令,规定了十不准。继而又发布了从严治警2号令,规定公安民警不得要特权,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与此同时,全市公安民警深入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同工人、农民、学生交朋友,倾听群众的呼声。 嘉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王固堆中队两名临时民警,因违令查车罚款,近日被开除出公安队伍,同时负有领导责任的该中队中队长受到了撤销职务、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这是山东省济宁市公安机关开展教育整顿活动以来动真格的一幕。至目前,全市已开除6名临时民警,辞退1名正式民警,警诫5名民警,批评教育18名民警。 山西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和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一个多月来,共清理不合格民警40人,清退临时民警2000余人,查处违纪违法民警100人,有5名对整顿领导不力的负责人被停职检查。 柳林县公安局交警穆桂锁在公路罚款不开收据收取70元,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受行政记过、清退出公安机关处分。阳泉市公安局把治“三乱”作为突破口,力排困难,清理清退临时执法人员507人,撤除执勤站、点13个,对整顿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交警一大队等5个单位的“一把手”责令停职检查。 80年代,江苏省常州市公安机关曾经为创造经济发展治安稳定的“苏南模式”立下功劳。然而,1996年1月10日,原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周川安因受贿被逮捕,当年度全市民意测验,公安名列最后一名。为重塑形象,一个以“人民满意”为目标的公安机关“形象工程”被新一届市局领导班子列为“头号工程”。 新任局长陈逸中临危受命。1996年8月2日,市局领导班子决定,在全局开展“人民警察必须讲政治”专题活动,着力提高队伍的防腐拒变能力。同时,严格各项规章禁令,从1996年的《禁酒令》开始,逐步发展成如今的《十条禁令》,明确指出这是全体民警的“高压线”,谁“触电”就追究谁的责任。1996年、1997年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59起,涉及70人。其中仅1996年违反《禁酒令》的6起案件中,就有2人被辞退,4人受行政处分,3人受党纪处分,1人降级,4名干部被免职。 实施“形象工程”过程中,常州市公安局向社会推出12项承诺,并在督察大队设立15部监督电话,聘请100名监督员,坚决把承诺落到实处。 两年来,全市公安干警用汗水、鲜血甚至生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群众带来了安宁,同时也在群众心中重新树起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1997年全市刑事案件发案数比1996年减少386起。今年市人代会期间,没有再次出现对公安提出的批评提案,而在有85000余名群众参加的“人民满意派出所”评选活动中,对派出所的满意率平均达97%。 大连市公安机关历尽艰难破获一起特大强奸案后,不庆功,反思过,在内部层层追查此案防范中的漏洞以及未能及早侦破的原因。这是大连市公安局实行案件倒查制度后在全局范围开展倒查的首起案例。 1997年3月以来,大连市连续发生几起作案手段相似的强奸案,而且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又继续发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被市公安局列为主攻要案,该案于1998年三月被侦破。按常理和通常的做法,此案告破应算大功告成,民警为民除了一害也该庆贺。然而,按照去年下半年实行的大连市公安工作改革方案的规定,此案侦破后不仅没能庆功,反而进入倒查程序。 按照大连市公安局案件倒查制度的规定,应当发现治安隐患而没有发现,或发现隐患而没有提出防范要求;应当提供破案线索而没有提供,致使案件没有及时侦破的;在案件发生和侦破后,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安机关和责任区民警将被追查,两次被追查认定为负全部责任的民警将下岗培训。市公安局围绕此案所暴露出的人口管理基础不牢、侦查环节有疏漏等问题咱上而下开展倒查;市局查分局,分局查科所队,直至查到与案件防范、侦破相关的所有领导干部和民警。市局和分局负责考核的人员还与预审人员一同提审犯罪嫌疑人,从而查清了案件防范不力和侦破迟缓的原因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此案负有管辖权的中山区公安分局边追查责任,边组织全局民警解剖案件,就张建军系列强奸案查找防范工作漏洞、总结教训展开深入大讨论。主管刑侦破案的副局长做出自我检查;该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全体民警为没有提供出破案的重要线索而内疚不已,在管区内开展了为期10天的人口调查摸底;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分局集中开展业务培训,现已培训百余人次。 大连市公安局局长王永奎说:破大案不庆功反思过,这是公安工作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结果;追查民警责任不是目的,通过究过促进公安工作上台阶,创造“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社会治安好形势,才是我们的目的。 “你身边的民警工作怎样?”当昆明市公安局将60个城区派出所“亮相”,让大家测评时,20000多名群众心悦诚服地给他们打了高分。 过去,各级公安机关只对上级负责,一些基层派出所养成了不顾百姓冷暖,只求领导点头的坏毛病。针对这种状况,昆明市公安局率先在全国实行“双向考核”,组织当地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半年测评一次,把公安工作真正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双向考核”成了全市民警务必须用言行回答的一道试题。 为答好这道题,采取的第一个“动作”是实行“社区警务制”,即把长期形成的专业警区管理,推进到“一警一区,一警多能,责任到人”,派出所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人口管理和治安防范上。这样,警区工作由历史上的“单纯执法型”向新时期的主动服务型”转换。“有困难找民警”的揭示牌在各警区挂出来了,警民联系信箱出现了。昆明市公安局还把群众关注的焦点作为公安工作的重点。针对群众怨声载道的自行车被盗问题,摧毁了10个偷盗团伙,并对全市140万辆自行车实行统一登记换发防盗牌。针对出租车乘客遗失东西难以查找的问题,他们选用37种动物图案印成明显标志,分别编号张贴在出租车上,从1996年8月工日实行后,乘客丢失物品报失找回率已达43.8%。 实行“双向考核”和新的社区警务制后,老百姓更加支持警务工作。主动申请戴上社会治安红袖标的人多起来了,而对60个重点派出所和591名外勤民警的测评,百姓满意率都达99%。 从4月中旬开始,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实施五项科学理财措施,已经裁减公务用车583辆。此举旨在弥补公安机关自断“外财”后的经费不足,以期彻底斩断乱收滥罚之“手”,并探索一条重塑形象的新路。 近年来,武汉市公安机关车辆大增至2762台,一年的投入多达8800多万元,这使本来紧缺的公安经费更趋紧张,乱收滥罚问题日益突出。 面对“形象危机”,武汉市公安局宣布禁令:严禁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严禁以任何形式把罚没款与民警的奖金、福利挂钩,任何单位不得向基层民警下达罚没款指标,不得跨辖区抓赌抓嫖搞创收,对群众中一般违反治安、交通管理的行为重教轻罚,交管部门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坚决制止派出所向居民、商业网点收取保安费,禁止以罚代教、以罚代处、以罚代刑。该局还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同时调整充实了一支百余人的“警务督察队”,先后督促撤消15个违规设置的公路检查站、治安室等。 安徽省委政法委、组织部、人事厅前不久联合制定下发了《违法违纪干警辞退工作和违规进入政法机关人员清理工作办法》。此举在全省政法机关引起了强烈震动。 据悉,立即辞退、限期调离、下岗培训等对象的摸排工作已近尾声。辞退、清理人员名册正在陆续上报省政法队伍整顿办公室。 办法规定,下列人员将被立即辞退:依法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决定劳动教养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道德败坏、刑讯逼供、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行政撤职期满的;连续两个年度工作考核为不称职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宜在政法机关工作的。 办法还规定,对有违法违纪问题,但不在立即辞退范围内的干警,应责令其自找接收单位,3个月之内调离。凡在1993年10月1日以来,不具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政法干警资格条件进入政法机关的,组织、人事、政法部门不予承认,已办理的录用、调动手续一律无效,应立即辞退。 在自查自纠阶段,全省法院共召开各类座谈会482个,参加人数2209人(次),发出征求意见函10206份,收到建议1189条。各级法院普遍设立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截至6月上旬,累计收到群众举报线索472件,已处理323件,正在处理119件,待处理30件。在已处理的举报中,有44人确有违法违纪问题,其中4人受到刑事处分,1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0人受到其它处分。各级法院把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作为自查自纠的重要内容。 为做好集中教育整顿后续工作,该省各级法院于近期普遍进行一次“回头看”,一看查摆问题是否深刻,是否存在避重就轻,真正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带普遍性的问题和深层次的问题摆出来,并予以纠正;二看查处群众举报线索是否有力,查处的结果是否向群众作了答复;三看复查案件是否深入,是否做到围绕案件查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查责任,尤其要把前段检查中发现的重点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办的案件作为复查的重点;四看顶风违纪案件是否受到严肃查处。 “走出去,主动登门征求意见;请进来,分类座谈,广纳良言,依靠社会找病源。”这是安徽省检察院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一大特点。此举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开门整顿开了个好头。 3月12日,该院向全省16个分院、市院发出了《关于省院机关在教育整顿中征求意见的通知》;3月13日又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等13个单位发出了《安徽省检察院机关教育整顿意见卡》;3月17日通过《安徽法制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接着在省院办公大楼设立了“意见箱”;自4月14日开始,该院又先后把本院的特邀检察员、部分省政协委员、发案单位代表、律师代表、部分人大代表和五个地市分院检察长请到院里来进行座谈,征求意见。 该院将搜集的300多条意见,归纳为六个方面的问题:少数干警搞特权,要威风,吃拿卡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索要回扣;超期限办案相当普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会见,受到时间、地点、次数、经费等限制;律师依法对案件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常常受阻,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甚至被剥夺;非赃款赃物不愿退还等等。 省检察院宋孝贤检察长表示,对社会各界反映的六大问题,凡属普遍性的问题,将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整改、约束;对个案中涉及办案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将组织调查、核实,查实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的,依法追究其责。