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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天平,不该倾斜





             一、我们的法院怎么了?

    立法重、执法松、监督空的现象几乎成了损害法律尊严、毁坏执法机
  关形象的顽症:一地区中院3次做出错误判决,省高院3次做出撤销裁定,
  中院仍执迷不悟。滦县法院不问青红皂白,将一个与案件毫不相关人的52
  万现金强行夺走。凡此种种,令人愤慨、费解。

  一段时间来,立法重、执法轻、监督空的现象几乎成了损害法律尊严、毁坏执法机关形象的顽症,一种不信任法律、不信任执法机关的情绪正在全社会蔓延。
  树立法律的神圣权威,实现公正裁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的运用是通过执法人员来实现的。因此,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事实的认定等诸多方面都对裁判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任何一方面出现偏差都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当或错误。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代表国家,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法院出现错案无疑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然而,自1990年安徽省六安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错误判决以来,至今已有9个年头了!在这9年间,六安地区中级法院3次做出错误的终审判决,安徽省高院3次做出撤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裁定,指令其再审、重审。可是,这家中级法院却无视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一而再。再而三地维持错误判决。
  现年57岁的辛家田,系安徽六安县丁集镇居民,坐落在该镇的5.5间房屋是土改时分给他的。1958年全家人先后下放到本镇明墩大队,5.5间房屋被街道占用。1963年,余长江调任丁集公社主任,区委安排余住进了辛家房子,余经过一番维修,圈上了围墙,还在院内增盖了两间新瓦房。1964年,余找了集街道大队和明墩大队干部提出要买辛家田的房子,两大队干部表示同意。当时有人将5.5间房屋作价100多元,余说他维修花费200元,还要辛倒补他的钱。大家认为这样买房不合情理,结果将房价定为260元,余当即扣下200元,剩余的60元给辛落户的房东10元,另50元被落户村25户村民均分,辛本人没得一分钱。
  1979年,辛家田找余长江要房,余说:“这房是你卖给我的,有税契。”
  这是怎样的一张“税契”呢,只是一张被当作税契使用的纸条。上面既无买主和卖主的栏目与姓名,又无“评定”人签字,更无任何一级政府的印章。
  就连该院办案人员在结案报告上也清清楚楚地写着“税契的真伪无法查清”。但该院却依据这张“税契”,判决“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应予支持”。
  正因如此,安徽省高级法院在原告辛家田申诉后,对该案做出撤判的裁定。同时还向办案法院致函,明确指出:1.1964年,余长江仅是向许少全和吴俊成两位大队干部提出要购买辛家田的房屋,房价也是由许、吴二人评定的,只是叫辛去办“税契”,且办理“税契”的陈光友证实,辛家田不愿卖房,余长江是强买强卖。因此,认定买卖房屋有效,实属证据不足。2.余长江仅以260元强买辛家房屋,又从买房款中扣除维修费用,将剩余的60元由生产队均分,辛家田分文未得,这样的买卖行为,显失公平,认定无效。
  对于六安地区中级法院仍坚持错判不改的态度,安徽高级法院有关同志认为这是无视法律的行为,同时表示,指令下级法院改错,下级法院就有了主动权,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谅解。此案之所以拖了9年还在拖,原因不仅是六安地区中级法院无视审判监督,安徽高级法院也监督不力。不知此案还要拖多久?

  1997年12月25日,山西大同张桂林(车主)驾驶晋B—18630大货车(价值50万元,挂靠大同市东煤运输公司),在泽州县境内与当地一辆农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由于农用车车主李天福漫天要价,致使交警队调处未成。1998年2月24日,李天福以原告身份向泽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栓林赔偿医疗费10万元,车辆更新费3万元,误工费0.5万元,共计13.5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案当事人只有拿到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调解终结书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据此才予受理。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交警部门的调解终结书是1998年2月25日做出的,而李天福在2月24日向法院起诉,法院竟然起诉当天就予受理,并在原告没有提交申请书,也无相应担保的情况下采取了所谓的“保全措施”,将张的车扣押。
  对泽州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张曾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其律师也向法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但法院不为所动,只是一味要求张与原告协商,似乎原告同意不同意才是法院放车的惟一条件。
  泽州法院违法办案的问题经《山西经济日报》披露和批评后,法院曾向报社表示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批评,“扣车是错误的”、要“撤销财产保全决定,马上放车”、“对扣车造成被告的经济损失合理给予赔偿”。然而,法院并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
  6月4日,泽州法院院长约见张栓林和其律师,说张的车是挂靠大同东煤运输公司,只要该公司开具车主情况证明,就可以放车;否则无法确定车是谁的,不敢放车,怕放错了。6月9日至18日,张持大同东煤运输公司的证明六次去泽州法院,要求兑现其放车的承诺,但该院从办案人员到庭长直至院长,均予以拒绝。
  张栓林的车是向银行贷款购买,银行贷款至今尚未还清。由于法院长期扣车不放,他每日损失达3000多元,至今累计损失已数十万元。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兼职于非法成立的黑河市贸促会涉外仲裁庭,违法审理涉外仲裁案件,且在办案中一错再错。上级法院多次明令改正,黑河市中院却以种种借口拖延时间,为自己的非法行为寻找借口。
  1996年5月8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挂出一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黑河支会涉外仲裁庭”的牌子。黑河市中级法院的几位法官受聘成为仲裁员。自此,该仲裁庭开始正式审理涉外经济案件。
  没有得到国家授权就成立涉外仲裁庭,法官既是仲裁员,又有对仲裁的审查权和裁决的执行权。在仲裁庭上成为被告的黑河市民张庆晨对此提出疑义:黑河的涉外仲裁庭无管辖涉外案件的权力;由它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仲裁庭仍错误裁决是枉法裁决。
  1996年9月13日,黑龙江省政法委根据张庆晨反映的情况,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查认为:贸促会黑河支会涉外仲裁庭,在尚未取得授权又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受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不妥;根据民事诉讼和仲裁法的规定,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不应担任仲裁员。
  据此,1997年1月29日,省高级法院函令黑河市法院,你院审判人员应立即退出该案的仲裁活动,同时撤销有关财产保全的裁定。
  然而,黑龙江省高院虽一再催促,时至今日,这一指令没有得到完全执行,其间,1997年4月26日,张庆晨被黑河市法院裁定扣押的价值5.2万美元的新闻纸,被担保单位黑河市人大胶印室提走变卖;而黑河市法院及当地有关部门为给其非法机构找合法依据,往返于省城、北京,一跑就是一年。
  1998年2月16日、5月29日,《法制日报》记者郭毅两次去黑河中院采访此案,得到的答复皆是:成立仲裁庭审查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是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至今虽多方奔走,仍没有得到授权,仲裁庭工作暂停;张庆晨的新闻纸被担保单位非法转卖后,本院查封了担保单位的担保财产;人大胶印室负责人找不到,无法处理法院查封的新闻纸被非法转卖问题。
  黑河市贸促会涉外仲裁庭非法成立后,共办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30多起,该庭对包括张庆晨案在内的这30多起案件所做出的裁决,至今仍没有被撤销。

  河北省滦县法院在执行一民事判决时,竟不问青红皂白,不履行法定手续,将一个与该判决毫不相干的案外人的52万元现金强行夺走,并执行给了案件的原告。被抢的案外人——广州市天使广告公司(下称“天使公司”)执行经理罗新生怒问:这是执法,还是打劫?!
  1997年11月24日,滦县法院判决了一起总标的为55万元的无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判决于同年12月15日生效,但败诉方——被告广东梅县桃尧水泥厂及担保人李沐未能履行判决。今年3月该法院应本案原告——原冶金部一局唐山工贸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林请求,派员到广东强制执行,但执行未果。
  据天使公司罗新生介绍,1997年10月正当上述案件在滦县法院诉讼时,李沐通过罗新生的外甥吕小明对罗说,北京的朋友陈华林有一批已停用多年的义务兵专用邮票,并称此邮票在市场上十分走俏。1998年4月初,吕小明对罗新生说,对方同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4月14日上午,天使公司总经理刘月娥和罗新生便带着52万元现金和汇票来京,住进安徽大厦803客房。
  就在刘、罗带着巨额现金来北京的同时,陈华林打电话给滦县法院,声称李沐携带52万元现金到京,是用来归还欠款的,他希望法院派员来帮助拿钱。当晚,法官们在宾馆内“仔细查验”了李沐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张由李沐写的纸条,称他本人从南方带52万元现金,现放在安徽大厦803房间。
  4月15日上午9时左右,李沐和陈华林来到安徽大厦803房间。看到钱后,李沐打电话叫人来验钞。大约过了10分钟,突然有8个人闯进803房间,一人说:“我们是滦县法院的,要把钱和箱子带走。”“你们凭什么?”刘、罗不解地问。“我们在执行公务。”法官大声吼道。刘拿出手机打勺10”报警,法官们一拥而上夺下了手机;又将箱子抢下,夺路而走。
  在大厦门口,5名法官被大厦的保安截住,其他3人和李沐带着钱上警车跑掉了,陈华林也趁乱逃走。这时,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公安人员当即给滦县法院打电话核实并告知对方,案外人对此款提出执行异议,希望他们不要轻易执行。滦县法院副院长张平和当时表示一定会保存好钱,不会轻易执行。然而当晚,法院便用李沐的名字将钱存入了银行。并于4月20日将其中的48万元给了陈华林。
  据悉,这一案件引起了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河北省高院已责令滦县法院归还52万元现款。但时至今日,滦县法院仍在拖延时间。

  黄家乙,广东普宁市(属揭阳市管辖)人。他曾于1994年上半年分别在深圳、普宁分五次将150万元借给顾少光做生意,立有字据。由于顾少光没有按时归还,黄起诉后,深圳市罗湖区和普宁市两家人民法院于1995底分别做出判决和调解,责令顾少光还钱。顾少光在普宁有两处房产,分别为76.43平方米、1000平方米。罗湖区、普宁两家法院立案时就将这两处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扣压在普宁市法院的案卷中,以便执行。1996年初,顾少光在深圳犯罪伏法。但黄家乙要求还款一案普宁法院仍未能及时执行。
  1996年8月,一位律师持顾少光父亲与他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见证书”要求转让已被普宁市法院扣押查封的1000平方米的楼房。律师还向普宁市法院出示了顾少光写给他父亲的“委托书”。普宁市法院法官感到奇怪:人死了还能写委托书?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检鉴定,委托书不是顾少光所写。普宁法院告诉律师“委托书”是假的,“转让协议”无效。此后,这位律师再没有来找普宁市法院。
  但奇怪的事出现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假案,并于1998年2月24日做出判决,确认转让协议“继续履行”,责令普宁市法院启封被查封的房屋,交由顾少光的父亲转让他人。
  揭阳市政法委一位领导人表示:罗湖区和普宁市两法院的判决和调解是有效的,应当执行。
  黄家乙的代理律师说,“委托书”经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不是顾少光本人所写;“房产证”早就扣压在普宁市法院的卷宗内;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书”也是违法办理的。这样一个明显假案,普宁市法院没有受理,上级法院揭阳中院却去受理,并做出判决,确认转让协议继续履行,让普宁市法院启封已扣押的1000平方米的楼房,给假的被委托人转让他人。这里只能有一种解释: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受理假案,阻挠普宁市法院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调解的执行。这是严重的违法办案。

