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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标准




   
伯尔尼的召唤

  1991年9月,以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为团长的中国版权代表团飞赴日内瓦,就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问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磋商。这次磋商,在中国版权工作的进程中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关键步骤。它是中国第一次正式从法律技术程序上与伯尔尼联盟进行工作性研究,标志着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进程到了实质性阶段。
  一百多年前的1886年9月9日,来自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等10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的伯尔尼市签订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它的基本原则是,给予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同等权利。也就是说,各缔约国要像保护本国国民的版权一样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版权。而且,这种版权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品一旦产生便自动受到保护。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了一个联盟,即伯尔尼联盟。一百多年来,这个联盟的成员国不断增加,到1991年已经有90个国家。这是一个真正的国际版权大家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作者都从这个大家庭中受到版权保护。惟一没有加入这个国际大家庭的大国,是中国。
  “中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不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实在说不过去。这与一个大国的地位不相称。”——日本作家山崎丰子对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耀邦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意见。
  胡耀邦当即回答:“我记下这个事情,这个问题要很快解决。”
  半年之后的1985年6月24日,胡耀邦便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讨论了这个问题。
  会议形成决议:中国参加国际版权公约。
  回顾这一段历史,我们不能不由衷地敬佩当时的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开放姿态和伟大气魄。同时,又可以从中看出一些经不起历史检验的工作破绽。首先,当时中国没有版权法,而没有国内法作基础是谈不上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第二,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立法机构来决定,书记处并没有这个决定权;第三,提交这样一份提案的单位应当是国家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而不是中宣部这样的党政部门;第四,国际版权公约有两个,一个叫伯尔尼公约,一个叫世界版权公约,书记处决定参加的是哪一个呢?不清楚。
  尽管书记处的决定根本无法实现,但它却作为一个历史契机,大大促进了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及我国与国际版权联盟的联系。可以说,就在那个时候,中国的航船朝着伯尔尼起程了。
  当刘杲一行飞抵日内瓦,走下飞机舷梯的时候,他们仿佛听到了伯尔尼联盟的亲切呼唤:“欢迎你,我们的中国新朋友!”
  而代表团的成员们在此时此刻也禁不住要喊上一声:“伯尔尼,我们来了!”
  这一次,是刘杲第三次来到日内瓦就版权问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磋商。1985年,中国第一次派出政府版权代表团到日内瓦,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发展中国家常设委员会会议。当时中国没有版权法,不是成员国,只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1986年9月,刘杲第二次来到日内瓦,参加伯尔尼联盟一百周年的盛大庆典。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在大会致辞中,又一次表示希望中国尽早加入伯尔尼联盟。
  今天,中国的代表第三次来到日内瓦。他们是来具体磋商加入伯尔尼联盟的所有细节。刘杲此时的心情,与前两次大不一样。他手中握着一张牌,这就是中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的著作权法。可以说,有了这张牌,中同已经具备加入伯尔尼联盟的资格。
  中国代表团到达日内瓦的当天上午,就受到了总干事鲍格胥的接见。当天下午,鲍格胥再次与代表团会谈,并特邀代表团参加决定他连任的联盟成员大会。此后,鲍格胥又第三次会见代表团。
  鲍格胥对中国有着特殊的感情。而这种感情却是基于一种客观的事实:中国是拥有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大国。没有中国参加的任何国际联盟,都将是一个不完全的联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希望中国早日加入伯尔尼联盟,还由于这样一个现实的原因:国际版权保护出现了一些亟需研究的新情况,诸如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人工智能及专家系统数据库等,将需要伯尔尼公约作出新的调整。这一系列新的调整,意味着新的国际斗争的开始。如果中国不加入联盟,在新的国际斗争中就没有发言权,就不能保护自身的利益,也不能代表发展中国家维护其利益。中国早点加入联盟,便能早日在国际版权斗争中得到发言的机会,施加一个大国应当具有的影响力。一句话:中国需要公约,公约也需要中国。