在这次教育整顿中,该院还将“回头看3年”,即对1995年至1997年所办的案件系统地进行一次清理,对有问题的案件,以案追人,以人定责。 上面带了头,下面跟着走。目前,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也都纷纷敞开院门开展整顿。 自5月上旬开始,安徽省各级政法机关对1997年以来办理的各类案件采取“回头看”的办法,围绕案件查问题,围绕问题找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截至目前,“回头看”案件4813件,查出有问题的案件308件。 这次查看主要是采取本单位自查与上级机关抽查的办法进行的。重点是:对刑事案件围绕“抓、判、放”三个环节,查抓得对不对、判得准不准、放得错不错;对经济案件,查有无违法管辖、有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否滥施强制措施;对行政、治安案件,查有无乱收费、乱罚款,有无降格处理,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另外还查有无以案谋私、不文明执法等问题。 安徽省各级政法机关对“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一批错案被纠正,冤案被平反,200多名违法违纪的干警依法依纪受到处理。 截止到5月15日,山东省法院系统在教育整顿活动中已查出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吃请、收礼、受贿、乱收费、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2250多件,已处理1300多件。 今年3月以来,山东省法院系统采取教育与整顿、自查自纠与抽查案件、查处问题与落实整改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在思想、作风、纪律组织方面对法院干部进行严肃认真的教育整顿,淄博市中级法院民庭助理审判员张宏,去年10月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时,违反法定程序在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便将被告交付的工程款过付给第三人,自己留款9000元,使案件审理、执行受到很大影响。4月初,淄博中院调查核实了群众的举报,给予张宏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停止其行使审判权。东营市垦利县法院胜坨法庭庭长了学路挪用公款35500多元,贪污3000多元,被开除党籍,撤销庭长职务,限期调离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两级法院以落实《违法办案和错案责任查究制度》作为审判工作的着力点,以查处具体案件为落脚点,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1997年以来,潍坊两级法院把《违法办案和错案责任查究制度》作为实施《执法责任制》的配套措施,强化了查究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中,为加大内部监督,该市法院实施了审判连环监督、层层把关制度,并与干警诫勉待岗和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相挂钩,发现案件质量问题层层追究责任。同时实行廉政建设“双曝光”制度、干警交流换岗制度和领导轮岗制度,解决了影响公正办案的“人情、关系”及社会不正之风侵蚀的问题。在内部管理上,对查究制度作了进一步延伸,实施了执法执纪责任制中层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和“十二个严禁”及不准在宿舍接待当事人制度,使之相互补充,相互制约,保证了《违法办案和错案责任查究制度》的落实。 为确保查究制度落到实处,该市法院强化检查监督机制,通过每月评查、中院定期检查和配合全国执法大检查,1997年共评查案件卷宗2836卷,对51名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不严格、办案粗糙而使办案件质量出现问题和纪律作风出现问题的办案人员区别情况进行了追究。其中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评先进资格的43人,给予诫勉待岗、“黄牌警告”及行政警告处分的5人,3人被辞退或调离法院。 青岛中院党组从1994年就制订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制订了实施细则。实行这一制度后,该院先后对59起错案76人进行了追究。 为防止错案发生,他们又加强承办程序和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名法官在承办一起经济案件中,虽没办错案,但找当事人报销上千元电话费和出租车费,也属执法过错。法院给予行政警告,令其退还报销费用。 为进一步完善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该院又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评差答后活动,评议“最差法院”、“最差庭室”、“最差法官”。对年底评议为“最差”的,免除有关人员的职务。 该院还建立内外监督机制,1998年全院共接待群众4000余人次,对信访案件全部给予办理,赢得了群众的广泛好评。 山东省莱阳市在对政法队伍进行集中教育整顿中,认真解决政法队伍中深层次的问题,同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措施,使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据统计,在集中教育整顿中,莱阳市政法系统共查出违法违纪问题316条,经过认真梳理,最后归纳为全局观念不强、执法不公、为警不廉、执法犯法、执法不文明和进取动力不足六个方面的问题。他们围绕存在问题查原因,围绕原因追责任,较好地解决了干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处理违法违纪人员13名,其中辞退6名,调离2名,处分5名。 为杜绝类似问题的产生,政法各部门坚持标本兼治,重新修改、完善了56项规章制度,并根据新形势下的新特点,又增补了16项新的工作制度,并设置了监督电话,建立了投诉箱,聘请了社会监督局,形成措施过硬、制度完善的监督制约工作新局面。 通过集中教育整顿,莱阳政法队伍面貌焕然一新。截至目前,政法干警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1240多件,收到锦旗、镜匾46面,表扬信120多封,一种良好的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正在形成。 政法于警执法办案,一律禁止与案件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违者,轻则调离,重则下岗。这是日前山东省胶州市用红头文件向全市政法干警发出的一道禁令。 “办案三同”是政法系统“冒出”的一个“新名词”,即办案干警与案件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案件数量猛增,而政法部门“囊中羞涩”,难以支付诸多的办案费用。为解决经费难题,部分政法干警在办案时要求案件当事人解决吃、住、行问题,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为此,胶州市日前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并在全市政法系统层层签订责任状,对出现“办案三同”的单位,在追究违纪干警的同时,追究上一级领导的连带责任,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负责人就地免职。 为从根本上杜绝“办案三同”,市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以10%的幅度增拨办案经费、并年年递增。市政法系统建立了办案统筹协调机制,突出大案要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办大案、办“连环案”上。市委政法委每季度召开公、检、法、司“四长”例会,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每月一次例会,中层领导两周一次例会,统一协调调度全市案件的执法办理,集中财力、人力办好大案要案。 与此同时,该市还在政法系统成立了执法守纪纠察队,将“办案三同”作为纠察重点,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实行“开门评警”,并设立了监督台、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将“办案三同”置于全社会的监督制约之下。 辽宁省各级政法机关在集中教育整顿工作中转变工作作风,广泛发动群众开门整顿,严厉查处政法队伍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截至目前,全省共查处此类案件867件、涉案人员811人。 据了解,辽宁各级政法机关在集中教育整顿中先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当事人家属,召开各类痤谈会2000多次,个别走访10万余人次,发征求意见函20余万份。到目前为止,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共收到举报信2500余封,举报电话3000多个,掌握案件线索万余件。 为保证整顿工作不走过场,全省各级政法机关还对掌握的各类举报线索实行“四定”责任制,即定部门、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限,抓住线索,一查到底。 对群众举报,辽宁各级政法机关的领导改变以往层层批转的做法,亲自挂牌督办重点案件。省委政法委领导亲自挂牌督办的案件有39件,各市委政法委领导也亲自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并将督办表报省委政法委。对于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实不结甚至包庇护短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对已查清的案件及时处理,并向群众及时公布,使举报人和群众满意。 湖北省召开电视电话会,省委书记贾志杰通报全省政法干警违法案例。省委要求全省党政主要领导人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更扎实地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会上,贾志杰针对政法队伍存在的问题,列举了几个典型案例。新春县第二看守所从1995年到1997年三年中,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执法犯法,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目前,看守所长胡文学已被逮捕,县法院告申庭长甘恩元已被立案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地方在教育整顿中,边整边犯。新洲县交警大队两名交警2月初因强行扣车,动手打人,造成当事人跳楼摔死。 贾志杰说,以上问题的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任其发展,就会养痈遗患,自毁“长城”。 湖北省英山县法院院长董爱华向在整训中被评为“最差法官”的3名干警发出《院长诫勉令》,责令他们在六个月时间内整改提高,否则将实行待岗培训或劝其另谋职业。 英山县法院注重加强队伍建设,在社会上较好地树立了法官形象,涌现了一批为人称道的优秀法官。但也确有个别干警服务思想淡漠,上班出勤不出力、办案作风拖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为彻底破除这种“一看二慢三通过”的得过且过心态,在整训中,英山县法院党组在大力表彰优秀法官、办案能手的同时,开展了评选“最差法官”活动。通过民主测评,有3人名列“最差法官”行列。这3人中,有1人去年全年办案仅10件,与办案最多的相差百余件。 民主评选最差法官在英山法院还是第一次。这一活动对干警思想触动很大。 湖南省常德市司法局对本系统3起违法违纪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对5名当事人分别给予开除、辞退等处理。 该市武陵监狱六监区三分监区指导员王自武与干警屈金平采取非法手段将在押犯龚恺丰调出,叫其在一酒楼请客,并让该犯外出买烟,致使其乘机脱逃。王、屈分别被开除和辞退。市劳教所干警赵菊香夫妇以办理所外执行为由收受劳教人员家属现金8000余元和礼品,被双双辞退。 为了明确整顿重点,省司法厅派出三个组分别到省人大及公、检、法等部门听取对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监狱、劳教所就涉及保护犯人、劳教人员合法权益问题向犯人、劳教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掌握干警执法执纪情况。全系统共召开座谈会300多次,发放调查问卷10638份,走访有关部门1121个,设立举报电话251个,聘请社会监督员685人。省司法厅综合各方面的反映,确定了四个重点单位和以权谋私、“失职读职、乱收费、挥霍浪费等五个重点方面14个问题。