  一贯守法经营的北京新康医药经营部(以下简称新康)经理刘伯功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的公司会被官司缠身,并因此遭受了不应有的惨重损失。而这场官司的始作俑者,却是负有息讼解纷之责的四川省阿坝州和汶川县两级人民法院。
  1997年8月初,刘怡功收到了一份四川省汶川县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告知该院已受理四川省阿坝制药厂诉新康医药经营部货款纠纷一案,要求新康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有关材料。从没有与阿坝制药厂做过生意的刘怡功预感到,又一家制药厂被谢敏辉骗了。
  谢敏辉何许人也?和新康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他是浙江省宁海县南方实业公司的法人代表,1996年9月15日,谢敏辉来京承包了新康医药经营部零售部(地点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16号)的销售柜台,从事保健品销售业务。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新康为谢敏辉提供六组柜台供其销售保健品之用,并向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发票和开户行账号。协议还规定谢敏辉只能经营保健品,不得私自从事药品买卖业务。承包期暂定为一年。刚开始,谢敏辉还能循规蹈矩,依法经营。然而,半年过后,他便雇人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租了一间民房,干起了罪恶的诈骗勾当。他私刻新康医药经营部合同专用章(其实新康医药经营部根本就没有合同专用章),利用新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银行账户,从1997年1月份起,以新康医药经营部的名义,先后同华北制药集团、河北北无药业有限公司等10多家制药厂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采取多进货少付款的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累计达400多万元。刘怡功察觉这一情况后,于1997年6月12日即向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递交了“关于请求对谢敏辉经济诈骗行为立案侦查的情况说明”,海淀公安分局经审查决定立案进行侦查。谢敏辉听到风声后,携巨款潜逃。不久,先后有十几家受到谢敏辉诈骗的厂家向海淀公安分局报案,要求捉拿犯罪嫌疑人。对此,北京新康医药经营部做了大量的协助工作。
  收到汶川县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刘怡功立即与审查此案的汶川县法院映秀法庭取得联系,说明了此案已由海淀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事实情况。在映秀法庭的要求下,新康医药经营部于1997年8月18日到汶川法院出庭应诉。在法庭上,新康的代理人再次向法庭陈述了谢敏辉利用该部名义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并向法庭出具了北京海淀公安分局发给汶川县法院的关于该局已于6月份对此案立案侦查的“案情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发现有经济犯罪事实的,即应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告申庭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曾就此案发函给汶川县法院,告知该案涉及到经济犯罪,应查明事实,依法处理。然而,汶川县法院对此却置若罔闻,在新康一方的代理人回京后的第8天,即8月28日,由审判员肖朝贵携带分别于8月22日和8月25日签发的判决书和先予执行裁定书突然来京,强行划拨新康医药经营部的银行存款25.9万元给阿坝制药厂,并续冻其存款5.5万元。
  在汶川县法院的判决书中写到,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开户银行账号后,于1997年3月5日与被告签订了三份《成药购销合同》,共计货款295768.50元,被告只支付货款3万元,双方对以上合同履行情况无异议。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5768.50元。据此认定,被告新康医药经营部在签订合同时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开户银行账号及税号,且又实际履行了合同的收货义务和部分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该案三个合同均属合法有效。合同专用章的真伪不影响本合同的成立。判决新康医药经营部支付原告阿坝制药厂货款265768.5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
  该判决书对谢敏辉借新康医药经营部名义进行诈骗一事只字不提,并虚构了某些情节。事实上,谢敏辉从未得到过新康医药经营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康医药经营部也未与阿坝制药厂发生过任何合同关系,不知汶川法院映秀法庭认定的“事实”从何而来?从事药品经营的业内人士都清楚,没有医药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不得从事药品购销业务的,阿坝制药厂在谢敏辉没有向其出具“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其营业地点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地址及销售部所在地均不相符的情况下,即与其签订了巨额的成药购销合同,其缘由令人费解。
  阿坝州中级法院即于1997年12月12日作了终审判决,裁定驳回新康医药经营部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998年1月12日,汶川法院执行人员持判决来京执行。
  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谢敏辉还没有抓获归案,案情还没有水落石出,而同样作为本案受害人的新康医药经营部却遭到“洗劫”。阿坝、汶川两级法院违反有关规定,不顾案件事实,匆忙下判,“及时”执行,无非是想造成既成事实,嫁祸他人。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阿坝中级法院和汶川县法院出于保护地方企业利益的需要,违法办案,其行为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1995年8月,坐落在山西省闻喜县的三五三四工厂准备东迁河北省廊坊市。不胫而走的消息在地方建筑部门引起了强烈反响。与廊坊市本无任何关联的有关厂领导的家里,顿时门庭若市,好不热闹。
  经群众举报检察机关查明:
  1996年初,廊坊市城建二公司副经理任奎带领二处处长姜作清和项目经理孙汝平前往山西省闻喜县,送给三五三四工厂主管基建工作的副厂长李道宏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总价值4629.90元。
  1996年夏,廊坊市房管局建安公司二处副处长龚志泰到李道宏家,送去了现金1万元。当年12月龚志泰又到李道宏家送现金1万元。
  1996年11月和12月,廊坊市城建一公司二处处长朱保民先后两次到李道宏家,分别送去现金1万元和2万元。
  1997年1月某日晚上,廊坊市城建一公司四处处长李文健到李道宏家送现金1万元。
  上述有关施工及承揽工程单位,先后6次共送给李道宏款物计64629.90元,被李道宏据为己有。其中有的存入银行,有的挪作它用。事后,经李道宏之手,廊坊市城建一、二公司及廊坊市房管局建安公司均承揽到了三五三四厂的有关工程。他们在施工中或完工后,再次对李道宏表示了“感谢”。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一审查明:李道宏在担任三五三四厂副厂长主管基建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廊坊市城建一、二公司和廊坊市房管局建安公司等有关施工和承揽工程单位贿赂的钱和物,总计折款64629.90元。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被告人李道宏无罪;没收李道宏所得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人民币6万元。
  李道宏受贿案在廊坊市影响甚大,可谓众所周知。可近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的再审结果,再次判决李道宏无罪,并将“没收李道宏所得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人民币6万元”,改判为“返还”李道宏所得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人民币6万元,此举令人不解。有人不禁要问:三五三四厂准备东迁廊坊之前,李道宏与廊坊并无任何干系。在明知廊坊的建筑单位均系为了承揽工程才给他行贿钱物,而他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一一收下,事后再为这些单位谋取利益,难道这不是受贿是什么?两级法院如此判决为哪般?

  1994年10月,北京昌宁公司与江苏省南通市华罐公司签订易拉罐合同并约定于同年底到货500万套。同年12月8日到货150万套,昌宁公司当即发现印刷质量不合格,第二天便向华罐公司书面提出质量异议。1995年4月17日华罐公司派人来京达成协议。在协议中,华罐公司承认自己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愿意于8月下旬来昌宁公司挑出不合格的罐,自行处理,合格的由昌宁公司收下使用。同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二批订货协议。
  华罐公司于1995年4月下旬将第一批剩余的350万套罐发至北京,6月初将第二批订购的500万套全部发到北京。
  昌宁公司在使用了82万套时发现第二批货的印刷颜色褪色,即红颜色在一周之内褪变成粉色或白色,使易拉罐成了“阴阳罐”。在国家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昌宁公司又书面提出质量异议。
  而此时华罐公司不但不履行4月17日的挑罐协议,反而抢先在本地法院起诉,同时对第二批罐也以昌宁未按时付款为由起诉。1996年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判决昌宁公司败诉。昌宁公司上诉至江苏省高级法院。同年6月底至7月,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对存放在昌宁公司的约1000万套易拉罐进行现场查验,通过技术鉴定得出结论:第一批罐印刷质量不合格,第二批罐的耐光色牢度不合格。
  江苏省高院没有采信这一检验结论,仅根据审判人员现场肉眼勘验,得出昌宁公司保管不当的结论,并判决昌宁公司对第一批罐承担40%的责任,对第二批罐承担100%的责任。
  最高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责令没有过错的昌宁公司对第一批罐承担相应责任,违背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原理。而对于第二批罐的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昌宁公司没有任何责任,终审判决却确定昌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对造成这一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华罐公司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二、“无法定罪”何以关押14年

    吴留锁涉嫌杀人,公安机关无侦查到证据,法院便“无法定罪”。
  “无法定罪”应该是“无罪”,可吴留锁却被羁押长达14年之久。上级
  机关多次责令了结此案,办案者担心错案追究,一拖再拖。

  河南洛阳市政法界都知道有这么一个人,他叫吴留锁,今年43岁,伊川县人。吴留锁之所以有这么高的知名度,并非是干了什么丰功伟绩,也并非有什么惊天动地的事迹,而是他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被超期羁押在伊川县看守所内长达14年之久。据相关人士透露,这是建国以来超期关押时间最长的个案之一,尽管这十多年来,中央、省、市政法部门多次过问此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此案现在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和信服的解决方案。吴留锁本人至今还被关押在伊川县看守所内。
  1984年7月29日,伊川县邑涧村8岁幼童王社利到田里割草时突然失踪,第二天家人发现他被人杀死在离家不远的玉米地里,凶器就是王社利割草用的镰刀。家人悲痛之余,马上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此案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当时的洛阳地区公安处和伊川县公安局迅速介入侦破此案。
  经过地区公安处和县公安局的摸底排查,很快将吴留锁列入重点怀疑对象。1984年9月8日,吴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8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结案报告中称,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吴作案的依据有二,一是经省公安厅鉴定,杀人现场的脚印系吴所留;二是吴有前科,吴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释放不到3年。
  1984年12月8日,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发当日,吴留锁尾随割草的王社利,欲强暴王未遂,因害怕罪行暴露,就起了杀人灭口之心,用镰刀将王活活砍死。根据修改前的《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吴留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洛阳地区中院在伊川专门召开了公判大会。在公判大会上,吴当场喊冤。12月13日,吴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1985年4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85)豫法刑一上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吴留镇没有明确的作案动机,且凶器上没有吴的指纹。吴在公安侦查阶段曾供述在杀王社利时曾用手掐王的脖子,在现场勘察的材料上没有尸体的脖子上有痕迹的记录,仅凭口供很难定罪。因此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1985年6月6日,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洛阳地区检察分院补充侦查。
  1986年,洛阳撤销地区建市。洛阳市检察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将吴留锁提起公诉。因没有新的证据,再次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由于一直无法补充新的证据,致使此案久拖未决,吴留锁被长期关押在伊川县看守所至今。
  据洛阳市检察院监所处和起诉处的同志介绍,市检察院为吴留锁的问题能得到圆满解决付出了极大努力,但由于各政法部门在认识上不一致,相互推诿扯皮,再加上此案历时久远,办案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才导致了今天这种老大难局面。
  洛阳市中院二次将案卷退回后,市里将案子移送到县里,伊川县坚持吴留锁有罪,顶住不接。再后来市里又以邮信的方式将案卷邮到县里,县里又邮回市里。一直到1992年,在市政法委的协调下,伊川县公安局才接了此案。
  对吴留锁超期羁押的问题,曾引起中央、省、市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多次过问,要求尽快解决此案,以免引发更严重的结果。洛阳市政法委也非常重视此案,于1992年1月13日召开市、县两级公、检、法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此案。
  会上,洛阳市中级法院全面汇报了案情,陈述了此案无法定罪的理由。伊川县公安局也提出了本案无法定案的理由,一是作案时间无法确定;二是,作案动机不清;三是物证不系统,即凶器镰刀术把上无指纹可鉴,作案现场赤脚印迹已无法确定是吴所留。据此,联席会议纪要决定:“吴留锁案已失去侦查补证条件,伊川县公安局应将吴做取保候审处理。”并明确“由伊川县政法委进行协调,做好善后工作。”但伊川县公安局坚持认为,吴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中级法院则称自己没有对其取保的义务,吴案现不在法院这个环节上。两家为此争论不休。
  1992年9月23日,洛阳公安局长杨廷柱针对此案批示:“伊川县公安局按《纪要》精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限9月30日为妥。”之后,伊川县公安局经多次做受害方工作后,提出:一是吴留锁取保后无处安家,生活无着落,容易出现意外情况;二是受害方曾扬言要对吴进行报复;三是吴曾流露出要报复办案的公安干警的情绪。由于以上三点致使吴未得到取保候审。
  据有关人士透露,吴留锁是被作为死刑犯关进看守所的,他被戴着手铐、脚镣在监号里生活了6年。走路、吃饭都相当艰难,这种局面一直维持了4年,直到市政法委1992年开过协调会后,他才被取掉了刑具。
  接到省高院的裁定后,吴留锁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信心,有时还哼点小曲。随着关押时间的不断延期,他似乎有些绝望了,因此说了不少过头话,包括出去后要报复有关办案人员。这些都被作为他不能取保候审的依据。
  伊川县在释放吴留锁这个问题上一直不采取积极态度,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担心巨额赔偿和错案追究,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局面,说白了这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洛阳市政法界一位资深人士指出,伊川县公安局采取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只能使矛盾越来越激化,问题越积越多,解决起来也就日益困难。他不无担忧地说,如果在这次政法队伍全国性大整顿中吴留锁的问题再得不到解决的话,那以后就几乎没有解决的可能性了。
  吴留锁有一个80岁的老娘,一个姐姐已经出嫁了,一个弟弟业已成家。据吴的姐姐吴留珍介绍,吴被抓时在洛阳建筑队上干小工,如今已过了10多年了,他们谁也没见过吴留锁。吴在案发前曾谈了一个女朋友,充满了对新生活的憧憬,他绝不会为一点小事会杀人。她们一家都在盼望弟弟出来,都要力所能及地帮弟弟过上正常人的日子。
  吴留锁的老父亲是在去年死的。吴留锁现在还不知道这个消息。吴父在临死前是一直叫着吴留锁的名字去世的。吴的老娘在能跑动路时,每逢做了好吃的,总要步行到看守所给儿子送一点,如今跑不动了,每天就让孩子们把她扶到门口,等吴留锁回来。
  洛阳市检察院在1998年3月的一份报告中如此记载:1993年以来,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把吴留锁超期羁押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来解决。但由于两级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未能明确由伊川县公安局做好工作后对吴取保候审,责任不明确,致使纪要精神及市公安局杨廷柱局长的批示均未能得到及时落实。检察机关依法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并进行协调,向领导机关请示汇报等,做了大量工作,但至今没有结果。
  这份报告又称,吴留锁自被逮捕之日起至今已关押了14个年头,此案久拖不决,不仅严重违犯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及有关监管法规,而且影响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为使这一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该报告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提请洛阳市政法委协调解决;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限期结案;三、若近期结案确有困难,建议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立即将吴留锁变更强制措施。
  河南省某杂志一政法记者在接采访后气愤地说,公安机关不放吴留锁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若按此推理,人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是不是把每个人都抓起来?吴留锁案已被拖了十几年,不管怎样说,都应给此案一个定论了。
  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释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据此,吴留锁应当无条件释放。
  新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吴留锁在未被确定有罪的情况下关押了1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吴留锁有权获得赔偿。
  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益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但长期以来,有些司法人员只注重打击犯罪的一面,而忽视保护公民权利的一面。本案吴留锁被超期羁押14年就是一个典型。法院在吴留锁有罪指控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因失去侦查补证条件,理应将超期羁押的吴留锁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但公安机关却置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规定于不顾,扯皮推诿不予办理。
  吴留锁被超期羁押14年,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受到极大的损害,其原因完全是有关部门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漠视公民权利、严重失职造成的。这种现状还在延续,更让人难以理解。国家权力机关应发挥职能尽快予以纠正。

