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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律中做“游戏”




  李忠效手记——
  称美国是个法律的国家是准确的,因为,美国的各种法律法令多如牛毛。但是由此,又可以把美国称为是律师的国家。这是了解了美国的生活,研究了美国的历史和现实之后得出的结论。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令多如牛毛,因此美国的律师也多如牛毛。这是美国有别于他国的现象。
  在美国,几乎每件事情,哪怕是很简单的事情,你都要找律师来办,否则你将处境悲惨。比如你要开办一个公司,或是买卖一个餐馆,或是出了车祸,或是犯了什么罪,都要找律师;我们几乎可以在任何一部美国电影或电视剧中都看到律师的形象,这是美国律师遍地这个事实的佐证。换句话说,你一踏上美国的土地,没有律师,你将寸步难行。
  另外,美国的各种法案,名目百例,有各种复杂的案例,这种信息也不是大张旗鼓地经常公布于众,一般人要想了解某一方面的法律条文,自己去图书馆又查不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律师在美国的作用越来越大,使得越来越多的美国人都想去当律师,甚至有的人想通过这个途径步入高阶层社会。
  当律师是很多美国人的梦想。
  中国留学生张晓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成为美国律师的。

  1.移民案件ABC

  张晓武自述——
  在邱小姐给我做秘书的那段时间,几乎天天都有偷渡到迈阿密来的中国人。
  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是一个姓乔的中国医生从拘留所打来的。在美国的拘留所,被拘留者可以随便打电话找律师。乔医生在电话上说他是从大陆来的。
  我很惊讶:“你是怎么知道我的电话?”
  他说:“我在拘留所里已经很长时间了,找不到华人律师。我看到电话簿上有一个中药店,写的中文,我是医生,就给中药店打了个电话,讲中国话,我问当地有没有华人律师?药店的人回答说:有哇,有个张晓武律师,你给他打电话吧……”
  这个人显然很聪明。虽然绕了一大圈才找到了我,但目的是达到了。
  我放下电话后,去了移民局的拘留所,见到了这位乔医生。
  他告诉我,他和妻子从巴拿马来美国,两个人都是医生,是广东人。已经有两个孩子,现在妻子又怀孕了。“大陆搞计划生育,要节育,不然就罚款,罚很多钱。与其让人罚,还不如跑出去。我们就跑出来了。”乔医生这样说。
  他们是通过大陆的地下移民公司跑出来的。这些地下移民公司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蛇头”。这个行当大约是在80年代初开始兴起的。“蛇头”们的关系很广,和海外的一些部门都有联系。比如,在哪个国家的移民局找些关系,给人家两三千美金,买一个允许居留证,转手就以高价卖给想出国的中国人。有的人拿到居留证以后,摆出一副洋人的样子,就返回国内做生意,等赚了钱,再花三四千美金可以买到一个居住国的护照。早些时候,即使拿到的是巴拿马这样国家的护照回国,也很神气,算是一个外籍人了。
  乔医生夫妇是通过“蛇头”先去了巴拿马,可惜运气不好。他们去了以后,正赶上美国进军巴拿马,那国家一片混乱,经济萧条,抢劫成风,他们觉得没法呆下去,就又通过“蛇头”转道进入美国。没想到一下飞机,就被美国移民局抓起来了,说他们是非法入境。
  “我们向移民局提出来政治避难,现在被拒绝了,所以想请个律师上诉。”乔医生说。
  这时我了解到,拘留所里关了二三十人,差不多都是华人,有的已经关了四五个月了。他们以前不知道当地有华人律师,请的都是纽约的律师。这些律师大多是美国人,只不过有华人助理而已。他们对中国人的移民案,并不在意,事先也不准备案子,一上庭,全输,这些律师中有不少人和“蛇头”有关系,是“蛇头”向偷渡者介绍了律师的名字。不然这些偷渡到迈阿密的华人,怎么会到千里之外的纽约去请律师?这些律师并不关心具体官司的输赢,输了你也得向他们照付律师费。他们并不指望这些远在异地的偷渡者,会成为他的永久的客户。因此,对这些偷渡者的官司,他们只马虎应付罢了。