全系统已排出重点单位232个,重点问题509个。各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边整边改,取得了明显成效。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属基层人民法院近年来不断加大错案追究力度,积极探索追究方法,严肃查处责任人员,达到了“惩罚违法办案者,教育粗枝大叶者,帮助水平不高者”的目的,审判质量不断提高。 秦皇岛市两级法院全方位“围剿”错案,变坐等追究为追案。两级法院均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错案追究领导小组,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地方党委、人大认为有错误的案件等逐件进行检查,从中发现和纠正错案。在1996年执法大检查中,该市两级法院对1995、1996两年所办理的235599件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错案9件,对15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进资格以及扣发办案补助的处罚。他们还注意从案件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的反映、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的监督等多种渠道发现和寻找错案线索,并做到及时严肃处理。 1997年,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执法大检查,在吉林省吉林市两级法院激起朵朵浪花。他们接受群众监督,实行开放性检查的做法,在吉林省引起关注。省领导一致指出吉林中院的经验可在全省政法系统推广。 1997年执法大检查期间,吉林市两级法院面向社会发公告(公开信)1000份,召开新闻发布会6次,召开群众座谈会18次,接待群众来访488人。全市10个法院都张贴了公告,向社会发布上级法院检查组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地点和接待内容。吉林中院院长马建华三天时间接待群众135人,在中院领导中接待群众最多。 通过这种大规模接待群众,接受监督,发现有82%的问题按常规的检查方法是不可能发现的。有些问题还是深层次的。如吉林工艺美术厂工人平连志,1994年因啤酒瓶爆炸,伤其有脚,向龙潭区法院起诉要求厂家赔偿,请求赔偿金额仅329元,但该案历经三年,直至执法检查前仍未审结。吉林中院领导和干警们受到了深深的触动。1997年,本着既查案又查人的原则,全市两级法院对群众举报的10个案件11名违纪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降职处分1人,行政记大过1人,行政警告3人,通报批评4人,待岗学习1人,在法院和社会上都产生了广泛影响。 一年中,全市两级法院整改工作严肃认真,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群众反映意见的475件案件,全部依法处理完毕,其中,27名错案责任人按审判责任追究制受到追究处理。 实际上,吉林中院几年来,无论是班子建设还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都走在了全市前列。1996年他们作为吉林市唯一的党建标兵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标兵单位,受到市委的表彰。但法院的工作在群众眼中到底如何?先进能否经得起群众的检验?吉林市两级法院的共识是:应该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勇于改正缺点错误,才能赢得群众的真正信赖,先进才名副其实。 为此,他们在接受群众监督的同时,还邀请人大常委、政协委员6人参加检查活动。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带有普遍性的属工作管理、审判作风方面的八个问题,吉林市两级法院制订了整改措施。现在,吉林中院设立了院长电话室并坚持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保持和群众的直接联系。1997年9月起,中院还实行了“群众对办案人不满意、认为办案人可能裁判不公即可申请更换办案人制度”,实行这些新制度以来,经当事人申请已更换了两名办案人,有效地强化了群众监督制约机制。 想在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当太平官不行了。一位庭长、一位副庭长因在1997年工作中虽无毛病但无政绩,被免职和警告。 东昌区法院院长许胜利说,院领导班子下决心解决法院队伍建设中一些领导干部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不思进取、当太平官的问题。要逐步树立当领导的无功就是过的观念。 从1996年下半年,东昌区法院实行了《群众测评末位淘汰办法》。1997年末,全院组织了对各法庭庭长、副庭长的群众评议,一名原庭长任职10多年,但工作没有起色,工作作风问题较多;一名任职刚一年的副庭长也因为没有政绩,测评中列在最后。经过院党组的进一步考核,决定那位庭长被免职,副庭长被黄牌警告。院党组的决定在干警中引起强烈反响。 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在集中教育整顿中,结合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和存在问题,有的放矢,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揭摆问题工作,坚持求真、碰硬、抓实。 他们制定了以监狱劳教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律师、公证员和机关干部为重点的教育整顿计划和实施意见,积极进行开门整顿,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司法行政工作。截至1998年6月底,共查处干警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和现象188起,依法处理7人,按党纪政纪处理11人,其他各种处理170人。清查出不适合人员195人,其中辞退17人,限期调离5人,离岗培训3人,谈话告诫128人,待处理37人。该局党委同时加强了对法律服务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大惩处力度,吊销4名违纪律师的执业证,给予1名违纪律师警告处分,对3个律师事务所、100余名律师暂缓注册。这些处理结果在法律服务队伍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江西省抚州地区两级法院自1997年元月开展“文明执法年”活动至今,已收到显著成效。一年来共审结各类案件14241件,改判发回率下降5个百分点,执行民事、经济案件6688件,标的额10774.4万元,比上年增加271553万元。 抚州两级法院在“文明执法年”活动中,制定“司法活动文明、法官形象文明、审判场所文明”的要求,开展了争当“十佳文明法官”、“审判业务标兵”、争创“十佳文明场所”活动,做到了挂牌上岗和政绩考核制度,强化了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聘请了200多名党风执法监督员,仅中院就召开了19次党风执法监督员座谈会,并公布了举报监督电话。对执法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反映、举报的案件坚决查处;对不合格的发回、改判案件实行登记、通报制度。与此同时,抚州两级法院还花大力气、动真格,开展了持续数月的整治“三乱”活动,坚决制止、查处、纠正审判、执行过程中乱抓人、乱争管辖权、滥用强制措施和乱收诉讼费的案件,并大力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执法大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49个有问题的案件发出整改通知书,全部予以纠正。 陕西省咸阳市不断加大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1997年对已界定的25起冤错案坚决予以纠正,追究了26名责任者的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群众的利益,增强了广大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办案的自觉性。 近年来,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少数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咸阳市在执法大检查中以查纠错案、追究枉法者为重点,组织250多名人大代表对全市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评议,对11类1832起重点案件进行复查,并通过重点或专题调查、走访,广泛听取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和群众的意见,共发现错案线索34起,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究,严惩枉法者。 三原县人大常委会历经三年对一起法院违法、重罪轻判的错案坚决纠正,并追究了院长、副院长、原主管副院长、主张错误意见的一名审委会委员、合议庭庭长、案件主办人的责任。礼泉县叱干法庭庭长王忠强在审理一起伤害案中颠倒黑白,一手制造了一起冤错案,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被依法免去了审判员和庭长职务,这起冤错案也得到了纠正。 河南省方城县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事件的查处工作,1997年,共有116人受到了判刑、免职、调离、取消执法资格等处分,从而净化了司法、行政执法环境。 近年来,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致使冤假错案、以罚代刑等事件时有发生。方城县委、县政府、依法治县办公室,1997年年初把此项工作纳入本年度依法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他们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法整顿方案,召开全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会议,安排部署执法整顿工作,并要求各单位成立执法整顿办公室,认真组织开展整顿。同时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中认真开展自查、互查,看有没有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并写出总结报告。他们还面向社会,设立23个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每一起案事件都详细登记造册,抽出专人,根据举报情况明查暗访,掌握确凿证据之后依法惩办。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到1997年年底,共查出司法部门非法拘禁2起,以权谋私7起,滥用职权5起,越权办案4起,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违纪108起。对查出的116人,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审查,根据其情节轻重做出了判刑、免职、调离、取消执法资格等处分,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公安部贾春旺部长说:“对于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政法委提出的集中教育整顿的要求从体制和机制方面进行改革,整章建制。这样就能使那些意志薄弱者想犯错误,想徇私枉法都无机可乘。此外建立督察制度也是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自己抓、早抓、主动抓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警务督察机构共出警11万人(次),接受群众举报7.9万起,建议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违纪干警3074名。 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干警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在系统内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活动;开展创建文明办案、办证单位活动;开展立功创模、争先创优活动,涌现出了侯殿禄、高宗泽等一大批先进人物。 