              三、被告席上的法官

    几个法官索贿,欲壑难填。又一法官串通他人谋取别人房产,机关算
  尽。共和国不容贪官,作恶的法官站在被告席上。

  1998年2月17日上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正在进行着一场宣判。此时,面对高悬国徽的被告席上,站着四名悔恨交织的罪犯,案发前,他们也曾多次出席过法庭审理,那时,他们是以共和国法官的身份主持着这庄严的审判,曾将一名名触犯刑律的罪犯科处刑罚、体以民意。今天,他们又因一时之贪,蜕变成人民的罪人,站在了本不属于他们的位置上。这四名堕落成罪犯的法官是: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指导员武志林、院长吴保路、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晓东、民事审判庭庭长张锁庭。随着判决书的宣读,他们的贪婪丑行也渐渐地昭示在旁听观众的面前。
  1994年冬季,桥东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了石家庄市A公司起诉北京B公司拖欠购锁货款纠纷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武志林担任审判长,时任经济庭审判员的王晓东主办此案。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他们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处被告北京B公司返还原告石家庄A公司人民币1400万元。判决生效后,执行中遇到了重重困难,后经武志林向院长吴保路请示,决定成立本案执行小组,由武志林任组长,王晓东和执行庭副庭长张锁庭为成员。之后,他们西到太原、东到沧州,四处追寻被告的资产,最后于1994年12月底,在北京某金融机构将被告的405万元划拨到石家庄。
  1995年1月初,石家庄市A公司经理李某、剧总经理赵某找到武志林。李某说:“春节快到了,武庭长是不是先给我们解决20万,给职工搞点福利。大家给我们公司办的这个案子,费了不少劲,我们准备向你们表示一下感谢。”
  武志林也毫不谦让,赤裸裸地问道:“每人给多少?”李某试探性地答道:“每人给5000元购物券怎么样?”武志林听后不屑一顾地说道:“购物券有什么用?”两位总经理没想到这位头顶国徽的法官贪欲如此之强,惊讶地问道:“给现金你们敢要么?”武志林干脆地答道:“敢,怎么不敢,只要给就敢要。”李某只好答应:“好那就给你们弄2万块钱,你们自己处理吧!”武志林一听才给2万,不满之语随即而出:“这么多人2万块钱够干嘛,每人还不给弄1万。”面对武志林的勒索,两位总经理不敢抗争,只好遵命。
  两天后,两位总经理再次来到法院,在他们如愿取回20万元后,他们又一同来到会议室里,当着王晓东的面,李某将四沓票面为100元的人民币交给了武志林,并言不由衷地再次表示了感谢。
  送走客人,武志林从中拿出1万元递给王晓东说:“办他们这案子,大家都没少费心费劲,这钱是感谢我们的,这是你那份,拿着吧!”面对庭长递来的1万元,王晓东深知收下将意味着什么,但金钱的诱惑又瞬间泯灭了他那块净洁的心灵,他心惊胆战地接过了钱,将它锁在了自己的巨型柜子里。
  第二天,武志林见院长吴保路一人在办公室,使用纸包上工万元径直来到吴的屋里,将钱递给吴院长说:“这是A公司李经理他们给的,感谢为他们追回的经济损失,这钱是带有奖励性的。”作为一院之长的吴保路明白这感谢与受贿之间的区别,更清楚收下这1万元将会对他的政治生命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几秒钟内在收与不收之间,他内心里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最后后者占了上风。他问了一句:“别人有吗?”当听到武志林答到“别的人都有”时,便心安理得地将这不应该得的1万元收了起来。
  很快,武志林又将另外的1万元送给了执行庭副庭长张锁庭,这位法律的执行官同样没有丝毫的推辞,收下了这笔不该归他所有的巨款。
  不久,武志林在与李某、赵某同桌共饮之后,又收下了两位总经理以给他儿子结婚买东西为名送上的1万元,在自己的脖子上又套上了一具罪恶的枷锁。
  1993年夏末的一天,石家庄市C公司总经理张某愁容满面地来到桥东区法院,找到老战友吴保路递上一纸诉状,起诉本市和市外两家企业拒返货款事项。
  吴保路见老战友有难,”当即表示将全力相助。他随即叫来王晓东命他主办此案。事后,将案件的交办情况告诉了武志林。王晓东受案后,见此案诉讼标的达100万元之巨,便向吴保路请示诉讼费如何收。
  张某一听还要交诉讼费,便以公司无钱为由连声诉苦。吴保路自然不便使老战友为难,便慷慨地说:“小王,案子先审着,诉讼费以后再收。”“
  院长亲自交办的案件,原告方又是院长的老战友,王晓东自然不敢怠慢。受案后,他迅速投入工作,很快通过法律手段为原告讨回了部分货款。
  张某自然是感激不尽。11月份的一天,张某对武志林说:“公司的事儿劳驾你们各位了,快过年了,我们也不买什么东西给大家了,准备给你们1万块钱,你们自己买点吧!”因是院长的战友,武志林未敢明确表示收下,只是假模假样地客气几句。几天后,张某亲自带领办公室主任褚某到法院向吴保路等人致谢。言谈之中,褚某来到武志林的办公室,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武志林,武志林没有丝毫的推辞,便将钱收了起来。
  第二天上午,他将3000元交给王晓东,自己又留下了3000元,将余下的4000元交给吴保路,并汇报了每个人的分款情况。吴保路听后只淡淡地说了句“你们拿的少了”的话语后,便将老战友的“感谢款”收了下来。
  连续两次得手,武志林尝到了收“外财”的甜头,从此,受贿的胆子越来越大。
  1995年1月,武志林接手了石家庄市某厂D厂长起诉市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这是一起诉讼标的达130万元的经济纠纷。武志林见有油水可捞,便打起了勒索钱财的主意。在办案中,他以法院规定办案要注意创收为名,要求该厂厂长吴某按诉讼标的10%提供一部分赞助费。吴某有心拒付,但又不敢回绝,只好答应按实际追回损失的10%提供一部分赞助款。
  在武志林“尽职尽责”地工作下,不久,第一笔追回的55万元货款划拨到该厂的账户上。D厂长也颇守信用,几日后的一天早上,他携款5万元亲自来到武庭长的家,将款放在桌上,言明:“先送来5万元,今后再执行来钱我如约再给。”很快,武志林将这笔巨款存入了他个人的名下。
  之后,他更加积极地全力办理此案,数日后,第二笔讨回的70万元货款又划拨到了D厂的账户上,吴某又如约再登武庭长的家门,送上了7万元“赞助费”。
  一个普普通通的经济纠纷案,利欲熏心的武志林一下子就捞了12万元,胃口之大、贪心之狂达到泯灭人性的极点。
  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已莫为。武志林等人利用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大肆收受贿赂,自以为天衣无缝,别人不会知道。然而,他们打错了如意的算盘。1996年8月,一封举报信摆在了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会员负责人的案头。不久,一个由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的调查小组进驻到桥东区。
  在知情者和广大干警的配合下,虽然武志林等人竭力辩护自己的犯罪行径,但调查小组还是很快查清了他们的犯罪事实,1996年9月27日,武志林、吴保路、王晓东、张锁庭等4人因受贿罪被依法刑事拘留;10月7日,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4名犯罪嫌疑人又分别被逮捕。昔日的执法官一夜之间沦为了阶下囚。
  共和国不容贪官,更不容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赃官。法庭分别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武志林有期徒刑8年,判处吴保路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王晓东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张锁庭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街长兴后街32号地处武汉市汉口闹市区,原来是栋普通的砖木结构2层楼房,建筑面积91.6平方米。
  在这栋房子里,武汉第八医院退休工人曹凤英一家住了30多年。
  1956年,他们从房东刘庆年、刘志德夫妇手里租下这栋房子的3/4。1968年,刘庆年去世,养子刘有明将养母接回老家红安县,顺便将房子剩下的1/4以200元典押给房客朱维新。1980年,朱维新在武汉铁塔厂分房,以爱人刘少华名义以130元价格将这1/4转典给曹凤英。
  1990年,有关部门给这栋住房下了特级危房通知书。1991年,一场暴雨将本已破损的屋子冲得无法安居。曹凤英一家节衣缩食,凑了2万多元,将房屋翻修成为混砖结构。修好后,曹家以为可以在此长居久安了。
  1992年的一天,曹家突然接到武汉市江岸区房地局通知,叫长兴后街32号一个叫李冰的女人去领房屋“两证”(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李冰是谁?长兴后街32号从来没这个住户,是不是房管局弄错了?
  第二天,曹家人去房地局一问,才知道自己所住的房屋“两证”已经被李冰领走并被要求腾退房子。
  1992年6月3日,曹凤英向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起诉,状告李冰侵权。
  住房纠纷闹到法庭,曹凤英一家人翘首等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
  有一天,曹凤英见到区法院审判员、本案的主审法官徐斌的字条,要她去一趟法院。
  见了面,徐斌热情地说:“太婆,你的官司赢了。你撤诉吧。”曹太婆对法律程序不了解,正在犹豫。徐斌说,“我跟您请的何善尧律师讲一下吧。他拿起话筒,对着电话筒喊了半天话,最后说,何律师也同意撤诉,你签个字吧。
  只参加过扫盲班的曹凤英见何律师都同意了,以为官司赢了撤诉是应该的,便非常认真地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按照徐斌要求按了个大红手印。
  1993年11月29日,曹凤英接到江岸区法院球场街法庭一纸民事裁定书:曹凤英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现曹凤英申请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曹凤英承担。
  曹凤英这才知道,自己稀里糊涂上了圈套。
  本案的另一位主角是李冰,女,1963年12月生,某音乐学院教师。
  有一次李冰偶尔得知30号房主去世多年,便编造祖母李琴英是此房东刘庆年妻子的谎言,串通有关人员出具假证明,到公证部门办了5个公证书,又凭这些公证书到房地产部门领到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直到被曹凤英告到法庭,李冰才知道房子的合法继承人在红安县,谎言不攻自破。
  在法官徐斌启发下,李冰又生一计,把“祖母是刘庆年妻子”改为“父亲是刘庆年养子”。
  1993年,李冰三下红安,以1.6万元诱使刘庆年、刘志德的继承人提供伪证,在李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名按手印。
  李冰又通过多种关系将其父档案彻底改写。有关“法律手续”准备好后,李冰向江岸区法院球场街法庭起诉,要求曹凤英腾退住房。
  法庭上,何善尧律师接过证据一看,立即指出这是一份假档案。然而,法官徐斌明知道李冰向法庭提供的是伪证,却予以认可。1995年,江岸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房屋产权归李冰所有,要求曹家6个月内腾退房子。
  经过几个回合法庭较量之后,这一不算复杂的产权纠纷案件逐渐形成两大阵营,一方面是曹凤英一家、一直代理此案的何善尧律师、长兴后街32号原住户朱维新;另一方是李冰及有关人员。双方展开了持久的官司拉锯战。