  官司打输了,移民局就不放人,接下来就是准备遣返。关这么长时间而没有遣返离境,就是因为这些华人在上诉。上诉期间,是不能立即将他们遣返的。遣返机票由中国方面负责,移民局已经和中国领事馆交涉多次了。这些情况是我后来才知道的。
  乔医生夫妇没有被遣返的原因是,他们主动向移民局申请“政治避难”,遭拒绝后,按法律程序,移民局要告他们非法入境。不符合入境手续,要驱逐出境。当然,他们有权在法官面前申诉不被驱逐出境的理由。
  我看了他们的材料,是移民官根据赵医生的口述用英文整理的。要求“政治避难”的理由就是超生孩子问题。乔医生是外科大夫,他认为做绝育手术会出很多毛病,他反对做这种手术。我不懂这些医学方面的问题,更不懂大陆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做法。在这个案子办完后很久,我反复琢磨,认为乔医生的话有一定的欺骗性,至少言过其实。
  但当时有一个事实是,他妻子确实怀有身孕,到巴拿马时已怀孕三个月,在那里逗留一个来月,到美国又快一个月了,这时她已明显地行动不便。
  奇怪的是,所有材料中并没有写有关这位女人怀孕的事。不知是移民官在整理材料时无意疏漏,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我认为,疏漏的这个事实,倒是为他们辩护的真正理由。可以以此为由提出重新开案。
  我写了封信发到移民局。指出,这女人怀孕了,在拘留所里有流产的危险。因为,她像其他人一样,每天早上四点钟起床,只能在院子里晒太阳,这样太残忍了。
  移民局也感到自己的移民官在这个孕妇问题上,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连事实都没搞清楚,作出这种漏洞明显的判决,但是要想让他们公开向一个被关在拘留所里的华人道歉,是很难的,所以他们接到我的信后,迟迟不开庭重审,我明白症结所在,就给移民局长打电话:“你们这样不行,再不开庭,我就要把真相告诉舆论界,让你们面子不好看啦!你们美国是移民国家,人家来了,你们不搞清事实,就要驱逐,而且,面对的是一位怀孕的女人,这个新闻,报界一定会感兴趣……”
  局长忙说:“我们正在办理这个案子,请不必惊动报界人士。”
  几天之后,移民局就把乔医生夫妇放出来了,我先把他们接到我的家里,然后又把他们送到三藩市,那里有他们的亲威。他们走后十天,移民局收回原判,重新确定给予他们“政治避难”,一个很滑稽的借口,得到了一个很滑稽的结局。但我想,这结局保护了那个怀孕的母亲。
  乔医生夫妇出来以后,其他被关在拘留所里的人很惊讶。他们给乔医生打电话,了解了外面的情况。
  拘留所建在迈阿密的郊区,那是一片沼泽地,四周全是铁丝网,像监狱一样,设有好几层岗哨。这些非法入境者虽然栖身于美国的土地上,但不能算是真正入境,他们被拘留在这里,等待判决。当乔医生向他们介绍了我办案情况之后,他们纷纷解雇了他们原来的纽约的律师,要求我来接手他们的案子。他们说:“干什么舍近求远?远道的和尚也未必念好经!何况,张律师是咱们华人,是同胞。”
  他们同时转向我,这对于当时我这个小律师事务所来说,是个不错的生意,但我向他们每人只收很少的钱,然后开始为他们忙起来。
  这是一批很棘手的案子,都是被移民局拒绝后要求上诉和翻案的案子。我仔细查阅美国移民法,看看有什么规定,再看看移民局在他们的案子上有什么漏洞,想在法理上找出移民官所犯的错误。这是一场真正的法律“游戏”,美国的多如牛毛的又多为相悖的法律,给我提供了这种“游戏”进行的可能。剩下的,就看我对移民法的熟悉程度,及我的机智了。
  移民法规定,某人在美国有直系亲属,是美国公民,而且已经提出移民申请,那么亲属出面担保,交1500美金就可以出拘留所;某人如果在18岁以下,而且可以证明确实在18岁以下,马上就可以出来,因为拘留所不能关这样年龄的人;某人身体有严重疾病也可以马上出来……”