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在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方面初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停建、缓建、停止装修办公楼及办公设施69项,节约资金5000多万元;取消、压缩会议466个,节约600万元;清理公款安装住宅电话2700多部,移动电话580多部,招待费比1996年减少1000多万元。在查办案件方面,全年查处大要案203件,其中万元以上经济要案82件,涉及处级以上干部46人,一批腐败分子受到刑事法律追究;在纠风方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点抓了监狱、劳教单位和办证、办案单位不正之风的治理,取得新进展,执法检查和党纪政纪监督明显加强。 四、还法律纯净的天空 广西高院副院长潘宜乐,贪赃受贿。收到举报后,最高法院调查组抵 达广西,潘宜乐死不认帐,调查组终识迷局,真相大白后潘宜乐被判15年。 法律对司法腐败分子绝不姑息! 今年58岁的潘宜乐出生于贫困农村,1951年入伍。因为在部队表现优秀,1957年入党,并提干至正团级。1986年,潘宜乐转业到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任行政审判庭庭长,由于勤于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很快被提拔为副院长、院长,其间他还通过自学拿下了中国科技大学的硕士文凭。 1992年,潘宜乐被提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以为组织上是选他来接老院长班的,却未能如愿以偿。从此,潘宜乐仿佛变了一个人,开始追求享乐,甚至相信一些封建迷信的东西。一次潘宜乐去四川出差,在峨眉山让人算命,当算命先生说他官场不会得意,只有商海才能得偿所愿时,潘宜乐对那位算命先生竟然推崇备至。 潘宜乐的这种变化的动因或许从他本人交待中可洞察一二: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当副院长还不如原来在地区中院当院长,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了42年,到头来什么也没有,心里觉得很亏,一定要赶到退休之前捞一把。 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潘宜乐越走越远。 1996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潘宜乐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公然收受贿赂与他人合伙办公司,严重违反中央纪委关于国家机关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关口。对于法官,人民群众有理由要求他们清正廉洁、刚直不阿。举报信受到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的高度重视。他立即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9月9日,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法合为组长的调查组抵达广西。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初期的调查工作出乎意料的顺利,办案人员很快查实:1996年4至5月,潘宜乐与广西北海市海城泰富典当拍卖行(以下简称拍卖行)及其他几位合伙人在凭祥成立泰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云公司),通过联营的方式经营金矿。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50万元,但潘宜乐并未拿出一分钱,而是接受拍卖行25万元资本金占公司10%的股份。 或许是根本就没有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当办案人员从凭祥市工商局调出泰云公司的档案时,赫然见“副董事长”一栏里写着“潘宜乐”三个字。 然而,当办案人员同当事人潘宜乐及拍卖行总经理高某正面接触时,二人一口咬定潘宜乐的25万元是向拍卖行借的,潘宜乐已于当年6月还清了这笔钱,并退出了泰云公司。他们还主动出示了潘宜乐4月8日写的借条和拍卖行6月23日出具的还款收据,以证实所言非虚。 但是,办案人员发现,拍卖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虽然填写的还款时间是6月23日,然而其上下联的日期均是9月份。拍卖行资金往来帐目也显示,无论是6月份还是9月份,都没有一笔25万元的进帐。显然,这份收据不仅是调查组到达之前补开的,而且根本就是假的。 既然收据是假的,借条会不会也是假的?难道潘宜乐提前得到消息而做了手脚? 办案人员疑团顿生之际,传来新情况:早在调查组抵达广西之前,潘宜乐本人就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了举报信的复印件,并打电话威胁他所怀疑的举报人:“谁整我,我绝对不放过。我要用判决的手段把这个人送到西天去,达不到这个目的不姓潘……”电话里,潘宜乐还念了举报信的部分内容。 至此,办案人员知道,他们所面对的并不止一个潘宜乐,而是一个熟知法律的攻守同盟。 调查组及时回京汇报了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态度明确:不管遇到多大的阻力,坚决查到底!对此,中央纪委有关领导在各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持。 10月14日,由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再赴广西。这一次,调查组目的明确:突破攻守同盟,彻底查清潘宜乐的25万元入股资金是借贷还是受贿。 为了排除干扰,防止串供,根据中纪委有关规定,调查组将潘宜乐带到北京交待问题。 诸熟法律的潘宜乐清楚,自己借钱参与经商,充其量只是违纪,而受贿则触犯了刑律。所以他始终坚称25万元是借的,并避重就轻地写了一份检查,说自己借钱办公司违背了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今后要痛改前非,兢兢业业工作。 然而,潘宜乐没有想到的是,在政策的感化和法律的威慑面前,其“盟友”的心理防线崩溃了。随着拍卖行总经理高某及其他当事人的指证,整个事件真相大白。 1995年,潘宜乐的老战友、也是从政法机关退休下来的邢某从东北到广西投奔潘宜乐,希望下海经商。于是,潘宜乐介绍邢某结识了拍卖行总经理高某等人,商议在凭祥成立公司经营金矿。高某提议,拍卖行负责全部投资,但只占股份的50%,其余的股份由潘宜乐、邢某等人分享。对这一提议,潘宜乐欣然应许。 1996年3月,泰云公司在凭祥成立。高某任董事长,潘宜乐任副董事长。4月8日,拍卖行将经营金矿所需的费用200万元汇到凭祥。根据潘宜乐的要求,这笔钱中的20万元(后追加5万元)先存入潘宜乐的个人存折,当天又转入泰云公司,作为潘宜乐的入股资金。 一个月后,潘宜乐觉得心理不踏实,对其中一位合伙人说:“我是高级法院的副院长,这样做是受贿,查出来是要掉脑袋的。不如补个借条,万一查起来也好应付。” 合伙人问:“你打借条将来拿什么还呢?” 潘宜乐说:“我这个借条不仅不用还钱,连利息也不用付。” 随后,潘宜乐正式提出打借条,高某知道他的心思,遂笑着问道:“真的要打借条?” 潘宜乐回答:“还是打个借条好,以后万一查起来好说话。”于是,潘起草了一个借条:“借到北海泰富典当拍卖行人民币25万元整,投入凭祥泰云公司作入股资本金。” 写完后,潘宜乐左思右想觉得不妥,遂又提笔在借条上加了一句:“此款待泰富典当拍卖行收回本金后该条作废。”才满意地让人重抄一篇,再亲笔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不忘把日期提前到4月8日,即北海典当拍卖行汇钱到凭祥的那一天。 潘宜乐的这张借条可谓煞费苦心,他既想逃避法律制裁,又想逃避还债义务。 9月6日,潘宜乐得知有人举报他,匆忙召集高某、邢某等人到南宁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潘宜乐让高某在借条上注明“已还清,将借条退还本人。帮其所购池子划归典当行”字样。同时,他还让拍卖行于9月8日开出一张日期为6月23日收到潘宜乐还款25万元的收据。 真相大白之后,如何处理潘宜乐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意见一致:对法院系统内部这种触犯刑律的腐败分子,要坚决依照法律程序移交检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鉴于潘宜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案件不宜由当地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北京市第一中院判决潘宜乐有期徒刑15年。潘宜乐不服,提出上诉。 1998年7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庄严的终审判决:被告潘宜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情的判决向世人昭示:国家审判机关对法官队伍中的腐败分子,绝不姑息迁就! 惩治司法腐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是时代的呼声,人民的愿望,也是共和国法制大厦坚如磐石的基础。 从潘宜乐悲剧性的结局中,人们听到了审判机关的告自:人民法院绝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法律的天空必须更加纯净。 五、司法腐败,你敢举报吗 举报利剑指向腐败分子。举报制度是向特权宣战的群众性举措。10年 举报不泄密,10年举报使6100涉嫌犯罪的县处级领导被送上审判台,17.4 万余件大案得以告破。彻底清除司法腐败,呼唤更多勇敢的举报人。 不仅仅是深受其害者,每个有良知的公民对司法腐败都恨之入骨。事实上,彻底清除司法腐败,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自我清理整顿就可以解决的事,全社会都应该义不容辞地同司法腐败现象做斗争。在某种意义上,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更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意义,举报制度,便是这种公民监督的具体举措之一。 作为公民,你敢举报吗? 1988年3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建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立即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海内外30多家媒体作了报道。 10天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通报了深圳市的做法。高检院肯定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具体措施,是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可以在全国推广,并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6月17日,高检院正式发出通知,建立举报制度。当年,2734个举报中心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并受理了14.7万余件举报。 10年过去,3800多个举报中心构建了覆盖全国的举报网络;举报热线不断升温,直拨百姓心弦。 打电话和写信是群众最常用的举报方式。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这两种方式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1998年7月10日,福建省检察机关全面正式开通举报电话96100。在当地邮电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福建在全国率先实行全省检察机关举报电话统一号码。这大大方便了群众举报,为检察机关提供大量有分量的案件线索。 在沈阳,从1998年6月开始,群众信件揭发举报只要寄给检察院举报中心或检察长的,无需粘贴邮票,因为检察机关已为所有举报信件总付了邮资。 方便快捷的举报方式,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大大激发了群众举报犯罪的热情。 近几年来,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腐败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对此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将举报的利剑直指掌握权力又滥用权力的腐败分子。 10年内被举报人总数:3068221人。 被举报人分类:党政领导机关:580908人;行政执法部门:36187人;司法部门;68013人;经济管理部门:57827人;企事业负责人:1021857人;农村干部:328502人;其他:974947人。 