  1995年6月21日,曹凤英不服江岸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该房屋产权不属于李冰所有为主要理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6年3月2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曹凤英等上诉人承担。
  5年官司,5次失败。明知道李冰的证据是假的,居然每次都变成了真的。曹凤英怎么能够咽得下这口气?
  旷日持久的官司让本不富裕的曹凤英一家精疲力尽。5次连败,曹家几乎陷入绝境。有人泄了气:“我们还是认命吧,这官司没有打头了。”但是,曹凤英流着泪对儿女说:“只要是共产党的天下,假的就是真不了。这官司我一个人也要打下去。”
  申诉无门之时,曹凤英毅然走进了武汉市检察院,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1996年5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辖属的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查办。
  曹凤英一到江岸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便诉说满腹冤屈,并控告审判人员向诉讼当事人索要财物。民行科的林永康科长和吴和全副科长听罢曹的申诉,又仔细审查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不由得心生疑窦:这座讼争的二层楼房的产权到底该归谁?是归现居住红安县的徐凤鸣,还是胜诉方李冰?曹凤英难道不是产权所有人?为什么屡告屡挫仍不罢休呢?法院将产权判给李冰,是法官枉法裁判所致,还是合法继承所得?
  一系列的问号在他们脑际徘徊。于是,院方决定迅即立案展开调查。
  武汉市、江岸区两审法院前后4个判决均以江岸区房地局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而江岸区房地局又是以江岸区公证处(94)岸证字第5014号、第5015号为据颁发该房“两证”的。两位经验丰富的老科长,仔细斟酌,决定先从两个公证书入手。
  5月初,两人到房地部门调查房屋原始资料。四访区房地局,三上市房地局,最终在市房地局纪委的重视和支持下,从江岸区房地局收集到该房有关资料的复印件,这才发现,围绕此房的所有权,居然产生过7个公证书!其中,前5个公证书是江岸区公证处1992年6月27日出具的,从第一个公证书证明“本市长兴后街32号木板结构两层楼房一栋系刘庆连、李琴英夫妻在解放前自建,该房产归刘庆连、李琴英共有“开始,按照继承顺序依次公证,最后结论为:“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应由其(注:李琴英的儿媳李燕侣)女儿李冰一人继承”;.后两个公证书是公证处撤销1992年五个公证书后于1994年8月出具的,此两公证又改称“该房系刘庆连、刘志德夫妻解放前自建并共有”,“刘庆连。刘志德生前有两个养子,刘有明和李安国,李安国遗有配偶及子女李定邦、李康、李冰”,“上述九人自愿放弃继承,由李冰一人继承该房屋产权。”短短两年时间,公证内容发生如此重大变化,李冰祖母李琴英系刘庆连的妻子一下子变为李冰父亲李安国乃刘庆连的养子,难道1994年已愈而立之年的李冰居然对家庭重要成员变化以前一无所知?是公证员的疏忽,还是李冰造假所致?7个公证孰真孰假?李琴英是不是刘庆连之妻?李安国是不是刘庆连养子?这几个问题一直在两位老科长的耳边回荡。
  5月中旬,素有火炉之称的武汉,已是烈日炎炎。两位老科长顶烈日,冒酷暑,在市内农家走访工厂、医院、居委会等29个单位,调查知情人,查阅李冰家人及有关家属的档案材料;5月23日,该房现居住人曹凤英的女婿吴吉福在调查中告诉他们,曹的代理律师曾于1993年11月5日从鄂州汽渡管理处查清李安国原始档案材料,并交给了审判员徐斌,档案材料没有任何反映刘庆连系李安国养父的记载;5月底,两位科长赴鄂州查阅李安国档案,令人奇怪的是,居然查不到;6月9日,两位科长又赶赴红安县农村调查刘庆连的后代基本情况;6月23日,曹的代理律师向他们出具了李安国档案材料无关于李安国系刘庆连养子记载的证明。此时,面对收集到的四百余份千余页的证据材料,老林和老吴仔细分析、判断,断定李冰与刘庆连根本不是一家。
  李冰,女,1963年生,某音乐学院教师,曾当过工人、服务员、演员,其母李燕侣已退休在家,其父李安国祖籍汉阳县,解放前在国民党海军服役,解放后转入人民海军,1965年,转业至鄂州汽渡管理处任股长,1977年因公牺牲。李安国之父李显清系汉阳县农民,1927年病故,其母李琴英于李显清死后将李安国放在农村读书,自己到汉口当佣人,1937年在武汉与潘汉卿结婚,解放后在武汉东湖疗养院当卫生员,1962年退休,1980年去世。李安国之继父潘汉卿,红安人,解放后在汉口芒麻加工厂当工人,1979年病故。李冰之兄李定邦、李康的档案也记载的是:父亲李安国,继祖父潘汉卿,祖父李显清,祖母李琴英。显然,刘庆连与李琴英无姻亲关系,刘庆连与李安国也不存在收养关系。
  刘庆连,1887年生,生前一直住球场街长兴后街32号,1968年病故,其妻刘志德1970年去世,二刘同葬红安县八里镇上大刘湾,二人的生养死葬全由刘有明、徐凤鸣夫妇负担。二刘无生育能力,抱养同家族侄孙刘有明为养子。刘有明生前系武汉抗菌素厂工人,1962年下放回红安,1991年病死。在红安,刘有明之妻徐凤鸣一再向办案人员强调:“我公婆是刘庆连、刘志德,我丈夫刘有明是二老惟一的养子,公公刘庆连一生只有一个妻子刘志德。”刘有明、徐凤鸣之子刘贵生也证实:“父亲刘有明是爷爷刘庆连、奶奶刘志德惟一的养子,没听说过有其他养子。更不知道爷爷还有别的妻子,只有一个奶奶叫刘志德。”红安方面的证据进一步说明:刘李两家确实不同根。
  另从红安获悉:本案讼争房屋原系二刘夫妇解放前自建的二层木板楼房,1956年刘庆连将其中3/4租给曹凤英家居住;1968年,二刘养子刘有明将剩余部分典押给朱维新,典押期3年,押金200元,1980年朱因单位分配了住房,遂将房屋转押给曹凤英,押金130元;房子因年久失修,曹家1991年自费维修,改建为砖木结构。刘有明自文革后期落实房屋政策始,数次到武汉办理房产证,因种种原因未办成,后几年房租也未收到。1993年,李冰三下红安,要求二刘的继承人承认二刘生前收养了两个养子,一个是刘有明,另一个是李冰之父李安国,并以1.6万元钱为补偿,让他们“自愿”放弃继承。徐凤鸣、刘贵生收到1.6万元钱后,在李冰准备好的“材料”上签名按了手印。
  刘李两家不同根的事实很清楚,难道审判员徐斌不知道?没去红安、鄂州调查?两位科长凭着多年从事反贪工作的侦查经验,马上意识到判决不公后面定有文章,决定先查阅李安国档案材料,再调阅审判卷宗。
  不巧,四下鄂州未能从汽渡管理处查到李安国档案,更引起老林和老吴的警觉,这其中定有蹊跷。6月底,第五次下鄂州,在鄂州市纪委、交通局、公路总段领导的亲自过问下,严肃追查当时保管档案的政工科长吕国安、副处长宋义清等,才查到档案。一审查,发现李安国与刘庆连无任何关系,李安国根本不是刘庆连的养子;还查出鄂州汽渡管理处1992年给江岸区公证处的复函(证明李安国之母李琴英系刘庆连妻子)的假证据问题。宋义清、吕国安在调查中证实,李冰曾于1993年7月从管理处借出其父档案带回武汉近一个月,并篡改履历表、伪造“自传”,复印后连同档案一并退回鄂州;同年8月5日,李冰又专门派车同承办此案的审判员徐斌等人到管理处“取回”所谓“证据”(即李冰伪造的假材料及复印件和宋、吕二人接李冰要求出具的假证言)。
  同时,老林和老吴在卷宗中还获取了几份重要证据:①徐斌审理曹凤英诉李冰房屋产权纠纷案中,于1993年7月1日去红安县八里镇上大刘湾调查了刘述松、刘介炎,两证人均证明刘庆连养子叫刘有明,刘庆连妻子姓刘,没有听说过李安国这个人;②1993年7月6日,徐斌在球场街法庭调查徐凤鸣、刘贵生,徐凤鸣陈述公婆叫刘庆连、刘志德,丈夫刘有明是刘庆连的养子,没有个叫李安国的儿子;③1993年8月30日,曹凤英在庭上陈述刘庆连妻子叫刘志德,养子叫刘有明,不认识李安国;④曹凤英代理律师1993年11月5日在鄂州汽渡管理处查阅并复印的李安国原始档案材料,其中记载的是继父潘汉卿、母亲李琴英。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刘庆连既非李琴英丈夫,也非李安国养父,李冰不是该栋房屋的继承人,七个公证都是假的,以公证书为据而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也是假的。为什么徐斌在审理1994年李冰诉曹凤英腾退房屋纠纷案中,对这些事实不予认定,反而将产权判归李冰而令曹凤英腾退呢?
  审判员徐斌涉嫌徇私舞弊罪,立即引起了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曹祖惠检察长和宋晓阳副检察长的高度重视。一方面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领导汇报并得到大力支持,另一方面从法纪科抽调精兵强将,配合民行科,组成专案组,对徐斌徇私舞弊罪案继续展开外围调查。
  1996年7月8日,趁徐斌离汉出差之际,专案组依法传唤了李冰,但李冰对提问避重就轻,不理不睬,一会儿笑,一会儿唱,一会儿哭,还不时吹口哨。当天,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伪证罪对李冰刑事拘留,压住了李冰的嚣张气焰。
  7月9日预审,李冰开头就说:“我昨天态度不好,没想到会被关起来。我现在把问题都讲清楚,希望你们能放我出去。”7月10日、15日,李冰彻底交待了企图非法占有本案讼争房屋的全部过程。
  外围证据过硬,收网时机已到。1996年7月18日,徐斌出差刚回,脚未立稳,专案组下午便依法传唤了徐斌,但他始终闭口不谈与李冰相互勾结徇私舞弊之事。专案组及时调整部署,更换询问地点,并请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业务处领导亲自指导,宋晓阳副检察长坐镇指挥。在铁的证据面前,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之下,徐斌才交待了枉法裁判经过。当检察官问徐斌:“你身为法官,是一个执法者,你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时,这个1983年毕业于武汉市司法学校、1986年取得法律大专文凭的徐斌毫无迟疑地说出四个字:“徇私舞弊。”
  徐斌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7月19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又决定依法对其逮捕。
  8月27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诉争房屋的四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判决不公,且审判员徐斌在审理该案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第1项和第4项之规定,建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9月16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9月2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997年3月13日,湖北省高院将此案交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和8月分别做出(1997年)武民再字第22号、第24号民事判决,撤销4个判决——江岸区人民法院(1994)球民初字第323号、(1995)岸法球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武民一终字第332号、(1996)武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冰的诉讼请求,“屋”归原主。
  与此同时,徐斌因涉嫌徇私舞弊罪,(石乔)口区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23日依法对其向(石乔)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9月9日,(石乔)口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斌身为人民法院审判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使不该胜诉方胜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四、法院女院长死于滥用职权