  我接案两个月之后,依据美国法律及那些拘留者自身的情况,把那些人都从拘留所里解脱出来了。在这个过程中,拘留所里又不断地有新的非法入境者被关进来。他们本来都有“蛇头”给找好的纽约的律师,但他们到了这里以后,听别人一说,就都不要纽约的律师了,而都来找我。
  纽约的律师发现生意受到影响,收入损失惨重,他们就开始在迈阿密当地找律师作他们的代办,从中渔利。他们用1500美金或2000美金把案子接过来,再用1000美金包给代办律师,就像中国做生意的“二道贩子”,只赚做中间人的钱。当地有些律师生意不景气,明知让人剥皮也愿意接。所以一下就有四五家事务所去移民局抢生意。纽约的律师不找我,因为我不买他们的账,我不用他们帮我揽生意,我有的是案子做,我凭自己的信誉和能力,来吸引客人。
  后来由于我的工作太忙,这种案子我不愿意接了,因为这些人撒谎的成分太多,我作为律师不能帮你撤慌。如果你具备可以出保的条件,我可以按照移民法的规定帮你办。有些人什么条件也不具备,只有申请“政治避难”。他们把这个选择作为一种手段。在与他们的接触中我发现,他们大多数根本没有正当理由,更谈不上“政治避难”了,而且素质也不是很好。我觉得为这种人上诉是很丢人的。我为那位乔医生办出来,是因为他妻子怀孕在身,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而且发现移民局犯了法理上的错误,出了大漏洞。后来那二十几个人,碰巧都能多多少少找出点理由。另外,当时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们在拘留所里与警卫发生了一次大规模的冲突,这个史无前例的冲突本身,使移民局变得有些被动。那时,这些人已经聘我作为他们的律师。
  事情是这样的:拘留所的警卫对关在那里的中国人非常歧视,骂他们是中国佬,经常侮辱这些华人的人格。这些人中有个上海人,戴一副眼镜,在拘留所里很憋气,经常走来走去,别人觉得他挺清高。警卫看他不顺眼,就骂他,碰巧,这个人懂英语,就反问警卫:“你为什么骂人?”那里的美国警卫优越感都很强,自然受不了在押人员的指责,就蛮横地冲上来把他按在地上揍了一顿。那二十几个中国人正满肚子怨气没地方出,让人家关在这里本来就已失去了尊严,再让人家随意打骂,哪还有人权可言?于是就借着这个由头,赤手空拳地和警察们对打起来,十分激烈,像国内说的“犯人暴动”。冲突过后,中国人虽出了些气,但却被美国当局关进了隔离室,进一步失去了人身自由。这些华人中有一个病了,被允许住院,他在住院时,设法把这件事情捅了出来。
  这样,就有一个记者给我打电话说:“张律师,你的客人们被关进隔离室了,你知不知道?”我说不知道,他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我,然后我们一起乘车赶到现场。这时候已经有许多记者赶到那里,不知是谁向记者走漏了风声。
  美国的记者是无孔不入的。他们的嗅觉都特别灵敏。《迈阿密先驱报》、美国ABC电视台、CBS电视台、NBC电视台等新闻单位的记者都来了。我一到,立刻成为他们采访的对象。我说:“我需要先见我的客人,然后再跟你们谈。”
  我找到拘留所的负责官员,要求见我的客人。在美国,律师有这个特权,随时随地可以要求见自己的客人。很快,我的客人们被从隔离室放出来了,我在接待室里见到了他们。二十几个人七嘴八舌地向我叙述事情的经过。人人都显得非常愤怒。“美国是个自由的国家,怎么打人?在中国还没人打我们呢!”他们忽视了美国的种族歧视,他们也忽视了他们在国内是上等人,而到了这里,连下等人都不是,只是个非法入境者。
  见过我的客人们之后,我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我说:“警卫为什么要打这些人呢?他们到美国是来寻求自由的。在美国这个自由的国家,发生这种事,这些从中国大陆来的人是意料之外的。他们在中国都没有受到这样的污辱、虐待,而在自由的美国却受到了,到底谁最自由呢?美国经常说中国是共产主义国家,法西斯专政,可是在美国,他们这种做法是不是法西斯?”