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147.7万件,其中贪污类851万件,贿赂类39.5万件,挪用公款类13.9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读职类4.8万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类4.1万件,涉及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79.4万件。 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初查属管辖范围内的举报线索102.5万件,其中立案侦查64.2万件,这些案件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50%以上。 10年来,由于举报,6100多名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被送上审判台,17.4万件大案得以顺利告破,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有500多件。从武振国、胡建学到朱胜文,从管志诚到章椿宝,从王建业到邓斌,从李邦福到褚时建……一大批大案要案得到了深挖细查。 举报制度的建立,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的决心。10年来,数百万群众拿起举报武器,揭发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举报人10年情况统计:举报总数:1678000件;署名举报:262500件;单位举报:336200件;匿名举报:1079300件。 值得注意的是,匿名举报占举报总数的2/3左右。10年来,在举报数量呈现逐年上长趋势的同时,这个比例没有下降。 据统计,匿名举报成案率只占匿名举报总数的15%左右。也就是说,对待匿名举报,检察机关的初查精力有85%是无效工作。 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范围是以贪污、贿赂、该职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这些犯罪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一般不以某个公民直接利益为损害对象。在没有侵害自身利益的条件下,公民匿名向检察机关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都有哪些心态呢: ——怕遭到打击报复; ——没有掌握直接证据难以确定被举报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怕被视为告密者、不可靠的人、整人的人而失去他人信任,受到议论和排挤; ——怕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经常找举报人了解线索或要求作证,牵扯举报人的精力,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由此不难看出,大部分举报人希望在不暴露自己的前提下揭露犯罪。 有的匿名举报的动机是根本错误的: ——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摩擦、误会,甚至仇恨,举报人就是为了趁检察机关惩罚犯罪分子之机,达到报复和泄愤的目的; ——为了诬告、陷害他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置他人死地而后快。这类举报人不署名,是怕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实际上,匿名举报同样要负法律责任。对诬告陷害的举报,检察机关一律严肃查处;对经查失实的举报,检察机关都要为被举报人“正名”,恢复名誉。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为14万多名被举报人澄清问题,消除影响,维护了被举报人的正当权益。 为了提高举报质量,检察机关提倡公民准确投诉、署名举报、如实举报。 1998年元旦刚过,两起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先后到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举报中心,安心地领走了总计7000元的1997年举报奖。举报人明白,这里有严密的措施,为他们的身份“加密”。 一个让举报人放心的消息在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成立10周年时被媒体发布: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基本杜绝在举报环节发生泄密。 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李洪武在这个岗位上干了近10年,举报人的信任是他对成功的理解。1997年8月他接到一个举报电话,举报人提出,因家中有病人,不方便去举报中心,希望检察院能来人到家里了解情况。他接报后,马上赶到举报人家中受理举报。他说,为了让举报人放心,他会尽其所能。 所有从事举报工作的检察官都和李洪武一样,想举报人所想,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从而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像李洪武这样从事举报工作的检察官,全国共有数万名。在10年的时间里,他们始终恪守这样的准则—— 受理举报都在保密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输入电脑的举报材料必须设置密码;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向举报人核实情况时,必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能宣传举报人;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10年来,新技术不断影响和推动着举报,使举报更加快捷而保密。 MCS—200智能型语音/传真电子举报系统在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正式启用。公众无论用本地或外地的任何一部电话、传真,只要拨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系统号码,然后按语音揭示,就可直接进行投诉、举报、法律咨询等。信息系统中编入了严格的数字密码,严格保密。 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举报中心设立检察长语音传真信箱接受群众举报。这种举报系统不仅具有无时空限制、不占线等功能,而且可以避免以往在使用电话举报中常会遇到的忙音、无人应答等问题。举报人可随时随地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使用这套系统进行举报,一天24小时开通。语音信箱设置了密码,具有极强的保密性。 现在,全国大中以上城市普遍使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举报线索。随着电脑技术的不断发展,举报软件版本不断升级换代。 当一个举报线索被输入后,计算机管理系统会对这个线索进行27种统计分析和图表演示,其中包括犯罪类别、署名或匿名、案发地区、被举报人情况,以及各类对比比例等等。只要需要,电脑可以随时自动生成各种报表,进行汇总和维护。在举报线索的移送、催办、反馈等环节,电脑同样提高了速度、准确性及保密性。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人往往是领导干部,他们利用职权,有的指使他人或直接殴打举报人致伤致残,有的给举报人党政处分,有的解聘、调换举报人工作,停发、扣发举报人工资、资金等等。检察机关历来十分重视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0年来,检察机关受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9983件,经查立案721件,依法追究了有关人刑事责任,对其他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作了党政处分或其他处理。 港商陈先生一封举报信将5名贪官绳之以法,他因举报有功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5000元。 1994年8月26日,哈尔滨国贸城副总经理于新华以“郑义”的署名寄出自己的第一封举报信,反映国贸城总经理张庭浦与港方勾结偷漏税、私分公款、资金不入帐等违法违纪问题。两个月后,在雪花纷飞的哈尔滨,她再次举报,并公开了自己的真实姓名。 于新华也并非没有顾虑:“说句实在话,那段日子我也经历了一番思想斗争。然而良知告诉我,张庭浦等挪用、挥霍国有资产,哪还有一点共产党员的样子?国家财产岂能让他们肆意糟蹋?如果任其下去,国贸城岂不毁在他们手里?” 正义感和责任心让于新华拿起了举报的武器。“张庭浦是一个头上笼罩着巨大光环的‘优秀企业家’,如果不是举报,他的肮脏行径就无法让公众察觉。我始终相信一点,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广大群众站出来,张庭浦式的人物就绝无藏身之地。” 正是因为于新华的勇气,检察机关揭开了查办全国瞩目的“国贸城串案”的序幕。全案涉及违法人员过百人,刑事立案72起,其中包括受贿34万元、财产来历不明64万元的原哈尔滨市常务副市长朱胜文等厅局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14人。检察机关查处该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600余万元。 1998年7月24日,于新华和其他46名举报有功人员一起,在举报发祥地深圳,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奖励。 迄今为止,检察机关10年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2232人,发放奖金1006.5万元。 在举报路上经历了生死考验的于新华说:“我举报既不是为了出名、图利,更不是为了泄私愤、图报复,同某人过不去。我只想用自己的行动证明正义永存、正义必胜。” 反腐败斗争呼唤更多勇敢的于新华,彻底清除司法腐败呼唤更多挺身而出的举报人。 六、司法赔偿并非一纸空文 司法赔偿,是在制度上对司法腐败的限制和打击。《赔偿法》实施伊 始,便成为人们关注热点:执法机关办错了案到底赔不赔?国家对司法赔 偿动真格,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司法赔偿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五日开始实施。据统计,仅1998年1至3月份,检察机关就受理刑事赔偿请求303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96倍,截至目前,已立案审查165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23倍。在立案审查的案件中,已办结的76件,其中依法给予赔偿的34件,共支付赔偿金855500元。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重要标志。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制定国家赔偿法,是宪法规定的原则的具体化,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近一两年来,司法赔偿案件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一个热点,人们睁大眼睛盯着执法机关办错了案到底赔还是不赔。 广州市民彭学富,就是一位新闻人物。这位广州海莺开发公司的原总经理,在与辽河油田广州经贸公司签订一宗经营柴油的合作协议过程中,被对方业务员从“辽河”账户上骗走了海莺公司汇去的120万元,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彭学富因此事被广州海珠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彭学富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海珠区法院撤销了原判。彭学富便于1997年10月17日向海珠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该法院因违法羁押自己296天而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人氏姜道林赔偿案似乎更能引起人们的震动,因为姜道林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村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并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姜道林是江苏省灌南县小海村的村民。1994年八九月间,村里一些猪突然死亡。一位与姜有矛盾的村民向公安局报案说是姜往猪饲料里边投了毒。于是,县公安局对姜道林进行刑事拘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但县法院把此案退回了检察院,检察院最后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姜道林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此时,姜已被关押了315天。