    法院女院长家长专制,强拆一对恋人,滥用职权造冤案,将一男青年
  送进监狱。8年刑满,蒙冤青年又被退休女院长刁难,积怨爆发,男青年手
  刃女院长。

  1998年5月21日凌晨,在湖北省长江南岸的一座中等城市,发生了一桩震惊长江两岸的谋杀案。死者林青秀,现年58岁,退休前是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死者是在家中被凶手用利斧砍死的,身首异处。作案手段如此凶残,凶手与死者之间究竟有何深仇大恨呢?
  林青秀1940年出生在湖北省罗田县城一个高干家庭。从小优越的家庭环境,使林青秀养成了说一不二的极强个性。1963年,她大学毕业后分到长江南岸的这座古城,不久与大她10岁的当时最年轻的县委秘书长结为伉俪。
  1975年,林青秀35岁时才生下一个女儿。大龄得女,使得林青秀对女儿宝贝得不得了。为了更好地照顾女儿,在挑剔地辞去了几个保姆后,她将罗田乡下的侄女林英丽接到了家中照顾女儿。林英丽是个手脚勤快、做事麻利的姑娘,她十分喜爱这个小妹妹,把她照顾得白白胖胖,活泼健康,深得林青秀的喜欢。林青秀没有亏待林英丽,1983年,女儿上学后,林青秀就将林英丽弄到市财政局当了一名打字员。并在一年时间内,将林英丽的户口从农村转到市里。那时林英丽刚刚20出头,是一个对未来充满幻想、花一般的女孩。
  不久,林英丽认识了单位旁边的服装个体户熊大发。熊大发从农村来,曾在高考中以3分之差名落孙山。熊大发落榜不矢志,很快找乡里人借钱进城打点了这爿服装店,成为这座古城的首批个体户。他在生意之余仍坚持自修,立志考上大学,继续深造。
  熊大发的顽强拼搏精神让一直做着大学梦的林英丽颇为欣赏。她有空就到熊大发的店里坐坐,聊聊天。在熊大发的鼓励下,她也拿起了课本,重又续上了大学梦。在长期的接触中,共同的理想使两颗年轻的心碰出了火花,他们如痴如醉地相爱了。
  林英丽一直不敢告诉姑姑她爱上了一个农村青年。她知道姑姑是不会同意她嫁给熊大发的。可林青秀还是知道了林英丽在与一个农村进城的个体户谈恋爱。她百般阻拦,先是好言相劝:“英丽,你好不容易从农村出来,难道还要再回农村吗?希望你们的关系就此了结。”林英丽深知姑姑的为人,可她又放不下她真诚爱着的熊大发,她在矛盾中极为痛苦。林青秀见软的不行就来硬的:“限你三天之内与熊大发分手,否则就将你送回老家,户口也一并退回去!”林英丽知道姑姑说得出,做得到。她想,回了老家将意味着与心上人彻底分离,不如先留在城里,兴许还有缓和之机。万般无奈之下,她决定向熊大发提出分手。
  1987年9月,一个夜色蒙蒙的晚上,林英丽邀熊大发出来,将熊大发带到了湖堤边一个无人的地方。她依偎在熊大发怀里,一边诉说对熊大发的无限痴迷,一边投入了他的怀抱。在一阵温存之后,熊大发再也控制不住炽烈的欲望,深吻着自己心爱的姑娘,终于完完全全地拥有了她……事后,林英丽含泪果断地对熊大发说:“大发,你以后别再找我了。”说完头也不回地走了。熊大发傻愣愣地站在那里,目送林英丽的背影消失在五光十色的都市夜色之中。等他明白过来是怎么回事的时候,已经不见林英丽的人影。两颗相爱的心就这样备受着煎熬。
  林英丽和熊大发分手后,林青秀很是高兴,她给侄女许诺,一定帮她找一个比熊大发强一百倍的小伙子。林青秀怕林英丽忍不住再去找熊大发,在他们分手不到一个星期时,就为林英丽介绍了男朋友,林英丽被逼无奈,同对方开始了交往。可她处处将那个男孩同熊大发比较着,越来越觉得熊大发才是她的最爱。可面对骄横的姑姑,林英丽不得不同那个男孩交往着。
  熊大发不明白林英丽为什么将自己的身子交给他后,突然就不理他。他去找过林英丽,可林英丽每次都躲着不再见他。直到一天,他在街上看到林英丽同一个男子在一起时,才明白林英丽另有男友。他不顾一切地冲上前去拉着林英丽就走,她身边的男友知趣地走开了。林英丽告诉熊大发,她姑姑不同意和他交往,她不得不同他分手,这个男孩是她姑姑给她找的。熊大发听完林英丽的解释,坚决要去找林青秀。
  林英丽陪熊大发到商场为林青秀买了许多礼物,然后带着熊大发去见林青秀。她多么希望熊大发的真诚能打动姑姑啊!可是林青秀见到熊大发便大发雷霆,说熊大发找林英丽,没安好心,只是想靠林英丽转城市户口。她当面逐客:“熊大发,你别做梦了,有我在,你甭想和英丽谈朋友。你滚出去,今后不要再登我家的门!”林青秀的话让熊大发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他对着林青秀一字一句地说:“我实在没有想到你身为一院之长,竟如此不讲理。我来找你是尊重你,既然你对我不尊,就别怪我对你不敬,我和英丽的事,你最好不要插手!”说完调头就走。
  就在林青秀想尽办法阻止两个人来往的时候,机会来到了。一天林青秀和林英丽一起吃饭时,林英丽突然不停地呕吐。林青秀沉着脸问她:“英丽,你是不是怀上了熊大发的孩子?”林英丽如实地告诉了林青秀,并一再解释是她主动的,不能怪熊大发。林青秀一言不发地回到自己的房间,林英丽特别害怕,她不知道事情会如何发展下去,姑姑又会使出什么绝情的手段。惶恐不已的她偷偷地从林青秀家跑了出来,找到熊大发,告诉他,她怀上了他的孩子:“大发,我现在该怎么办?”熊大发又惊又喜,他说:“英丽,嫁给我,我会让你幸福的!”那晚林英丽没有回去。
  林青秀没有想到一向对她言听计从的侄女竟一夜不归,她气冲冲地找到林英丽,坚决地告诉她,将孩子打掉,她会对熊大发有所补偿。看着姑姑坚决的样子,林英丽始终沉默。这无言的抗拒更加激怒了林青秀,她以法官和侄女受人强奸的受害人亲戚的双重身份,指使手下人悄悄地收审了熊大发。林英丽不知道熊大发已经被收审,她一直在暗暗祈祷,希望姑姑看在自己照顾小妹多年、看在肚中已有了一个小生命的份上,能抬一回手,对自己和熊大发的恋情网开一面。然而林英丽却错了。这一天,林青秀一反常态,要带林英丽到省城一家大医院作检查。林青秀骗她说:“英丽,孩子我会让你生下来的,姑姑陪你去检查一下是否正常。”原来林青秀是背着林英丽为她做亲子鉴定的,接着又以打结婚证为名,骗林英丽在一张控告书上签字。不明真相的林英丽还以为生米煮成熟饭,姑姑不得不同意她和熊大发结婚,她高兴极了,轻快地在那张决定她命运的纸上签了字。林青秀暗中得意,一向要风得风,要雨得雨的她不信自己这回能“败”在这对目中无人的恋人手中。此时的林青秀似乎忘记了自己阻挠侄女的初衷是为了她能找一个城里人,有了一个幸福的家,而是为了争一口气。她恨透了那个胆大妄为的熊大发,他不仅葬送了侄女的幸福生活,而且使一向听话的侄女变得我行我素,使她在家中的威严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于是,她凭借法院院长的特殊身份和多年从事法官工作的经验,在受害人没有出庭做证的情况下,仅凭侄女以为是结婚证明而签下的控告书,就以强奸罪判了熊大发8年徒刑。当林英丽知道事情真相时,熊大发已经被送入了沙洋监狱。林英丽悲痛欲绝。然而,姑姑做事之绝,手腕之硬让她意识到了自己力量的薄弱,无奈之下,她屈服了,按照姑姑为她设计的路走了下去。
  8年过去了,林青秀已经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位置上离休了。她早已将8年前的那桩冤案忘得一干二净,可是熊大发却永远忘不了她所给他带来的伤害和痛苦。一想起林青秀,就有一团恨火在他心中燃烧。8年来,他惟一的支柱就是出狱后杀死林青秀。
  1996年,熊大发出狱了,他对生活已经完全失去了信心,对生活的偏激让他变得固执而凶残。他收集了大量的作案资料,对凶杀的影片看得比谁都仔细。出狱后,他找过林英丽,问她他的孩子在哪里。林英丽告诉他,他的孩子在他入狱后,被林青秀强行送到医院打掉了。他什么都没有说就离开了林英丽。林英丽仿佛意识到什么,慌忙追上前拉住熊大发,跪下来求他放过她的姑姑。
  “放过她?谁赔偿我狱中白白耗费了8年的青春?”熊大发冷笑着丢下林英丽头也不回地走了。
  善良的林英丽默默地开始了阻止悲剧发生的计划。她托人为熊大发找了一份跑采购的工作,并帮他介绍了一位女朋友。这一切都是背着熊大发做的,她怕他知道了不会接受。熊大发在新的环境中暗暗滋长了重新做人的念头。他虽然仍旧念念不忘报仇,但这种信念不再成为生活的惟一支点。
  日子悄悄地流逝着,半年过去了,熊大发心中的忿恨逐渐减弱。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女朋友口中知道自己如今拥有的这一切全是由于昔日恋人林英丽暗中相助时,冷漠的心微微有些感动,复仇的决心开始了动摇,但他心中总有些不平。
  1997年,元旦刚一过完,熊大发在街上无意中遇到林英丽。林英丽再次请求他原谅她的姑姑。熊大发明显地软了下来,但仍嘴硬地说:“除非她当面向我道歉!”
  林英丽连连点头,谢过熊大发,就往林青秀家赶,她想让林青秀给熊大发道个歉,让熊大发内心平衡一点。她知道熊大发心高气做,只要林青秀主动向她道歉,他会原谅林青秀的。可是林英丽找到林青秀,告诉她熊大发的要求后,林青秀一阵冷笑。多年来养成的惟我独尊、恃强凌弱的个性此时又开始在她身上作祟。林英丽见林青秀不肯认错,就劝林青秀说:“姑姑,我代你向他道歉,你别再找熊大发的麻烦。8年来,熊大发改变了很多,再僵持下去我怕真的会对你不利。”可是林青秀根本不把熊大发放在眼里,她不仅不听林英丽的劝告,反而又一次将熊大发逼上了绝路,然而这一次她将自己也一并推向了深渊。
  林青秀利用自己这些年编织的关系网,一个电话过去,就让熊大发的单位莫名其妙地辞退了他。林青秀又找到熊大发的女朋友,告诉她熊大发曾经因强奸女孩,在牢中关了8年,这使得对熊大发刚有所眷念的女朋友毅然离开了他。得知真相后的熊大发疯狂了,他像一头狮子怒吼着向林青秀家狂奔而去,被人拦住后,他当着众人的面跪着对天发誓:不杀林青秀誓不为人!
  林青秀也知道了熊大发的誓言,但她以为这只是他气极时的一句戏言,她根本就不把一个农村人放在眼里,她甚至还在为出了一口恶气而暗自高兴。她太自负了,怎么也不会想到,此时悲剧正悄悄地向她走来。
  熊大发被人劝阻后,常常在林青秀的屋子前后转悠着,趁林青秀不在家时装成检查线路的工人,或者是检查下水管道的工人进入林青秀家。他想尽各种办法同林青秀家的保姆套近乎,逐渐摸清了林青秀的作息时间,也获悉了林青秀一直与丈夫分房而睡这条重要信息。这为他作案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当他觉得时机成熟后,于1998年5月21日,潜入了林青秀家用斧头砍死了林青秀。一起不该发生的悲剧发生了,在这场悲剧中,被害人林青秀惨遭杀戮,而纵观整个事件的前后,她又何尝不是悲剧真正的制造者呢!

               五、艰难的诉讼

    作假证,非法抄家,老人不肯遭受莫名之冤,遂学法用法,漫漫上
  访路,终于讨回公道。青年农民深受地方保护主义之害,对不公正的判
  决抗争了10年,方得洗去沉冤。

  1992年10月2日,对于湖南省新宁县白沙镇的林家福老人来说,是一个他在晚年开始厄运的日子。
  这一天,他开设在白沙镇自己家中的个体诊所门前,突然出现了10余个气势汹汹的男人。坐在诊所内的林家福老人一见情势不对,首先想到的就是求救于白沙镇党委,他刚走出几步,即被一个汉子揪住“三胸”(即领口和胸腔处)。“给我老老实实地站住,不许走动!”抓老人的汉子厉声喝道,旋下令抄家、搜身。
  身患癌症的老父哀求说:“我已经患了绝症,活不多久了,如果是我的意犯了法,我和他早已分居多年,我没有犯法,请你们不要抄我的家,还让我多活几天吧……”话没说完,竟被汉子一手扒开,跌倒在地。
  这条汉子名叫刘向国,头上竟然戴着金光闪闪的国徽,是新宁县黄龙法庭的法官,前来抄家、搜身的十余名人员中,还有白沙信用社的倪美祥等人。
  诊所的所有财产被查封了。门上贴满了封条。林家福老两口无家可居,无房可宿了。因为诊所就是他们的家呀!
  老人一家在抱头痛哭时,“凯旋”的黄龙法庭一行人正在白沙天华旅社杯觥交错,宴请的自然是白沙信用社倪美祥,其时他尚是白沙信用社的负责人,吃饱喝足后自然是用他手中的公款“买单”。
  如果说这次的抄家。查封还有黄龙法庭的法官带队,那么林家福老人的再次被抄家就是倪美祥独自领着人破门而入了。
  1996年12月11日清晨7时,倪美祥带领10余人推着板车,携带箩筐,冲进林家福老人的家。倪美样声称其有“尚方宝剑”,只管动手,对老人家中来了一个“大清点”,逼迫老人交出现金2000元,将诊所内的47种中成药品一扫而空,悉数搬走,就连摆放药品的货架也往车上搬……
  林家福老人的第一次被抄家由黄龙法庭法官带队,说是强制执行“支付今”。那么这个“支付令”又是怎么出笼的呢?原来是黄龙法庭于1992年9月5日向林家福发出了(1992)法督字第0248号支付令,令他偿还白沙信用社贷款6179元。老人接到支付令后,一看款项,不禁大惊失色,他什么时候欠信用社这么一笔巨款了呢?老人战战兢兢地在支付令送达回证背面的空白纸上写下了“数字不符”的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回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依照这条规定,黄龙法庭开出的支付令应当已经失效,然而,关系网使得该法庭置法律于不顾了。他们搞了一个“掉包计”,将有林家福异议的支付令送达回执隐匿而未归卷,代之以倪美祥炮制的与该支付令送达回证面貌全非的“复印件”为证,一口咬定林家福老人收到支付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于1992年10月2日对林家福执行支付令,于是发生了第一次抄家查封事件。
  《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达本人证明日期,签名或盖章。”黄龙法庭个别法官却以复印件为准,而将原件隐匿。“包天之胆”还在后面,当林家福老人依法起诉而为黄龙法庭一审判决败诉,继而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黄龙法庭竟将案卷扣压达8个月之久,将(1995)“宁黄民初字”第2号裁定更易为(1995)“宁黄经初字”第13号裁定,仍然不将支付令送达回证归卷,隐瞒林家福在签收支付令时即提出了书面异议的事实真相,欺骗上级法院,导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不明上述情况下,发出终裁,驳回上诉,错误维持原判。这便是倪美祥独自率人抄家的“尚方宝剑”,即谓他是来强制执行中院裁决的!
  林家福老人在遭受莫名冤屈后,想起了法律,只有学法,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来捍卫自我,讨回公道。于是他买回了有关法律书籍,一节一节地啃,一句一句地背,并开始了长达6年的反诉、诉讼、申诉。
  要为自己雪冤,首先要弄清“支付令”上的6000多元款额是如何来的?于是第一步,老人值其弟林立回家看父母之际,偕弟到白沙信用社会计处查账,要求查明究竟欠多少本息。只这一查,其中竟有两张借据一无林家福老人申请贷款的报告,二不是他的亲笔填据,三不是他的签字盖章,纯系伪造。
  1993年元月14日,老人向黄龙法庭呈递反诉状反诉倪美祥时,有法官告之:倪美祥并没有对你起诉,仅以表列数字6179元申请支付令,故呈递《民事反诉状》欠妥,应改为《民事诉状》。原来法庭仅凭被告提供的一纸表列数字就受理申请,并未要求被告写出申请书,更没有要求被告提供事实证据,经法庭依法审查。而老人已学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7章,督促程序第189条规定,应以申请书申请支付令,具体规定债权人:“申请书应写明请求付给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法庭一开始便违反了督促程序。
  案子其实已明显:撇开法庭违反督促程序不说,亦撇开法庭错误地下达支付令、抄家、查封不说,只要鉴定出那两张借据是伪造的就可结案。然而谈何容易。
  一个已退休的老庭长出面了,建议林家福老人不要打官司了,接受调解算了。
  “接受调解,只要交几十元调解费;要求依法处理,要再交1000元检鉴定费。”老庭长如是说。
  老人坚定地道:“打官司是为了辨明是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求取依法做出公正判决或裁定。我愿意交鉴定费!”
  林家福老人每月至少4次以上跑10里路来黄龙法庭请求开庭,均被法官予以搪塞或拖延不理。
  一拖就是3年。
  然而谁知,拖了3年后终于开庭的审理,他是败诉。
  黄龙法庭不予鉴定伪造的借据,无视老人在收到支付令时即提出的书面异议,只强调一句话:支付今已经生效。
  老人又上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前所述,由于黄龙法庭未将支付令送达回证归卷,隐瞒了老人在签收支付令时即提出了书面异议的事实真相,邵阳市中院在1996年9月28日发出的裁定书中,维持黄龙法庭的裁定,老人依然败诉。
  邵阳市中院尽管做出的是终审裁定,但中院在该裁定书中具体指明:“至于上诉人林家福提出的1000元贷款系被上诉人伪造,其事实是否成立,林家福可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诉。”林家福老人在延迟两个月后即1996年11月29日才收到终审裁定后,即于12月6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再审,但答复是:“中院驳回你的上诉,维持原裁定,你还有什么值得申请再审的!”老人忍气吞声,坚持申诉说明其要求再审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但皆得不到表示愿意受理申诉的答复。
  倪美祥率人强行抄家抢占钱物的事发生后,林家福老人不得不到县委、县政法委、人大法工委呼吁,请求行使执法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新宁县人民法院终于由戴马宁、夏久荣、刘晋强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受理老人的冤案,而邵阳市中院亦已察觉本案蹊跷,向县法院发来了内部函件纠正错案。在审理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倪美祥终于承认了那两张伪借据是他和会计各填写一张……
  老人胜诉了。老人泣不成声。
  合议庭宣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返还侵占的老人的中成药品及现金2000元,并按11.7%的利率承担该款从1996年12月11日起至退还之日止的利息;受理费及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时为1997年3月21日。
  然而违法的支付今仍未撤销。执行庭的个别法官竟然声称“有人帮你的忙(指老人),也有人帮老倪(指倪美祥)的忙!”
  又过了将近半年,在新任县委书记禹新荣的关注与督促下,新宁县法院终于做出了“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申请人林家福在签收支付令时即提出了异议,但没有做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1992)法督字第0248号支付令。”
  林家福老人终于讨回了公道。而药品是有时效性的,那么多药品如果过时失效了怎么办?倪美祥率人抄家强抢钱物难道仅仅以退赔就算了事?!黄龙法庭违反督促程序且错误地强制执行支付令抄家查封难道就没有一点事?!