  当时我的情绪很激动,本来还想借题发挥抨击一下美国——说实话,在这一点上美国还是比较自由的,你可以抨击总统,没人管。就在这时,移民局局长闻讯赶来,要求与我私下谈谈,我适时地结束了与记者的谈话。
  局长担心把事情闹大,主动提出要求私下解决。我乘机提出让他立即把我的客人们放出隔离室,恢复他们在拘留所内的自由。局长同意了。
  美国的政府官员最怕两种人,一是记者,二就是律师。
  我的这二十几个客人最后都得以从拘留所解脱,不能说与这次冲突没有关系。美国人在这件事上不是理直气壮的,所以他们也希望息事宁人,不要闹得沸沸扬扬。
  曾经有人问我,这些人在国内大多都是有头有脸有身份有地位的人物,到了美国受这样的委屈,他们不后悔么?我知道,他们不后悔。这些人来美国的目的很明确,先吃一些苦头,打入美国,赚点钱,换了身份,再回国做生意。
  当然,也有个别人到美国又后悔了的。有一个外号叫“虾婆”的人,从广东来的。他不是我的客人,不过我知道他的事情。
  “虾婆”出国之前在广东做冷冻鱼虾的批发生意,发了大财,据说有上千万人民币的资产,在广州附近盖了一幢很阔气的四层楼的别墅,日子过得好好的,不知怎么忽然头脑一热想到美国闯闯。他和妻子每人花巨款买了一个护照,就到美国来了。也是先被移民局关起来了,后来找了美国律师,据理力争,放出来,别的事情他不会做,就在纽约的一家餐馆打工。他在中国发财,是一种机遇,是政策的宽松,也是因为对当地的政策和环境熟悉。到了美国就不灵了。他们夫妻都四十五岁,不会讲英文,又土里土气的。现学英语,他又学不会。虽然有的是钱,但却是人民币,又都在国内。为了到美国,他们先后花了5万美金。要在美国活下去,又不能什么事都不做,他们只能去打工,但在餐馆里打工,每月才能拿1200美金,与他们在国内相比,一个是地狱,一个是天堂,他想:他妈的,到美国来干什么?后来,两口子再也无法在美国呆下去;就卷起铺盖卷回广州去了。据说,这两个人在广州也是很有名的人物。主要是因为有钱,是大款。
  在美国,有不少做移民案子的律师缺乏职业道德,不向客人负责,为那些急于拿到身份的客人买假绿卡,或自己制作是绿卡。加州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老板,就是因为私自制作假证件被发现,让州律师工会吊销律师执照的。但是这种情况很难杜绝。
  有一位台湾来的老先生,花了两万块钱,让一个律师给办了一个临时绿卡。这个临时绿卡是假的,老先生并不知道。后来拿着它上移民局申请正式绿卡。移民局一查,A号不对,绿卡的号码不对,没有记录的档案,就把老先生抓起来了。他在移民局给我打电话,请求帮助。他说:“我哪知道是假的?要知道是假的,也不会来自投罗网啊!”
  我马上给移民局的侦察员打电话,询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绿卡是假的。”对方肯定地回答。
  “这种事情多不多?”我问。
  “这种事情很多啊!”
  “你现在准备怎么办?”
  “先关在拘留所里,然后办驱逐出境的手续。而且要告他欺骗美国政府、非法手段获取绿卡,按刑事犯处理。”
  听了这些情况,我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如果被驱逐出境的话,五年之内是不允许再来美国,无论通过什么手续都不行。
  这位台湾老先生的情况是这样的:他太太的哥哥是美国公民,几年前就为他们申请了身份,只差一个月就到期,他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手续拿到绿卡,没有必要用假的临时绿卡去申请。但他不懂美国的规定,匆忙去买了假绿卡,如果他被驱逐出境,或者按刑事犯处理,他就不可能再有机会得到正式绿卡。这个案子就做死了。
  我跟客人讲了移民局即将作出的裁决意味着什么,他很紧张,说:“没想到会这么复杂啊!”