  然而,加入伯尔尼公约,不仅意味着可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且意味着要承担起国际责任,按照公约规定的国际标准保护其他成员国的版权。这样,就有了一个版权保护的标准问题。它不应是国内的标准,而应是国际标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真研究了中国的著作权法。他们认为,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从总体上说与伯尔尼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中国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加入伯尔尼公约。但是,中国著作权法中的某些条款,与伯尔尼公约的精神不尽一致,需要在加入公约的时候作出修订或采取其他的变通措施。
   
取消“黑名单”

  就在中国政府版权代表团前往日内瓦,就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进行技术性磋商的时候,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正处在十分艰苦的阶段。
  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卡拉·希尔斯向新闻界宣布,根据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特别301条款”,中国被列入侵犯美国公民知识产权的重点国家名单中。5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正式开始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6个月的调查。如果确认中国的行为、政策和做法严重损害了美国利益,可以在30天内决定对中国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美国在“特别301条款”下,将它的全球贸易伙伴就侵犯知识产权的程度分成几类:正常国家、列入观察名单的国家、列入重点观察的国家、重点国家。中国在1989年和1990年均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的名单,1991年又被升级为“重点国家”的黑名单。
  “特别301条款”是一把双刃刀。一面是贸易,一面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三项内容: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而在这一次双边磨擦中,版权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美方根据美国一些公司和所谓受害者提供的未经证实的材料,武断地认为由于中国侵害美国的版权,给美国造成了4亿美元的损失,其中计算机软件的损失占3亿,图书及音像制品的损失占1亿。
  这对自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政治风波之后日趋紧张的中美关系,犹如雪上加霜。世界各国尤其是与中国贸易关系紧密的地区,都紧张地注视事态的发展。两个大国能否通过谈判顺利解决争端,以避免一场灾难性的贸易战?
  1991年6月11日,美国贸易代表梅西率10人谈判代表抵京,揭开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序幕。谈判双方互不相让,激烈交锋。
  美方:贵国大量盗用我国公民的图书、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仅计算机软件一项,就给我们造成约3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中方:我们承认可能存在着侵犯贵国公民版权的情况,如果确实存在,它会给贵国造成经济损失。但是,这3亿以至4亿美元的数字显然太夸大了。它是怎么算出来的?
  美方:我国的一些公司和受害者提供了这方面的情况。一家研究机构对此作了认真的调查。损失数额是一个大致的估算。
  中方:贵国怎么能把私立机构的推算,作为政府制定政策的根据?这样太不严肃了。
  美方:贵国听任侵犯版权的问题发生而不予以制止,难道就是严肃的吗?
  中方: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著作权法,并颁布了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这是事实。
  美方:但是,贵国的版权保护水平太低,达不到国际标准。你们对外国人首次在国外发表的作品不予保护。你们不把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你们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期限只有25年,而国际惯例是50年,你们必须对著作权法作出必要的修订。
  中方:我国的著作权法是国内法。何时修订、如何修订是自己的事,外国无权干涉。
  美方:你们必须尽快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用国际标准保护国外的版权。
  中方:请问,贵国是什么时候才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据我们所知,贵国用了一百多年时间才在1989年3月1日加入1886年9月9日建立的伯尔尼公约,井将贵国的法律按照八十多个国家承认的原则作了必须的改动。而我国则在十来年的时间里走完了一些国家几十年、上百年才走完的路,不仅颁布和实施了著作权法,而且宣布尽早加入伯尔尼公约。
  美方:尽早?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限?贵国必须在1992年2月1日前加入。
  中方:这个日程表只能由中国自己制定。
  双方的立场相差太远,6月的谈判宣布破裂。
  8月,华盛顿。新一轮谈判开始,双方仍然针锋相对,谈判再次陷入僵局。