姜道林不服这个决定,开始了长达两年的上访和申诉。上一级检察院最后做出复查决定:姜道林无罪。于是姜道林紧接着走向漫长、曲折的索赔之路,终于在1997年底获得国家赔偿。灌南县检察院的领导后来反省说:以前老提办案质量,只是提一提,现在你错了就必须赔。 与其说人们关注这些案件,倒不如说人们更加关注国家是否对司法赔偿动真格。 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区法院在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违法扩大财产查封范围,致使一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汕头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决定升平区法院赔偿受害人15万元。此案在当地产生极好的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满意,法院威信提高。但广东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几年来审结的司法赔偿案件也仅此一宗。 在广西,全区法院系统1995年至1997年10月,共立案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对件,已经审结的有63件,其中决定予以赔偿的有17件,1997年上半年全区审理国家赔偿案件17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有7件。上述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 许多人士认为,司法赔偿案件如此之少,仅仅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确实提高了,但更多的原因还在于: ——许许多多的老百姓还不懂用赔偿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还不知道告,也不敢告。在他们看来,在司法赔偿中,人们大部分告的就是法院,可案子又让法院自己来审理,怎么能避免“官官相护”呢? ——受害人还不会告,不懂得如何告。他们还不清楚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 ——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的合法申请置之不理,不按国家规定及时予以确认。 ——一些司法机关受“法律是打击而不是保护”的思维定势的影响,要么错了不赔,要么赔了也不上报,怕影响权威,怕把面子栽在老百姓面前。 在湖南省引起极大反响的衡阳市三阳大饮料厂3次被法院非法查封扣押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案,同样是异常的艰辛。衡阳市江东区法院在1995年1月至12月间,连续3次对这家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都看好的企业进行违法查封和扣押,致使该企业被迫停产至今,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多万元。这家企业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于1996年4月开始便向衡阳中级法院和江东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法院曾一度不予理睬。直到此案引起中央、省、市有关领导的极大关注,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做出结论、拿出意见,江东区法院才于1997年10月做出赔偿13.5万元和对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做出必要的检修的决定。该厂认为,这一赔偿决定与损失相比实在悬殊,当即向衡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了重新确认的申请。 再举几个案例: 1997年4月25日,广东省罗定市公安局以妨害公务罪将黄文鑑提请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30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5月19日市公安局对黄执行逮捕并羁押。该案经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审查,认为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1997年6月7日撤销逮捕决定,同月9日,黄文鑑被释放。 1997年6月30日,黄文鑑书面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罗定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黄文鑑因无钱缴纳与工作队发生冲突,被枪击致重伤,其主观上并无拒缴应缴款项、妨害工作队执行公务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罗定市检察院以防害公务罪批捕黄文鑑属于错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之规定,对错误羁押黄文鑑20天应予赔偿。罗定市人民检察院随即于1997年7月21日依法赔偿黄文鑑人民币488元。 北京市二三九厂技工学校学生李墨男,1995年6月6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民旺胡同,见杨某、孟某无故寻衅滋事,殴打陆某某时,李墨男为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采取必要防卫行为时将杨某打伤。同年6月19日,李墨男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羁押,6月29日因伤害罪被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后,东城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9日对李墨男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认定李墨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李墨男无罪。 判决后,李墨男向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李墨男为使他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李墨男没有犯罪事实被错误羁押,检察机关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第3项和第25、第26条的规定,决定支付李墨男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金8214.80元。同时,对李墨男要求恢复学籍问题,虽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也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使李墨男恢复了学籍。 湖南省东安县蒋先明、李常青、唐世军3人因涉嫌1996年9月18日213次旅客列车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于1996年12月26日被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1997年1月14日衡阳铁路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经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和补充侦查,查明1996年9月18日在213次旅客列车上发生的盗窃案并非蒋先明等3人所为。1997年2月26日,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做出了撤销对蒋先明等3人逮捕的决定,予以释放。 1997年3月12日,蒋先明等人向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蒋先明、李常青、唐世军3人没有参与213次旅客列车盗窃案,对3名请求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是错误的,依法应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第19条第3款、第26条之规定,1997年6月3日,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对蒋先明、李常青、唐世军等3人被错误逮捕羁押63天各支付赔偿金1540.35元。 山东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马家庄村农民马清武,于1994年6月1日,承包莱芜市钢城企业集团汽车运输公司配件站。承包合同规定:1994年6月至12月,马清武每月上交汽车运输公司15000元,其他费用包括税款、工人工资等由马清武负担。马清武承包经营期间,利用加价开发票或售货后不开发票,共得人民币67323.61元。马清武于1995年3月和5月两次发给本站六名职工每人7000元,个人所得25326元。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认为,马清武的行为是贪污行为,已构成犯罪,于1995年12月23日对马清武刑事拘留,同月30日将其逮捕。1996年6月11日以马清武犯贪污罪向钢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钢城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马清武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后马清武不服,向莱芜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莱芜市中级法院撤销钢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钢城区法院重新审理。 1996年11月1日,莱芜市钢城区检察院又以同一事实以侵占罪向钢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钢城区法院认定马清武犯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马清武不服提出上诉。莱芜市中级法院认定本案属于经济承包合同纠纷,撤销钢城区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马清武无罪,并于1997年2月4日将马清武释放。 马清武从被拘留、逮捕至无罪释放共被羁押410天。钢城区检察院共扣押各类款项总计224332.51元,利息4978.1元,共计229310.61元。 马清武被无罪释放后,先后向钢城区法院、钢城区检察院申请赔偿。两单位对此案未做答复。1997年5月5日,马清武向莱芜市检察院申请复议。莱芜市检察院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马清武于1997年7月8日向莱芜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经审理,莱芜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马清武申请赔偿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钢城区检察院扣押的存款及有关票据应予返还,并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遂做出以下赔偿决定: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和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各赔偿马清武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012元;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追回并返还马清武的银行存款及有关票据本金及利息229310.61元。 1997年12月23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决定,由邵阳县公安局赔偿死者曾学礼的亲属曾繁玉、邓冬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共计136350元。 这是一起民警非法暴力致死嫌疑人而引发的赔偿案件。死者曾学礼生前系一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1996年1月7日下午,邵阳县谷州镇派出所所长赵某、镇政法书记刘某及失主黎某等人将曾学礼由谷州镇押往诸甲亭乡起赃,中途在下花桥一饭店吃饭。