  常纪标,一个坚信法律尊严的青年农民,因为8万多元的经济纠纷,与顽固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和歪风邪气拼命抗争了整整10年,先后8次诉讼,花费8万余元,行程5.46万公里,投诉64万字。尽管常纪标在这场马拉松式的官司中屡战屡败,但他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始终不屈不挠。由于原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对此案关心,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支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秉公办案,常纪标才得以最终依法讨回公道。
  然而,虽然明显的经济损失已基本追回,可是常纪标发誓,决不就此善罢甘休,他要向在这起十年错案中徇私舞弊的腐败分子宣战。
  湖北洪湖岸边,有一个人称“小汉口”的农村集镇——湖北省监利县朱河镇。
  1984年,25岁的常纪标便组织村里10余名富余劳力,自筹资金1.3万元办起了北港村第六粉丝厂,到年底,除积累了部分固定资产外,每人还分得1000元过春节。经过一番苦心经营,常纪标的六粉厂越办越火红,到1987年,六粉厂员工已由10余人扩展到20余人,常纪标本人也因此被评为县劳动模范。厂子大了,原料需求量也大了,六粉厂先后与河南洛阳等地的淀粉厂建立了业务往来,向这些厂家订购加工粉丝的原料——淀粉。
  这年春天,常纪标应洛阳市洛南淀粉厂的盛情相邀,来到花城饭店参加了该厂举办的订货会。在会上,常纪标与洛南淀粉厂签订了一份玉米淀粉购销合同。这是1987年4月22日。
  就在这次订货会后不久,洛南淀粉厂厂长赵岳州等人因经营不善,一批赊销货款收不回来而被免了职,与此同时,厂里也出台了极具诱惑力的收款激励制度,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于是有了后来发生的一切。
  常纪标从洛阳回到监利县,便按合同规定先后向洛南淀粉厂汇去了13.47万元货款。洛南淀粉厂在收到货款之后,却迟迟不发货,在常纪标再三催促下,洛南淀粉厂才让提走了40吨玉米淀粉,价值仅527万元。此后,洛南淀粉厂便不发货,也不退还余款了,理由是监利县的北港二粉厂、三粉厂从1983年发生业务往来以来,共欠货款42142.5元,这个债,不仅要六粉厂偿还,而且还要六粉厂承担银行利息和违约金5万余元。尽管常纪标再三解释:“983年我还在种田养蜂,1984年8月才开始办粉丝厂”;尽管常纪标列举了自己办厂3年来与洛南淀粉厂数次业务往来证明常纪标的六粉厂是独立的法人;尽管洛南淀粉厂在3年业务往来中也从未提起过债务之事,然而,这些全不顶用。无奈,常纪标决定到代表公道与正义的人民法院要说法。
  常纪标于1987年6月8日来到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接待他的是经济庭的李运力庭长。在办完有关法律手续后,李庭长很自信地对常纪标说:“你们6月底再来,首先给你们调解,如果淀粉厂不服,再给你们判决。”听到这番话,常纪标心里踏实多了。
  6月28日,常纪标如约赶到洛阳,法院未给什么说法。7月4日,常再到洛阳,经过打听,常纪标找到了审理此案的法官,当问及此案,这位法官说:“这个案子事实很清楚,你们把几个证据迅速弄来,我马上处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但话说清楚,我也有难处,案子一到手,就有很多人来找我,不过我还是要帮忙的……”常马上从他的话中悟出了“奥秘”。
  8月12日,常纪标又赶到洛阳,得知那位法官已提升为副院长,常比自己当了院长还高兴,当他找到这位副院长时,对方说:这个案子,一则洛南淀粉厂对我意见很大,二则行政压力很大,上上下下的领导都来说情,要我把这个案子拖下去;如果要做工作,我还得到这些领导家里去跑一跑。
  11月7日,副院长告诉常纪标:“案件已转到一个姓T的庭长手里,我都安排好了。”常找到T,他说:“案卷才转到我手里,你们再等几天吧!”一直等到13日,常纪标才拿到一张开庭通知书,时间是11月24日,因为距开庭时间较远,常等只得又回家去。
  11月20日,常纪标再赴洛阳,22日T主动到旅馆给常报喜来了:“这个官司你们赢定了,后天开庭只是一个过程,你们放心。”T说明自己是去买菜,顺便来通个气。见此,常纪标喜不自胜,真恨不得把自己的肉割下来给法官吃。
  开庭了,在庄严的国徽前,经过半天的法庭辩论,事实真相大白,是非一目了然,这时,T庭长宣布休庭,叫当事双方各自回去,等接判决书。
  这一等就等了半年。常纪标总算接到了一封从洛阳寄出的邮件,他小心翼翼地打开信封,结果不是判决书,是一份传票,接着又收到一封电报,内容是“来洛阳送旅差费”。正在常纪标纳闷时,一份法院的传票又用挂号信寄到他手中,内容是:“6月10日上午9时应到经济庭开庭。”
  常纪标和律师张月成提前于6月8日风尘仆仆地赶到了洛阳,一了解,根本不是开庭,是要他送钱去。
  9日,又和上次一样,T庭长主动到旅馆来了,寒暄了几句后,他说:“这次法院要我们到你们那去调查一趟,走一下过程,结果。经出来了,就是怕我们判了洛南淀粉厂不服,上诉麻烦。”T接着神秘地对常纪标说:“这次我们去调查,洛南淀粉厂要先给我们1000元做旅差费,我没接受。”
  听话听音,常纪标连忙当着律师的面,掏出500元钱给T,被这位法官婉言谢绝了。他说:“明天到办公室再说。”
  6月19日,常纪标在家中接到T的电话,T等二位法官来到了朱河镇。常纪标走进旅馆,发现T等二人茶杯里是白开水,T说:“小常,我们来得慌忙,没有带好烟和茶叶。”
  几天的时间内,二位法官分别调查了县工商局、银行信用社、村干部和北港二、三粉厂干部职工,大量的事实证明:北港二、三、六粉厂分别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整个业务往来中是并行运作,互不交叉;三分厂先于六粉厂4个月时间,在县工商局进行了工商企业登记,(二粉厂未办登记手续),三个厂分别在农行李沟乡信用社有独立的账号。T当着常纪标和众人的面胸有成竹地明确表态:“事实很清楚,你们赢了!下星期就给你们下判决。”
  常纪标又开始了漫长的等待,几个月过去了,洛阳市郊区法院对此案依然还在“审理”。
  常纪标来到京城,找到《法制日报》社,一位记者表示要鼎力相助,力争使此案有个圆满的说法。1988年,《法制日报》第49期《读者来信摘编》全文刊发了常纪标的来信。此文刊出的当天,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便在《读者来信摘编》刊头空白处写下批示:“郑增茂同志:此件请省高院查处并报结果。”时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郑增茂十分重视,次日便将此件批转有关部门督办。
  1989年元月初,常纪标和律师张月成接到洛阳郊区法院将于元月9日“宣判”的通知,他邀上了律师等3人,于元月7日启程去洛阳。法庭上,当常纪标听到自己不仅8万多元货款要不回,还要“赔偿”被告1.8万元的判决时,他只觉得眼前一片漆黑,“这不仅是我官司的败诉判决,这简直是我一家7口人的死刑判决书啊!”
  常纪标和律师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慕名找到青年学者王利民副教授,并通过他引荐,见到了王的博士导师、参与制定我国《民法通则》的学术权威佟柔教授。
  佟教授将常纪标的申诉材料转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要他等高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电话、信函,多次督促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实施监督。由于此案已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久等亦无结果,只好返回家乡。到了武汉,两人掏翻了口袋,也凑不足回监利县的车费。
  转眼到了1991年6月,常纪标又在苦熬了两年半之后,终于接到了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那“难产”的(1989)洛法经字第236号经济判决书,书称:“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不当。”于是,按二审判决,常纪标不仅不“赔偿”了,反而还可以拿回近一半货款,二审判决较之一审判决似乎要公平一些,但常纪标不服,他由二审判决的变化更加看到了这场官司定能获得全胜的曙光。再告!
  1993年4月,常纪标借足了路费,再次启程北上,一路上有人听说他的遭遇,都为他想办法出点子,提建议。有人提醒他,应该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访。常纪标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告申庭,找到了一位姓曹的法官,曹法官不仅非常热情地接待了常纪标,而且说他曾看过常的申诉材料,他和他的同事们都认为这个案子的确有问题,但要经过河南省高院,一不能越级申诉。临别时常纪标向法官们求教最后一句话:“这个官司我还能不能打赢?”法官们给予了肯定的回答。
  常纪标又一次看到了希望,他踏上了归途。列车上他无意中拾到一张1992年11月18日的《中国青年报),第一版上一则《不许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吸引了他,内容是河南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常纪标如获至宝,回到家就将一份申诉材料寄往河南省高院,接着,他又开始筹措经费,准备再次去河南。可是,已连续打了六七年官司,亲朋好友中有钱的都借过了,没钱的更不好开口,上哪再借钱呢!他和妻子商量,将楼房卖掉,妻子虽然不忍心卖掉家中最后一笔家产,可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
  一家人含着眼泪,从楼房中搬出,住进了原来用作车间的破厂房。常纪标一家愁眉苦脸,好不容易熬过了春节,他收拾了行装北上催案。
  到了郑州,找到河南省高级法院申告庭,接待常纪标的是一位温和的女法官,她叫闻志勤,闻法官听了常纪标有关案情的陈述和这么多年来打官司的辛酸经历,不禁为之动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很快便下达了(1994)预法申经监字第40号裁定书,裁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5月28日做出的(1989)洛法经字第236号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实体处理不当”,指令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又审了近一年半,直到1995年10月30日,洛阳市中级法院才迟迟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
  一得到这个“再审判决”,常纪标仿佛早有思想准备,立马胸有成竹地再度向河南省高院申诉。
  1996年12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1996)豫法告申经监字第244号经济判决书。高院查明:自1985年至1987年,六粉厂与洛南淀粉厂一直有购销关系,并且几次的购销合同均是先由六粉厂汇款,洛南淀粉厂见款发货,从来未提到过谁欠款之事。高院认为:1987年4月22日,六粉厂与洛南淀粉厂签订购销合同为有效合同。洛南淀粉厂未按时按量发货,明显违约,应负全部责任。
  当审判长宣布撤销洛阳市两级法院一、二再审判决时,打了10年官司、已39岁的常纪标激动得泪珠直掉。常纪标的官司终于赢了,他赢回来的不仅仅是他早就应得到的货款、利息和被告的违约金,他赢回来的还是人间正义与公道,是国家神圣法律的尊严。
  常纪标终于打赢了官司,令人感慨的是,是什么使得这样一场官司要花上十年功夫,又有谁来为这一切负责。河南省从1993年就开始实施错案追究制,而对这一起十年错案,却似乎无人为它付出代价。

            六、轰动全国的“人质大战”