  10月,北京,又一轮谈判未果而终。美国代表在谈判结束后发表声明说:谈判没有取得进展。距11月26日的结束调查期只有一个月时间了,如果中国不在版权和专利权上采取重大保护措施,将招致美国的贸易报复。
  11月21日,华盛顿。在中美贸易战一触即发的时刻,新一轮谈判开始。按原计划谈判为时两天,中国代表团预订了23日的返程机票。但美国人留下话说:请不要走,不要错过这次机会。谈判延长了4天,经常谈到凌晨两三点。结果还是谈崩了,美方代表宣布,美国将对中国的价值15亿美元包括106种商品在内的中国输美物资征收百分之百的关税。这是美国第一次援引“特别301条款”准备对另一个国家实行贸易报复。
  12月21日,北京。第五轮谈判一开始充满了火药味儿。中国版权和专利方面的代表口气强硬地撤回上月谈判的全部承诺。美方代表空手而回,说:中方立场大倒退。中方代表说:中国不惧怕“制裁”。如果美国实行报复,我们也将实行同等的贸易报复。
  1992年1月16日,华盛顿。最后一轮谈判的最后期限。下午,中国代表团被告知:期限可放宽到17日零点。
  中国代表团一行16人,是历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最大的一个团。团长:经贸部副部长吴仪,副团长:国家专利局局长高卢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国家科委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这是一些“能拍板的人”。
  谈判从1月10日开始,原定在12日结束,但双方立场相距甚远,谈判室内依然气氛紧张,谈判不得不延期。双方都不肯作出让步。但是,随着谈判最后期限的迫近,双方的心里都很明白,谁都不能不作出必要的让步。
  此前一个星期,中国政府已经宣布一旦美国对华采取报复手段,中国也将对美实施反报复计划,其内容为,对价值12亿美元的美国商品课征惩罚性关税,排在清单第一位的是波音客机。这对美国经济将是沉重的打击。在谈判开始的第一天,布什总统访日归来,在华盛顿机场传达了一个重要信息:将尽力保持中美之间的重要关系不偏离轨道。
  同样,中国方面也不得不作出让步。一旦谈判最终破裂,两国经贸关系将立即恶化,不仅要使中国遭受几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而且将导致取消中美之间的最惠国待遇,中国一直在奋力争取的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进程也将陷入泥潭。这对一直寻求走进国际社会的中国来说无疑是一个恶兆。
  艰苦的谈判倒是使中方代表更清醒地认识到一个痛苦的但却是明白无误的事实:整个世界正在越来越紧密地联成一片,国际社会建立了通行的规则,中国要真正走进世界,就必须按照国际标准、执行国际规则、遵守国际惯例,在这个基础上使中国与世界实现“对接”。在这个问题上,不要期望别人来迁就我们,而需要我们一步步地朝国际标准靠拢,这种靠拢实际上是历史的进步。
  1992年1月17日,中国代表团团长吴仪和美国贸易代表希尔斯这两位女性在《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上签字。长达两年零八个月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最终有了结果。根据此项备忘录,美国从签字之日起中止对中国发起的调查,并取消把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美国方面作出承诺,修改专利法,在计算机软件追溯保护期限等问题上作出让步。中国方面则承诺,按照国际标准修改现行专利法,延长计算机软件保护期限,在年内通过法律程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并争取在1993年内加入保护音像制品版权的《日内瓦唱片公约》。
  世界舆论普遍欢迎中美之间达成的这一协议。台湾也对协仪表示支持。备忘录签署的当天下午,香港股票市场上的恒生指数发生了戏剧性变化,从本周最低的4325.91点猛增到4454.89点,净增128.98点。
  中美双方都大大地松了一口气。
  中国朝版权保护国际标准前进了一大步。
   
国际与国情

  中国的版权保护水平朝国际标准看齐,是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国际交往的迫切需要,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如果仅仅作出这样的解释,就会带来一系列复杂的国内矛盾。
  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对外国人的作品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保护,对中国人的作品按什么标准进行保护?如果对外国人和中国人分别使用高低不同的两个标准,那就会不仅在版权保护的水平上,而且在民族心理上造成不良影响。如一位版权专家所说的:“那会使人产生中国人不如外国人值钱的民族自卑心理。”
  能不能对国内作者的作品也同样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保护呢?我们的主观愿望如此。但是,我们的立法者很难下决心做到“一步到位”。因为它受到了国情的制约,不仅受到文化心态的制约,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
  这就使我们处在两难的境地。
  这也是立法者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音乐作品的每一次使用,使用者都应当向作品的创作者支付报酬。但在我们国家,即使是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的日子里,电台、电视台也不向作者付酬。
  一位著名音乐家与一位广播电视工作者为此展开了一场长期的针锋相对的争辩。
  音乐家: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不给作者付酬,这完全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原则。
  电视台:我想给你钱,但我有钱吗?国家财政拨给我们那点钱,连维修设备都不够。坦率地说:我没有钱给你。
  音乐家:在国外,播放一次音乐作品就给一次报酬,国际惯例如此。
  电视台:我们是中国,是一个穷国。也许几十年后国家富了,上面给电视台的钱多了,我可以付给你,但现在不行。
  音乐家:现在穷,不一定付那么多,哪怕播一次付一块钱呢!你总得有这个意思。
  电视台:别恶心我们了!给你一块钱,你干吗?你还不得去骂娘!