不料曾学礼乘人不备逃跑,旋即又被抓回,刘某便将其双手反铐后坐在一条方凳上。这时,所长赵某喊来本所民警李若飞,赵某当即打了曾两个耳光,李若飞则上前抓住曾的头发将其后脑往墙上撞了两下,接着又将曾推倒在水泥地板上,曾左侧头部着地。曾学礼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外界暴力致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脑挫伤死亡。1997年1月29日,民警李若飞被邵阳县法院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年3月16日,曾学礼的父亲曾繁玉、妻子邓科娥以公安民警致死人命为由要求邵阳县公安局赔偿,但该局收到申请书后拒绝赔偿。二申请人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局不予受理,故于同年8月1日向邵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该赔偿委员会审查后认为,邵阳县公安局民警李若飞在执行职务时随便动手打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曾学礼死亡,应承担其赔偿责任。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做出了上述决定。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赔偿工作,从中看到了实行国家赔偿的重要作用:其一,通过办理赔偿案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赔偿,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其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义务,这是一种群众监督,能够促进国家依法行使职权。其三,通过办理赔偿案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其四,通过办理赔偿案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依法予以处理,有利于国家机关督促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廉政勤政建设。 湖南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赔偿工作中克服“自身伤疤不好揭”的思想,敢于正视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办理曾某赔偿请求案时,由于检察机关个别干警在办案中刑讯逼供,造成被调查对象重伤的严重后果,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对此,该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干警不护短,依法定罪起诉,同时,给被害人损害赔偿7万余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中,他们认真分清赔偿请求是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条件,然后对照法律规定合情合理地做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如陈贵清赔偿案,陈是一个聋哑人,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抢劫杀人案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谢某为掩盖胞弟的犯罪行为,故意诬告陷害陈某参与作案,公安机关将陈某提请逮捕后,因时间紧,陈某本人又不能清楚地表达,检察机关对陈做了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根据有关线索,查清了陈无作案时间,陈某被错捕羁押104天。对这起错捕案,当地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做了赔偿决定。3年来共受理刑事赔偿请求71件,决定立案40件,已办结32件,其中给予赔偿9件,决定不予赔偿23件,赔偿金额10万余元。 河南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刑事赔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仅1997年全省检察机关就立案办理刑事赔偿案件71件,决定予以赔偿16件,支付赔偿金额6.17万元,返还公民财产6200元。 在开展刑事赔偿工作中,河南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对公民的赔偿请求积极依法受理,认真审查,做到不推不拖,凡是依法符合立案条件的,都能及时立案,限期办结。涉及到共同赔偿的,检察机关先受理案件,然后主动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协商,给赔偿请求人一个明确负责的答复。全省检察机关把公民的赔偿请求列入承诺服务的范围,对公民的每一件赔偿请求都能依法受理、负责到底。 无论如何,国家赔偿法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正在逐步被更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这部法律及其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赔偿法实施已经3年多了,不应仍让人望“法”兴叹,徒生“草色遥看近却无”之感叹。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率先出台了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从而大大方便了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又便于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七、舆论监督,“司法暗箱”终于开启 最高法院院长强调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公开审理 案件实行对满18岁的公民可凭身份证自由旁听。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庭审 纪实。司法“暗箱”终于被打破。依法治国,司法必须公正! 1998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特别强调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他说,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以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京城西郊八宝山南的一片树林中。法院西门外行人稀少,平日里在绿树的荫蔽下显得幽僻冷清。6月10日,西门口的布告栏里静悄悄地多了一纸公告:“从即日起几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可凭身份证自由旁听本院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 繁忙的北京市民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不动声色的一幕,但感觉灵敏的新闻媒体还是把这条好消息像扔炸弹一样迅速报道了出来,并兴高采烈地宣称:“司法‘暗箱’终被打破。”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宣布,新闻记者可以“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马文地院长对这句话的解释为记者“文责自负”:法院为记者采访提供条件,记者写什么,怎么写,是记者的事,记者对写出的报道承担全部责任。据一中院宣传处郭京霞介绍,记者凭该院核发的采访证可享受记录的特权,但仍不能录音、摄像,也不能私自采访办案人员。到6月底,这种仅限于国内媒体的采访证共发出了40多张。 “物质条件的不适应和其它客观环境的影响还将使公开审判的操作遇到一些实际困难。”一中院马文地院长承认,20多个庭平均每个只能容纳20人。不过从6月10日至今,来一中院自由旁听的总人数不过200多人,因此似乎“还没有增加旁听席的必要”。“我们的审判人员在业务水平、工作方法和思想认识上离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也尚有不小的差距。”马艾地说,“但毕竟已迈出了第一步。公开审判把除合议判决以外的各项司法活动置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之下,这一监督是最直接、最广泛、最有力度的监督。” 对一中院的大胆尝试,首都律师界表现出谨慎的欢迎。北京京都律师所白而强指出,建国后的几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公开审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司法制度,一中院此举不过是使法律原则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而已,最重要的一点突破是“把公民的知情权还给了公民”。北京三信律师所的费鸣也认为:“反正是好事,但好到什么程度还很难说。”两位律师几乎不约而同地估计,这项改革对打破暗箱操作、消除司法腐败或许会起到10%的作用。“庭审只是司法办案中的一个很短阶段,”费鸣律师说,“在这一阶段是一回事,真正怎么写判决书又是另一回事。” 与同行们的谨慎和悲观不尽相同的是,北京致诚律师所的佟丽华律师把一中院的尝试的意义提升到一个很高的高度:“实现中国的司法公正和法治的终极目标,最关键的一点是落实公开审判、透明审判的原则。”佟丽华说,“所有的法律都体现公正的精神,但这种公正只有通过公开的程序,并随时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下,才能最终实现。”他认为,落实了公开审判,高司法公正的距离就不远了,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离公开还有很远很远”。 就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强调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不久,5月27日,《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的记者到天津第一中级法院,希望旁听天津律师孔金荣诉当地电话局侵权赔偿案,法院以案情简单和法庭面积太小为由严辞拒绝。有记者提醒法官不要违反宪法:“这是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但审判员答:“我们有我们的规定。”女审判长到庭后,反复地说:“记者出去,我们马上要开庭。”后来记者们找到法院领导,也未能得到准许。 “即使是北京一中院目前的努力也远没有达到真正的公开。”佟丽华分析道,以发放旁听证为例,公民对国家任何公开审判活动有知情权,法院没有权力以场地和旁听证有限为由剥夺这种权利,如果申请旁听的较多,可以更换法庭或增加临时座椅,但绝不能拿旁听证进行限制。 “公正的裁决不仅应该存在,更重要的是应让人们看到它是存在的。”著名法学家梁治平与佟丽华所见略同,“法院是保护公民权利和法律秩序的最后一道安全阀”。梁治平进一步阐述道:“从这个角度讲,公开审判的意义就不仅仅是保护知情权了,它从制度和程序上为司法公正构筑了一道强力屏障。公众有理由只相信法院严格依法律程序所做出的裁决是合理的,适当的。” 1998年7月11日上午8:35分,中央电视台为全国观众直播的法庭庭审特别节目,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八一电影制片厂等十家电影制片厂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中影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尤为引人注目。 这天清晨7:00,距直播庭审时间还有1个半小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外已是人头攒动,尽管天空飘着零星小雨,前来旁听的各界群众依然有序地排起了长队——准备领取旁听票。 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电视台联合组织的这次直播活动通过媒体预报后引起了社会反响。前来旁听的群众向记者吐露了他们的感想:全国记协的一位女干部说,她对新闻媒体直播庭审很感兴趣,故亲临法庭看一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青年学者告诉记者,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并对庭审进行直播,有利于司法公正;正在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来自浙江云和县法院的一位法官对庭审直播大为赞赏。