    河北的法官被山东人扣作人质,当地司法机关佯装不知。原来,扣
  人者先被河北方扣作人质,该地警察参与非法绑架。“事出有因”,导
  致“以牙还牙”,人质大战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离新年还有两天,即1997年12月30日,河北省高邑县法院审判员郭建朝、李占国二人风尘仆仆地赶至山东省蓬莱市,给该市徐家集镇人氏徐志堂送达起诉书及应诉通知书,不料竟被扣作“人质”达9天之久,以致在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下过了新年!实施这起非法拘禁“人质”的主角为徐志堂,扣押地点则为徐家大院。此前,高邑县法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耿振义、耿俊杰二人诉徐志堂债务纠纷一案。尽管法院已将有关法律文书邮寄给徐,但原件均被拒收退回。无奈之下,高邑法院只好派人亲自送达,不曾想竟被扣作“人质”。
  1997年12月31日,高邑县法院决定派副院长郑春福和政工科科长平建宗二人火速赶往蓬莱,解救“人质”。新年上班第一天,他们即来到蓬莱市法院,要求提供帮助。在听取情况后,法院院长当即责成告申庭的罗庭长等4位干警陪同前往徐家集镇解救人质。可是此行并不顺利。他们在徐家大院还未说完来意,徐志堂就打电话喊来六七个人将他们围住。虽然再三解释有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非法扣押执法人员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徐志堂等人根本听不进这些,甚至叫嚣要把帮助“外地人”说话的蓬莱法院的干警也扣下。
  1月5日,郑、平二人又找到蓬莱市政法委反映情况。当政法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与徐家集镇派出所电话联系时,派出所一位所长竟明确表示:要“以车换人”,否则不予协助!
  “以车换人”有何来头?原来高邑县的耿振义、耿俊杰二人为讨回欠款,曾把徐志堂的一辆捷达牌小轿车骗到高邑扣押至今未还。
  在市政法委的安排下,平建宗又赶到徐家集镇,找到了主管政法的镇党委赵副书记和镇政法委员赵政。赵政则向平建宗摊出两条放人的“条件”:一是“用车换人”,二是赔偿徐志堂损失30万元。自然,解救仍无结果。
  在市委办公室,接待的人员仍是原来的态度:“不要找了,找也没用。”在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答复:“此案不属于我们检察院管。”在市人大,信访办的一位负责人也说无能为力。当提出能否给人大负责人通报一下情况时,该负责人便来了火气:“你们找到我这里就顶天了,我的答复是,按法律规定,该找哪找哪去。”
  1月7日,解救“人质”工作终于有了进展。上午,郑春福来到蓬莱市委政法委,负责接待的李书记说,他昨天接到市委主管政法工作的罗副书记转来的高邑县法院的求助呼吁信后,就立即与市法院和公安局联系,今天一大早就又催公安局和法院的同志前往徐家集镇解救人质去了。
  当日下午5点左右,郭建朝、李占国已于下午两点左右从徐志堂家中被解救出来。至此,二人被非法拘禁已长达9天之久!
  1月7日,经过蓬莱市公安局几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实施扣押“人质”行为的徐志堂终于让步了,高邑县法院审判员郭建朝、李占国二人终于被允许离开徐家大院;一提起这次被扣作“人质”的经过,两法官怒不可遏:“真没想到,我们就在警察的眼皮底下给弄走了!”
  去年12月30日上午,当高邑县法院郭建朝、李占国来到蓬莱市向被告徐志堂送达债务纠纷一案的起诉书时,徐却说此案已在蓬莱市公安局作刑事案处理。两位法官一听愣了。他们想到按“先刑后民”的有关规定,决定先去蓬莱市公安局了解一下情况。
  果真,在蓬莱市公安局,郭、李两人拿到了有关立案的证明材料。就在两人准备返回高邑时,徐志堂及其闻讯而来的一帮亲属突然提出要请两人吃饭。郭、李二人感到事情麻烦了,这顿饭可能是“鸿门宴”!但此时两人已处于无奈之地,立刻硬拉上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祝金奎一同去。他们想:有公安局的人在场,总能有个“保护”吧!
  谁知,一出公安局大门,徐志堂就命令出租车司机把车开往徐家集镇。
  在徐家人开的酒店里,郭建朝、李占国紧紧地跟着“保护神”祝金奎,不敢轻易动一步。祝金奎倒是明白,在酒桌上说了一句话:“你们(指徐家人)不能动他们一根毫毛!”当晚22点左右,祝金奎“打道回府”。临行前,他竟没有忘记给两法官“道别”;你们就在这儿吧,我明天还来看你们!
  可是,在以后两法官被扣作“人质”的9天里,祝金奎就再也没有露面。让人气愤的是,他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事后,有着30多年公安工作经验的祝金奎是这样解释的:“我以为他们已经走了!”这岂不是自欺欺人!
  在以后的9天里,两位法官一直被扣押在徐家大院里,日夜有人看守,一举一动都受到监视,即使被允许打电话,也被人监听。
  这9天里,两位法官曾试图假装醉时逃跑。谁知,他们只跑了200多米就被徐家的人给抓回!
  这9天里,两位法官曾有机会与蓬莱法院徐家集镇法庭的庭长和派出所民警在一起吃饭。对方明知他们被非法扣作“人质”,却无动于衷。
  这9天里,两位法官只是在案发第6天时,看到蓬莱市法院的人员来到徐家做“工作”,但也无济于事。
  1月7日晚,已获得人身自由的两位法官仍惊魂未定,执意要马上离开蓬莱,而不愿在此“仙境”之地多呆一分钟!郭建朝气愤地表示:我们依法执行公务竟落得如此下场。这些天里,不知当地的有关部门为何麻木不仁?如果高邑不来人,不知我们还要被扣押多久?我们强烈要求对徐志堂的不法行为予以查处。
  被扣作“人质”的河北省高邑县法院的两位法官终于获得自由了,制造这起“人质事件”的山东省蓬莱市徐家集镇人氏徐志堂自然引起人们的注意。
  谁也不曾想到,徐志堂也被河北省高邑县的人绑架过,也当过“人质”。早在1995年12月份,他经人介绍与河北省高邑县东南岩村的耿振义等人开始做起了一年多的买卖,当时双方账目早已结清,他根本不欠对方一分钱。未曾想,1996年11月,他却被高邑县公安局民警陈某及现在该县法院受理的债务纠纷案的“原告”耿俊杰等人连人带车强行绑架,索要所谓的欠款。后来人虽被救出,但是轿车等物却至今仍未归还。徐志堂说他把两位法官强留在家中,只是想求他们帮忙把所扣的轿车等物要回。他对两位法官热情招待,并没有太为难他们。
  由此看来,徐志堂仍然没有意识到自己扣押“人质”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以为“强留”与“扣押”并不是一回事!
  蓬莱市公安局记载着徐志堂曾被高邑县人氏抓作“人质”的大致经过。
  那还是1996年11月25日,高邑县人耿俊杰和一个自称是该县土产公司陈经理及另一个姓宋的人,以联系买海带为名,找到徐志堂。在徐志堂家中吃过晚饭后,耿俊杰等人便硬要徐志堂开着他的“捷达”轿车送他们到市里住宿。途中,徐志堂被骗把车子停下后,就被他们3人弄到轿车后座,并用手铐铐起来。徐随身带的手表、戒指、手机及九百多元钱被抢去,还被打得昏死过去。
  第二天,徐志堂被带到河北省高邑县城一家宾馆,便被逼着给家里打电话。耿振义、耿俊杰等人硬逼着徐志堂承认欠款,并按着他的手强行在事先制作好的写有“徐志堂自愿把捷达轿车送来,抵押所欠耿振义等人9.5万元欠款”内容的6份“协议书”上按上指印。但是,耿俊杰等人仍不放人,又一次次地逼着徐志堂给家里打电话,让送来9.5万元钱。直到6天后,徐志堂才被接到报案后赶来的蓬莱市公安局的民警解救出去。
  1997年卫月3日,蓬莱市公安局正式对耿俊杰等人绑架勒索徐志堂案件立案,不久,就派民警与徐志堂一同开车前往高邑县调查取证。不料,徐志堂在高邑县公安局看到了身着警服的陈某,这才意识到,参与绑架勒索他的那个自称是土产公司陈经理的人竟是公安局的民警!
  曾去高邑县调查取证的蓬莱市公安局民警们证实,去年1月4日,当他们找到高邑县公安局要求协助时,却得到答复:徐志堂之事是县某委“清欠办”办理的,不属公安局管。徐志堂则明确地说,一直到现在,绑架他的人包括公安局和“清欠办”也没有给他出示过任何法律文书。
  同年1月15日上午,蓬莱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又找到该县政法委一负责人,该负责人让他们到县公安局三楼找“清欠办”有关人员接洽。当办案人员准时赶到“清欠办”时,却找不到人。当办案人员下楼后,却遭到闻讯赶来的耿俊杰、耿振义为首的六十多人的围攻。该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耿某则宣布:“扣押蓬莱车辆。”于是耿振义等人就将大门锁上,不许办案人员离开公安局大院。就这样办案人员被围困长达38个小时,直到蓬莱市公安局领导通过石家庄市公安局和石家庄市政法委的协调后才得以解围。其间,办案人员曾找到高邑县公安局的领导,请求排除干扰,却得到答复:这件事是上面交办的,我们管不了!办案人员被解围后,又找到高邑县公安局的领导,要求协助办案,却遭到拒绝。
  如今,蓬莱市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高邑县公安局民警陈某耿俊杰等人绑架勒索徐志堂的法律责任。
  河北省高邑县公安局个别民警缘何参与绑架了徐志堂?该县某委“清欠办”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经过追查,耿俊杰、耿振义二人不得不承认,绑架徐志堂是他们和县公安局民警秦富国共同所为。原来,绑架徐志堂时,自称是土产公司“陈经理”的人确实是高邑县公安局民警秦富国,而那位姓宋的真实姓名则叫耿振义。
  据介绍,他们是与徐志堂一同做煤炭生意的,徐从中吃差价。开始,徐志堂还挺讲信誉,后来就拖着不给钱。他们意识到是徐志堂在骗他们,为此,二耿曾找到高邑县公安局,被答复说经济纠纷不归公安局管;他们也想到在蓬莱市法院起诉,但考虑开支太大,又害怕有地方保护,官司打不赢,即使赢了也不一定能要回钱。于是,他们就想出最恶的一招:绑架徐志堂,逼他还款!
  耿俊杰、耿振义二人辩解,当初,蓬莱市公安人员带着徐志堂到了高邑县公安局时,通过双方对账,查出徐志堂还欠款十万多元。而蓬莱市公安人员不但不承认这笔欠款,还让徐志堂躲在车里不出来。这样,他们索性把徐志堂及蓬莱公安人员“围”在高邑县公安局大院里,目的是想让徐志堂承认欠款。
  高邑县“清欠办”只是1996年年底时成立的一个临时机构,由该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四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帮助县里的工商企业和银行清理债务、索要欠款。其实,它的真实名称是“法律咨询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公安局,既不挂牌,又没有公章和介绍信,当地干部和群众戏称它为“清欠办”。
  据有关人士介绍,“清欠办”成立后动作起来有很多困难,因为没见什么成效,运转了一个多月就关门解散了。而秦富国就是被抽调到“清欠办”后参与绑架徐志堂之事的,但这一违法行为纯系秦富国个人所为,跟“清欠办”无关。
  但是,人们不禁要问,蓬莱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高邑县被耿俊杰等几十人围困长达38个小时,高邑县公安局的领导们为何视而不见、置之不理?
  河北省高邑县耿俊杰、耿振义为讨债,伙同该县公安局民警秦富国绑架了山东省蓬莱县徐志堂;徐志堂为索回被扣财物又将执行公务的高邑县法院两法官非法拘禁。
  如此看来,围绕各自经济利益而引发的这场“人质大战”,蓬莱、高邑两地都“事出有因”,这种“以牙还牙”,大搞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不法行径,最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七、恶法官酗酒滋事淹死儿童

    法官酒后无法无天,将一13岁儿童扔进水库溺水而亡。令人气愤的是
  在场的还有3名法官,竟不闻不问!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批示:对人民法官
  中的个别败类一定要严惩不贷。