  音乐家:一块钱虽少,但它是一种证明,证明你们承认作者有这种权利。
  电视台:不要只谈你们的权利,我们的权利呢?国家的权利呢?你不能总拿国外的那一套来套中国。外国的电视台是商业电视,中国的电视是公益事业。外国是资本主义管理方式,中国则是社会主义的管理方式。咱们的分歧就在这里,难道我们也能搞商业电视?
  音乐家: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当尊重作者的权利,更保护创作,更珍视智力成果。
  电视台:可是,我们的作家与外国的作家还不一样呢!有工资,有职称,有房子,医疗保健等等一条不少。你们不也是在吃社会主义的“大锅饭”?你那个团里,有多少人能正常上班?人都到哪里去了?在国外,音乐家和演唱者都拿着国家工资又去走穴吗?
  音乐家:别绕弯子,咱们谈著作权。
  电视台:只讲著作权能行吗?能做到哪一步就谈哪一步,做不到的,就别侃。
  音乐家:如果连支付稿酬这一点都做不到,还奢谈什么版权保护,什么著作权法!
  ……这样的辩论一直在持续。
  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草案中,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作品应向作者支付报酬。这条规定受到音乐创作者的支持,却遇到广播电视部门的强烈反对。
  人大常委们走进会议厅,意外发现,在会议规定的文件之外,又多了一份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提交的材料。这份材料陈述了不应向节目原作者支付稿酬的理由,并算了一笔细账: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年经费只有800万元,目前稿酬支付数额为100万元,如果按规定付酬,数额将达到1003万元。中央电视台全年经费只有2003万元,1989年稿酬支出为520万元,如果按规定付酬,将要支付4600万元。全国有无线广播电台531座,无线电视台469座,市、县有线广播站2525个。中央台经费尚且紧张,地方台特别是县级台站的经费更加困难。据统计,1987年全国广播电视经费来源总计25.7亿元,整个经费按全国人口折算平均每人2元左右。与此相比,美国每年仅国家对每个公民在广播电视方面的投资,按人民币折算达100余元,日本达90余元。
  根据这样的统计,广播电视系统的同志认为,我国的著作权立法面临着与西方国家根本不同的国情。立法不能不考虑这种国情。
  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这份材料得到部分人大常委的同情和支持。会议对著作权法草案的审议朝倾向于广播电视部门的意见的方向发展。正在这个时候,著名音乐家王立平上书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对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意见作出了有力的反驳。
  王立平是在版权问题上最早觉醒的中国音乐家之一。从1985年起,他就在中国音乐家协会负责版权工作。这期间,他多次到国外和香港访问,了解国外的版权保护情况。他不仅多次向社会大声疾呼尊重作家、音乐家的权利,还花三年的精力在他的创作“黄金时期”为《红楼梦》电视剧歌曲被侵权一案打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他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讨得那么一点赔偿,那在经济上绝对不值导。他说:“我打官司,不是为了一个磁带一首歌,更重要的,是要唤醒中国知识分子的版权意识。”由于这些情况,人们称这位音乐家“版权先生”。中国版权研究会给了他一个“常务理事”的头衔。
  一天晚上,一位同志心急火燎地赶到王立平家中,向他转述了人大常委会收到的广播电视部门呈递的那份报告及那份报告将对著作权法产生的影响,商量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阻止著作权保护水平向下滑落。作为一名音乐家,王立平没有什么别的权力阻止这种滑落,他想到了给万里写信!