这位法官说,此次庭审直播对庭审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他说,由中央电视台直播庭审过程,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员在业务上有很大帮助。 时近8:00,手持身份证且符合旁听条件的公民在法院门外的传达室内依次领取了旁听票后,兴致勃勃地步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大门,在有序地接受安全检查后,走进了大法庭。 大法庭主席台上,国徽高悬,庄严肃穆。8:25分,法庭已座无虚席,近500人参加了旁听。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孙健。 8:25分,审判长孙健宣布开庭,自此,中央电视台在大法庭内设定的六个直播机位、二十路声音讯道,对法庭整个庭审过程向全国观众进行直播。与此同时,在中央电视台演播室内,除由著名播音员罗京直接主持直播外,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中国贸促会仲裁员郑成思教授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陶鑫良教授,作为这次直播的特邀嘉宾,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对有关知识产权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向全国观众进行了介绍。 庭审结束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艾地谈了他对电视直播庭审的感受。马艾地说,把庭审直播送到千家万户,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同时,这也是我国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案的原、被告代理律师也一致认为,庭审直播既增加了法庭审判的透明度,又体现了法官的公平、公正,同时还能够更好地使新闻界和老百姓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山东电视台新闻部记者卞文阳说:庭审直播并不是新东西,山东省一些传媒几年前就已经这样做了,而且一直坚持下来,但作为中国第一传媒的中央电视台,这样大规模、长时间的直播,有着很强的象征意义,它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影响不可低估。 司法公正不仅是建设市场经济所必需,而且它自身也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国家文明的标尺。作为一名电视台记者,采访过一些案子,深切地感到:法律在一些人手里“伸缩”自如,如果没有司法公开和实实在在的监督,这种情况恐怕实在难免。这次庭审直播,为舆论监督注入了新的内容,这是国家之福、百姓之福。 《京郊日报》记者初从祥认为: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庭审直播的表面特征,而其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正。一些办案人员由于观念原因,对舆论监督总是存在戒心,怕新闻报道干预“司法程序”。其实,舆论没有强制性,它的力量仅在于公开和公正。而另有一些人,拒绝采访或为采访设置障碍的原因只有一个——舆论界妨碍了他搞司法腐败,妨碍了他搞“关系案”、“人情案”。一个公正的审判,是不会害怕记者旁听或采访的。 《检察日报》记者王松苗说:在有些地方,打官司便是“打关系”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直播使“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直接面向群众,挖掉了“暗箱操作”的土壤。 过去,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下,法院有无数理由拒绝记者旁听。它们有的直来直去,谎称审判涉及机密或隐私,也有的采取拖和磨的办法,以把记者拖疲、拖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一名学者表示,实际上,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至于过去曾经发生过的一些用这样或那样借口禁止、阻碍公开审判的做法,是与法律精神本身相悖的。公开审判的原则是要保障这样一种权力,即公民的知情权,以便在审判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法律这样规定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它以此来显示其公正性。法律规定数不胜数,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即公正性。如果一个法律或法规是不公正的,它也就失去了本身存在的意义。而公开审判是对执行法律的监督,它让愿意旁听审判的公众了解这一审判和对这一审判的合法性及公正性作一客观的评价。其次,它以此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参讼者来说,法官的判决将对他们的利益发生直接的关系,而对这些法官来说,他们能否客观公正地执法,也对他们的执法形象产生巨大的影响。公众的参与实际上将审判置于一种监督之下,这种监督是无形的,但也是最直接的。最后,新闻界对审判的关注,并非局限于新闻界本身,而是代表了广大公众对这一审判的关注。因此,虽然公开用电视直播审判是一种形式,但这种形式显示了法律精神。同时,较之公众个人的旁听,电视直播能为更广大的媒介受体所接受,也就会有更大的影响力,受到更大范围内的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的硕士生杨红雷说:“这种方式太好了,让我们这些学法律的人感到,法律在现实中得到重视了。我们看到审判的程序非常严格,辩论也比较精彩。就是我们学法律的,不少人也是第一次看这种庭审现场,以前知道能旁听,可真去的话又要跑路,又要拿证件登记,也就没去过。老百姓就更是如此了,一是本身案子可能是事不关己的,二是真上法院旁听,对法庭还很陌生,心里会有些发怵,也就不去了。这下,一打开电视,想看立马就能看到了,新闻媒体一下子把这便利送到了老百姓面前。法律主动地接近了百姓,走进了千家万户。” 北京大学法律系的王寒冰说:“庭审直播有利于消除人们对法庭的神秘感。可以让老百姓明白他们的权利,了解基本的法律、法庭常识。也给了人们一个标准,让人们看看高素质的法官是怎么办案的。中央电视台搞的现场直播,意义不在于这个案子本身,而主要是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中国政法大学肖建华博士说:“这次直播,应该和公开审判联系在一起看。公开审判原则在民诉法中早已有之,但实际中对社会公开、对群众公开还是有差距的。一般老百姓弄到法院旁听证还是很不容易的。有人担心公开后,老百姓会冲击法庭,这本身就是一种衙门作风,应当相信老百姓对法律的见解。” 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生刘永贵说:“我认为这种方式应当在有条件的地方广泛推广,只是对某个案件的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把受媒体关注的、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公开出来,让老百姓了解真实的情况。老百姓有种担心,认为法官判案会‘吃两头’”。这也是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督。而且,公开审判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一个评判。” 人民大学法院法理学硕士生周永胜说:“对于国人讲,一直缺乏一种程序意识。他们习惯于只看重结果,不重视过程。中国人推崇‘包青天’,不管案子怎么审,只看怎么判,只要符合惩恶扬善的道德观念就行了。我们认为法律的公正性很重要的一点取决于程序本身。美国的辛普森案,尽管民众有各种各样的不满情绪,但它是按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的,所以它的审判结果得到了美国民众的尊重。其实,只要是按公正严格的程序,我们无论有什么样的结果都应当尊重。这次直播,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促进人们对程序的重视和关注。” 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李先生说起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感触颇深,因为他前不久刚有一个官司开过庭。1997年5月份,他因遭出租车司机拒载拖伤险些死于非命,而向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进行了投诉。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不仅没有及时调查处理,反而说他一次次去找“干扰了局里的工作”,是“无理取闹”,拖了一年多也没有将处理结果告诉他。于是,他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此案7月8日公开审理,有两家新闻单位的记者旁听。“开庭后,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不准录音、不准记录。既然是公开审理,允许人家记者旁听,为什么不让人家记者录音和记录,究竟害怕啥?庭审中有个记者想出去方便一下,审判人员讲,要出去就不能再进来了。另有一家新闻单位的一个记者晚到了二三十分钟,审判人员也不让进去旁听。既然是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为什么晚到的就不让进、进来的就不让出去!” 一位教师说,公开审判无疑是在表明,法院的审理判决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透明度,以保证司法公正。然而,事实上,现在很多法院对记者旁听和采访报道都有很多十分苛刻的限制条件,诸如不让录音、录像、记录、拍照等,其实这些是一个记者采访时必要的手段,若在旁听时不让文字记者记录、录音,不让摄影记者拍照,不让电视台记者录像,这些记者怎么进行报道?万一再打起新闻官司来,手中又有何凭据,要真正做到公开审判,就必须有真正的舆论监督。 这次公开庭审透露出许多令人欣喜的审判方式改革信息。像法庭审理过程中所展示的证人到庭当庭质证、当庭合议、宣判、合议庭说明认定事实的理由等,都是法律以及审判活动本身所要求、当事人所希望而以往在法院审判活动中不愿做或难以做到的事情。这充分反映了北京一中院在庭审规范化改革方面的努力。 公开审判只是一种程序和形式,电视直播也只是审判公开的一种方式,它们的实质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将法庭审判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以确保司法公正。 在文明社会,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人都被承认具有某些与生俱来、不言自明的权利,而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公民又把一些权利以权力的形式赋予国家。“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维护权利,社会就在这种权利和权力的相互制衡和尊重中运转着。”丹尼尔·戈特说,“司法被当作其中一个最具权威性的不偏不倚的平衡器。”然而权利与权力、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共同体并不总是相安无事,“因此,司法也常常处于尴尬的失重境地”:强调总体秩序和安全容易导致权力对权利的蔑视,这无疑是司法腐败的发源地;而强调个体自由,又可能使私人权利膨胀得越来越具有攻击力和伤害性,相形之下司法的权力则显得苍白而无能。 如果说法律不过是万千规则,司法就是一场规则游戏。法律越来越健全、法治却越来越遥远的现状让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对司法的关心,不仅传达着一种对规则有序的社会生活的要求,也包含了对个体自由权利被尊重的渴望。它既是遵守,又是索取;既要游戏,又要规则。 这或许很矛盾,但却是人类难以割舍的天性。公开审判将会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为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精辟阐述。实行依法治国,必须确保司法公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西方哲人的这一比喻是形象的,更是发人深思的,它告诉人们:司法不公会带来怎样的恶果。 依法治国,司法必须公正! 附录 本书部分案例摘取自《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南方周末》、《现代女报》等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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