  1998年7月22日下午2时许,山东省枣庄市回民小学三年级学生米勇和哥哥米新,正在该市北部山区山亭区徐庄乡境内石门水库浅水处戏水。此时,一辆带有“法院”字样的金杯面包车嘎然而止,从车上急匆匆走下4名身着制服的法官。他们酒意十足地摇晃着,急不可待地扒光了身上的衣服。这粗野的行径,把岸边一年轻女子吓得扭头便跑。
  4法官走进米勇兄弟身旁的浅水处,其中一个说,谁能从这头游到那头,我给谁一千块钱。这一“悬赏”使得在场者一阵嚷嚷;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王永强抢过话茬,把大拇指一伸:“我能游一百米!”站在他身旁的小米勇看着这个又矮又胖的中年人,天真地说:“你不行!”“谁说我不行,不行咱试试。”王永强一把抓过小米勇,双手托起,欲将其抛入水中。比米勇大两岁的哥哥米新连忙高声喊道:“别扔俺弟弟,他不会水!”在米新急切的阻止声中,王永强依然用力把13岁的米勇扔进深水中。见此情景,爬上岸的米新立即跪倒,哀求王永强把弟弟米勇救上来,王永强站在原地丝毫未动。
  此时,正在岸边屋内与朋友聊天的米勇父亲,闻声朝出事地点跑来。王永强见事不好,爬上岸,撒腿就向汽车奔去。快到车边,王永强将追上来的米勇父亲打倒在地,意欲夺路逃离,被赶上来的米勇四叔用尽全力,将其按倒在地。
  米新父子跑回出事地点,向仍站在水里的3位法官磕头求救。3法官站在齐腰深的水中,置若罔闻,就像没有发生什么事情。过了一会儿,他们就从水中走出,穿起了衣服……
  闻讯赶来的乡亲愈聚愈多,平静的石门水库愤怒了。
  山亭区法院一位副院长闻讯赶来,面对愤懑的群众说:“嚷嚷什么?有什么了不得的事?”有人大吼一声:“这样的院长还要他干什么,揍!”要不是受害者家属苦苦相拦,后果不堪设想。面对这种从未见到过的场面,有的法官惊恐地撕下自己服装上的国徽、肩章,离开现场。
  第二日早晨6时许,在受害家人多次要求、催促下,盛放尸体的冰柜才运到现场。打捞上来的小米勇紧握双拳,怒目圆睁,耳朵、眼睑均被野鱼咬得惨不忍睹。
  十里八乡的群众从四面八方拥来,坝上坝下挤满了数以千计的围观者,人们咬牙切齿,骂声连天:这叫什么人民法官。老百姓养着你们供着你们,你就这样欺负俺们?
  近百名警察安抚着怒气冲天的群众,当地官员也及时赶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早在1996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面向全省各级法院下达了“禁酒令”。在此期间,身为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的王永强却多次违令酗酒,并因“酒乱”时常遭到领导、同事的批评与指责。这次事件发生前6天,就因酗酒滋事在庭内作了检讨。
  1998年7月22日的上午,王永强带领其他3位法官执行完公务后,到一“管区”书记家中吃酒。席间,他开怀豪饮,据同桌者说,他一人喝了一斤多38度的白酒,远远超过了平时七八两的量。
  事件发生后,枣庄市委市政府及山亭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市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专案组”。警方也即刻投入了侦查工作。案情很快明朗,经检察院批准,警方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将凶手王永强逮捕。
  随着案情进展,警方欲对小米勇尸体实施解剖,还未从悲痛中解脱出来的米勇亲属坚决反对。为阻止地方有关部门的尸体解剖,受害亲属提出了连自己也觉着绝大多数不可能被答复的“九条要求”。这九条中最主要的两条是以“残害儿童罪”,将王永强处以极刑,二是高达200万元的精神赔偿。有关方面认为这九条纯属无理要求,使事件的善后工作受到阻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核查基本情况后批示:法官王永强致小学生溺死事件,弓愧群众公愤,严重恶劣至极。此事件发生在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更是令人不可思议。王永强等人丧失良知、丧失理智、丧失做人的基本准则,造成严重的危害和恶劣的影响。对这种人民法官中的个别败类一定要严惩不贷。为此,肖扬院长要求:卫.最高法院要立即派出工作组,会同山东省高级法院,调查事实真相,安抚群众情绪,做好善后工作;2.要严惩凶手,各级法院绝不准护短,更不准包庇,如有上述行为一定要追究责任;3.在进一步查清情况的基础上,将此事件立即通报全国各级法院。
  在肖扬院长“批示”的感、下,受害亲属放弃“九条”要求,只愿严惩凶手,并得到适当的精神补偿。

            八、断臂少女缘何苦等了10年

    7岁农家女,意外遭电击,家贫无钱截肢,双臂慢慢烂掉。责任单位相
  互推诿,本该6个月结案,法院判决拖至9年。拿着人民的俸禄,头戴国徽、
  肩扛天平,人民的法官对人民的疾苦漠然视之。

  一个7岁的农家女孩,被不符合安全标准安装的变压器击伤。家贫无钱截肢,双臂慢慢烂掉,伤口3年愈合。责任单位推来推去,横竖不管。诉诸法律,法院一审、二审……重审长达9年!
  她的名字叫隋香,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天红村人,一家世代为农,全家4口,种着5亩菜地为生。
  那是1988年10月5日。
  “香香,那个砖垛子上的铁家伙是个啥玩艺?”一起玩的孩子们对香香家菜地里新建的变压器产生了兴趣。是呀,砖垛子上放的方的、圆的铁家伙都漆得亮亮的,还有一个个漂亮的磁瓶,孩子们开始走近变压器。
  土堆上两个孩子驮起了香香,香香又蹬住从变压器上垂下的一束成V字型的电线,连蹬带攀,加上小朋友的推搡,香香终于上了砖垛。
  “哇!”随着一声惨叫,香香还没有拉到小朋友的手,就被强大的电流从砖垛上击下。一瞬间,摔到地下的香香和惊呆了两个伙伴都没了声响,空旷的大地间只弥漫着浓浓的焦肉味……
  “这孩子必须截肢,谁是这家主事的?”在哈尔滨的一家大医院里,经过紧急处置,医生们开始术前准备。“我是这家主事的!”刚刚赶到医院的香香爷爷,怀里揣着刚刚卖掉马车、马匹的1500元钱挤到了医生面前。“这孩子伤势严重,需要截肢,还要做其它修补手术,因为高压电击穿了她的身体。”“孩子有没有危险,开刀要多少钱!”香香爷爷的头上急出了汗。
  “手术结果难说,术前先交押金4000元。”医生交待完走了。香香的爷爷和爸妈都低下了头。除了兜里这点钱,家里就剩地里那点儿白菜了。
  住院6天后,香香一家悄然离开医院回到了铁力。
  “不能就这样算了,变压器安到人家地里,伤了人,得负责任。”乡亲们除了陪着落泪外,想起了讨说法的事。“对,找他们去!”香香爷爷“腾”地站了起来。
  “谁的责任啊?你懂什么,看看这个,这是国家的规定,我们都是按这规定办的!”“啪”一本厚厚的书摔到桌上,香香爷爷不认字,找了几天,县农电局的一句话就把他噎住了。
  “别找我们,这个变压器,我们还没接收呢!”县石油公司的话更简单。
  这以后,香香的爷爷无论找到哪儿,不是闭门羹,就是这几句话。老人又在悄悄落泪。
  几个月后,终于,有个部门出面协调此事了。但不知是协调此事的政府官员也不懂法,还是有什么别的原因,香香爷爷在县劳动局安全委员会得到了一纸协议:县农电局和石油公司两家从道义上各给付隋香2000元人民币。签字前又加了一个前提条件:今后不再追究此事!
  不识字,不懂法的老人在协议上签了字。
  经过3个多月的煎熬,香香的双臂烂掉了,脱落了。万幸的是,香香妈的每天几十次的换药、消炎挡住了细菌的侵袭,香香闯过了一大关!
  更加幸运的是,香香的一位谙熟法律又极富同情心的表姐夫得知了此事,从此,香香一家有了希望。
  起诉、立案、调查、开庭。主审法官徐晓峰的干练加上对香香境遇的极大同情,使本案的审理一开始进展很快。1989年夏初,在立案后一个月内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席上是香香和她的爸爸妈妈;被告席上是一对兄弟,一位是县农电局技术股长,另一位是县石油公司副经理。
  “县农电局为县石油公司安装在原告隋香家菜地里的变压器,安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原告代理律师振振有辞地陈述着。
  “按国家有关规定,变压器安装在两米以上的基座上,就可以不安装护栏,就对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不负责任。”农电局的代理也有根有据。
  “据实地调查,变压器的基座不足两米,且有大束下垂电线,根本不符合安全标准,这是一;二,即使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造成今天对隋香的伤害,也要有人负责任。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律师慷慨陈词。
  “本案已由县劳动局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农电局代理人又找到一条理由。
  “2000元换两臂,这在法律上叫显失公平,协议无效。”
  “那,那变压设施是由我方承建安装,出事时工程已完,责任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农电局开始把责任推向石油公司。
  “不对,承建安装是否完成,应以交接手续为准,请问可有证据。”
  香香妈除了24小时照顾香香生活,为她继续擦药治伤外,开始有意识地让香香用脚干这干那;时不时在炕上撤一把豆子让香香拣。香香爸则伺候菜地,赶小马车拉脚,没日没夜地为糊口奔波。
  断顿了,亲属给点米,乡亲借点面;有钱先给孩子买药,没钱时高利借款。一家人盼着法院早日判决。
  1年、2年、3年,法院的判决杳无音讯。
  第6年,也就是1995年,当初审此案的徐法官在外地法庭任职多年后,又调回已县改市的铁力法院。一天,新任法院院长亲自交办一个案子,打开卷宗,徐法官呆了——这竟是6年前自己初审的香香损害赔偿案。案子怎么至今还没结?怎么6年间,卷宗中只多了一份法医鉴定?!
  此案一定要审,而且要尽快审结。时隔6年,徐法官第二次开庭审理香香人身损害赔偿案。
  1995年7月14日,铁力市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由原县农电局、现市电业局向受害人隋香赔偿医药、残疾补助、生活费共计3123548元;市石油公司赔偿2000元;香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费用的20%;安装假肢费用待隋香18岁后另案处理。
  市电业局不服此判决,仍以6年前第一次到庭时陈述的理由上诉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11月24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市电业局还是不服,再次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裁定,撤销铁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并附函提出要求:
  一、分清电业局和石油公司的责任,如分不清双方各负50%的责任;
  二、医疗等费用的赔偿与假肢费一并审理;
  三、鉴于受害人伤势严重,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建议免去20%监护人的责任。
  从案发至今已10个年头,此案审理也有9年。香香已从幼女长成少女。还要多长时间本案才能审结,还要多少个年头判决才能执行,这些都无从知晓。
  伤残、穷困、遥遥无期的诉讼,隋香一家人承担了多少,能承担多少,也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假如,当事的那些人有点同情心,也许香香受煎熬的时间会短些!
  假如,我们的法律能够更严肃一些,也许这样审限为6个月的案子,不会一审就是6年、10年!
  1998年2月25日,《法制日报》以整版的篇幅刊发了小隋香案的报道《天若有情》后,舆论哗然,举国震惊。一个月后,3月25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再次报道了悬而未绝的隋香赔偿一案。媒体的曝光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以及副院长祝铭山、唐德华等领导的高度重视。肖扬院长要求有关单位迅速调查了解并催办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责成黑龙江省高院督促伊春市中院尽快执行再审判决,以保障受害人的生活和医疗的需要;限时黑龙江高院督促伊春中院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认真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向全国各级法院通报此案。
  据悉,伊春市中院于3月24日已对此案做出了再审判决,3月26日宣判赔偿隋香各种损失共计167万余元。其中,铁力市电业局赔偿66万余元,石油公司赔偿50万余元,共计116万余元。
  隋香损害赔偿案,从起诉到再审做出判决长达9年之久,黑龙江省法院调查认为,审判机关存在著作风拖拉、个别审判人员失职、领导失察等问题。为此,有关部门决定对铁力市法院、伊春市中级法院对隋香案负有责任的庭长、副庭长、院长、副院长等7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通报批评等处分。
  在调查此案的同时,省法院还发现了铁力市法院立案、执行需向市政府请示协调这一违法问题:1996年11月至1998年3月,铁力法院共请示政府协调案件51件。
  稍有宪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人民法院是宪法规定的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诉讼案件的立案权与执行权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当然只能由人民法院来行使,不容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染指。铁力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一级审判机关,不可能连这点宪法常识都不清楚。而铁力市一位副市长明知这种做法是“把手指头插进转动的磨盘眼儿”,却愣是非插不可,此种“义无反顾”的违法举动,更是令人吃惊。对此,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在铁力市法院和市政府一些人眼里,神圣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与他们的长官意志和手中权力相比,实在不值一提。而铁力市法院一位负责人称这种做法为“摸着石头过河”,意即他们是在“改革”、在“探索”。对宪法规定进行所谓的“改革”与“探索”,这个“石头”摸得太离谱了!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隋香赔偿案:
  隋香案一审审了6年,而这6年中,从立案到结案只开过两次庭。原因何在?是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量大吗?不是。是责任难分、是非难断吗?也不是,用被害人伤情治疗来终结、法院内部人员工作等理由来解释,也难以自圆其说。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隋香案1989年初夏立案,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公布实施,因此,直到《民事诉讼法》公布前,我们对该案办案时限上的问题可不作评价。但是,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之后,该案又“踏踏实实”地被放了4年,这就不能不耐人寻味了。法律既然对审判时限已有明确规定,那么,隋香案超过6个月审判时限是否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呢?如果报批了,又超过审限6个月是否报经上级法院批准了呢?如果没有按规定报批,这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时限的规定,责任该由谁负?如果报批手续齐备,该案一审6年未结,上级法院批准审限如此之长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此案从第一次开庭后,到第二次开庭前,6年间卷宗里只多了一份法医鉴定,这说明,在长达六年的时间,法院并没有做其它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此看来,此案审限一延再延完全是人为原因。这种做法是不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是再清楚不过了吗?
  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申诉案件,办案时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伊春市中级法院对隋香案再审了一年多,也大大超过了审判时限。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该院主管院长却讲这个案子我不太清楚,是看了《法制日报》才知道的。如此这般,这个案件再审超时限是否经过院长批准就不言而喻了。案子到了中院一年多,主管院长却全然不知,审判监督作用又从何谈起呢?许多人反映,不少案件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足,但不知什么原因,一拖就是几年乃至更长,致使许多法院积案甚多,给当事人的身心、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这个问题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审判机关重视吗?
  可以说,该案9年未断的根本原因只有一个,就是没有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审判职责,也就是说没有依法办案。政法机关天天在讲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等。然而,面对一个忍受断臂之痛坐在法庭上的女孩子,面对为给孙女讨公平一次又一次老泪横流的老人,面对因女儿断臂无钱治疗而柔肠寸断的母亲,我们的一些执法者却无动于衷,把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一拖就是9年。抛开执法严肃性不论,这能说是对人民负责吗?如果此案原告不是与他们毫无关系的农家女隋香,而是他们的妻子儿女、父老兄弟,或是此案发生在某些有权力、有地位、有关系的人身上,他们对此案还会是这种办法吗?隋香案被一拖9年的事实也足以证明,我们的法官队中确有那么一些拿着人民的傣禄,头戴国徽、肩扛天平,却对人民的疾苦漠然置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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