  王立平当即铺开纸笔,奋笔疾书。
  他写到了国外的情况。国外对著作权,特别是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已经提得很高。有一个故事给他的印象特别深:1983年,法国一位小提琴手在咖啡厅里演奏完一首曲子,端着帽子向在座的听众收钱。一位听众却拒绝付钱。“你为什么不付钱?应当尊重我们演奏者的劳动。”“我尊重你的劳动,但你更应当尊重我的劳动。你应当先付我钱。”演奏者听了不禁一愣:“为什么我要付给你钱呢?”那位听众这时说:“因为你拉的是我作的曲子,你使用了我的作品。”到底谁应付给谁钱?官司一直打到法庭,并在报纸上展开争论,引起法国全社会的关注。法庭对这场纠纷作出了判决:作曲家胜诉!从此,音乐版权意识成为法国的公众意识,法国建立了音乐版权的集体管理机构。现在的法国,演奏者每次演奏完一首曲子,就会自觉地在身后的登记簿上记下一笔账:某月某日某时演奏了某位音乐家的某首作品。过上一段时间,音乐行会的管理人员就会登门收费。不仅是法国,在发达国家及许多版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里,版权都得到了高度尊重……
  王立平写到了国内的情况。他在国内看到的、感到的、体验到的是另一种遭遇:音乐作品的版权处处遭到侵犯。广播里、电视里、舞台上天天都在使用音乐家的作品,却没有谁肯向作者支付报酬。唱片里、录像带、录音带里都在灌制音乐家的作品,但对红歌星表现得异常慷慨的音像公司,对作者却十足地吝啬,偶尔,作者也能得到一张稿费单,但那是“十五的月亮十六圆(元)”。他的好友、著名的中年音乐家施光南英年早逝,留给后人的是一架钢琴上的一束勿忘我和两张稿费单,一张是十元的,一张是十二元的。施光南的夫人根本就不去取这两笔稿费,只把单子留下来作为纪念。这是怎样苦涩的纪念啊!它就是一位音乐家的价值,是杰出智力成果的价值?
  王立平越写越激动,思如泉涌,走笔如神,写得慷慨激昂,义正词严。他写道,多少年来,中国的版权保护是在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进行的,没有规则,就必然要撞车出乱子。现在我们要颁布著作权法,也就是要设立红绿灯、要制定规则了,那么这个规则应当是高水平的规则,是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规则,是可以让中国人、外国人都秩序井然的规则。这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提高法制水平的需要。
  王立平的这份上书连夜被送到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并被打印多份,第二天便分送到万里委员长及常委们手中。
  其中一份,由人大常委会委员、著名歌唱家叶佩英带到大会分组讨论会场当众宣读。叶佩英以她那清亮的嗓门,把王立平的信读得抑扬顿挫,铿锵有力。读着读着,叶佩英竟激动得唱了起来,把信中的思想表达得淋漓尽致。
  这种场景,使在场的每一个常委都终生难忘。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肃穆而庄严的会议上,还从来没有出现过如此精彩的一幕话剧。
  会场上顿时活跃起来。显然,常委们的情绪都受到了极大的感染。
  会议上的争论更加激烈。部分委员和法律工作者不同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意见,站在了音乐家的立场上。他们认为,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只强调了一个方面的理由,而忽视了另一个方面:不给作者支付报酬,怎么鼓励作者创作?作者没有创作热情,电视台、电台的优秀节目从何而来?既然对演唱者支付报酬,为什么不能给作者支付报酬?既然歌星的一次演唱可以拿到几百元以至上千元几千元,为什么连十元钱都不肯给作者?说是没有钱,歌星的报酬怎么就有?每天都收取那么多广告费,能说没有钱?
  两种意见相持不下,直到著作权法就要表决通过的前一天,还在争论。
  正式出台的著作权法对两方面的意见作了折衷,承认作者对已发表的作品享有播放权,又指出这种播放权是有限的;规定制作节目时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又规定重播时不再支付,非营业性播放时不支付。
  两方面的意见都被采纳。
  两方面的同志都不甚满意。
  争论仍在继续。
  争论的焦点是,中国应该不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保护国内作者的版权。
  如果说要不要按国际标准给音乐作品付酬问题上的争论,主要是由于国家的经济条件引起的,那么,还有一些争论,则主要是由于思想认识问题。
  如上所述,从根本上讲,著作权法不是限制作者权利的法律,相反,它是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国际版权界一致认为,无论什么样的作品,一旦产生,作者就获得了当然的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的草案,最初完全排除了从意识形态方面对作者权利作任何限制。应当说,这是朝着国际版权保护标准迈出的一大步。
  然而,这一大步不得不退回半步。
  在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过程中,一部分委员指出,草案没有充分照顾到中国的国情。
  一位老资格的委员尖锐地指出:“这个法没有反映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经验。难道,我们对什么作品都要保护?”
  一些委员则进一步具体地指出:“难道对反动的、淫秽的作品,我们也进行保护?”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在会场上就此问题向委员们作出解释。他从立法的规范上说,对反动、淫秽作品的限制是出版法范畴的问题,而不是著作权法范畴的问题,出版法与著作权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在这次会上,他提出了一个日后被人戏为“著名理论”的比喻——“这叫‘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沈仁干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但他的话音刚落,会场上就立即炸开了。一些委员很激动地向他提出质询和责问。
  “照你这么说,黄色的东西也不管啦?”
  “难道×××的作品也要保护?”
  “反动的作品也有版权?”
  沈仁干没有料到自己的一番解释会遇到如此强大的反对声音。任他如何进一步解释,也没能完全把委员们的认识搞通。
  著作权法在颁布的时候增加一个“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样一来,著作权法就显得严谨了,但是这样的条款在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中是没有的。
   
邓小平画了个句号

  在《中美知识产权备忘录》签署的三天后,邓小平来到深圳先科激光唱片公司参观。这是国内惟一的一家生产激光唱片、视盘和光盘放送机的公司。在激光视盘车间,小平同志得知公司每年要生产一批外国电影激光视盘时,问道:
  “版权怎么解决?”
  答:“按国际规定向外国电影公司购买版权。”
  小平同志说:“应该这样,要遵守国际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据透露,小平同志在他的南巡过程中,多次提到知识产权问题,并指出在这方面要向国际标准看齐。这位87岁的老人比我们许多人都更明白、更理智。
  版权保护到底要不要向国际标准看齐,这个问题的提出已经有许多年了。一开始,许多同志认为需要分两步走,即先保护中国人的版权,再考虑保护外国人的版权。这个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后,一些立法者又提出了新的“两步走”,即首先加入国际保护水平较低的《世界版权公约》,然后再加入保护水平高的《伯尔尼公约》。在加入《伯尔尼公约》的问题达到共识之后,随之又出现另一个“两步走”的主张,即按照国际标准保护外国人的版权,中国人的版权则用较低标准。
  我们总是不能放开双腿大步向前走,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总是放不开胆子。
  而邓小平的南巡讲话,则给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问题上的这些争论画了一个大大的句号。
  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精神鼓舞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同时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到会的117名委员中,赞成:115票;弃权:2票;反对:0票。
  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将这次顺利表决,与著作权法表决通过时的情景作了对比,他说:“这种变化是惊人的。”
  向国际标准靠拢,向国际标准看齐!这已经成为中国的一致的声音。中国的专利法按照国际标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关于按照国际标准修改著作权法的呼声也日益增强。
  国家版权局已经公开表示:将为此作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以便在适当的时候提出著作权法的修改方案,使我国的版权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1992年9月14日,在《伯尔尼公约》即将在中国生效的时候,国家版权局局长宋木文对来华的鲍格晋博士及一大批世界上最著名的版权专家表示:“尽管中国的国情有其独特之处,但中国将尊重国际版权保护惯例和标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生效后,我们将认真执行公约。为使公约在中国得到实施,弥补中国著作权法和公约在个别条文上的差异,我们正在起草一个国际公约执行条例,中国的版权保护将与伯尔尼公约一起发展。”
  1992年10月15日的钟声已经敲响了!
  这一天,中国是在平平静静中度过的。但对11亿中国人来说,是否意识到了,从这一天起,我们大家都成了伯尔尼联盟中的一员,既承担起国际责任,又享受着按照国际标准应当享受的版权——人的一项神圣权利。
                     199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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