  后来我又找移民局的侦察员,向他说明:客人情况属于无知,是通过中间人找律师办的,他以为交了钱就可以拿到绿卡。在中南美洲的好多国家都是这样,交一万或二万美金,就可以以投资身份拿到绿卡。他如果知道是假的,就不会去移民局申请正式绿卡,他没有欺骗的动机和目的。
  在美国,要告某人有刑事罪,必须看有无动机,否则,其罪不能成立。因此,我强调了这位先生的动机。
  我对侦察员说:“他的年纪已不小,女儿在美国有居留权,很快也可以申请美国公民,为了他一家人的团聚,是否可以不告他驱逐出境,给他一个自动离境呢?”
  自动离境,在美国,什么记录都没有,再次回美国就不受任何限制。
  对方说:“自动离境需要上级批呀!”
  我说:“这样吧,由我来斡旋吧!”
  我很快赶到移民局,当面跟移民局的官员们交涉。
  “你们是知道我的,我是个很正派的律师。”我说。
  “是的,我们在报上见过介绍你的文章。”
  我再次把客人的情况向他们说明,争取他们的同情:“他年纪这么大了,你们要判他个‘驱逐出境’,将来想到美国看看女儿都入不了境,是不是有些残忍、不人道?”
  “是啊!”对方说,“不过他的做法也不对啊,违法!”
  “你和上级讲讲吧,不要把他驱逐出境。”
  后来,侦察员进去请示他的上司。十分钟后出来说:“副局长同意了,给你张律师一个面子。不让他进拘留所了,让他三十天内自动离境。下个星期,请你到我的办公室未,把他回台湾的机票给我们看一下,然后告诉我,他是什么时候离开的。”
  我把各种手续办完之后,这件事就这么结束了。老人回到台湾一个月之后,他在美国申请绿卡的日期也到了。他和太太到美国的在台协会办绿卡。人家问:“你在美国居留这么长时间,是不是被驱逐出境过?”
  “没有。”他答。
  “怎么能证明你没有?”
  “我的律师让你看这东西。”他拿出一份移民局同意他自动离境的决定。这是我事先嘱咐过他的。
  “你的律师是谁?很会办案子嘛!”
  这个自动离境的决定,实际上是他的回程路条儿,没有它,很多事情就说不清楚。
  在美国,像这位台湾老人因上当受骗而陷入窘境的事情很多。可是不知为什么,尽管尽人皆知是上当之事,却总是有人继续上当。
  1992牢8月,我在台湾的朋友王先生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个朋友姓陈,在一年前托了台湾的一个旅行社给他办去美国的移民手续。他不知怎么办,人家开价5万美金,他就先交了第一笔定金1万元。办了一年,也不知办得怎么样了。最近对方说,你的手续办得差不多了,我要收你的第二笔款——1万美金。陈先生知道王先生的绿卡是我办的,而且是一年就办下来了,陈先生就托王先生向我咨询一下,他的绿卡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对王先生说:“你让陈先生直接给我打电话吧,有些事情让我来问问他!”
  陈先生很快就从台湾来了电话。我向他问了许多情况后,发现其中有问题。为他承办此事的旅行社,是在美国找了一个公司,由这个美国公司出面来聘用陈先生,这样就要做劳工纸。劳工部批下来以后再向移民局发移民申请,移民申请办下来以后才能在台湾办移民手续。这种移民是不应该排队等待的。办了一年,又要第二笔款,说明他的劳工纸已经批下来了,美国公司移民申请也批下来了,可以去在台协会办手续了,可是他还不知是美国的哪家公司出面办的。按规定,公司应和雇员见面谈话问问情况,但却没有这个过程,这就令人生疑。
  我对陈先生说:“你问一下你的手续是怎么办的?是不是有一个申请公司在美国,如果有,让他把劳工部的批准书和移民局的职业移民批准书(I-797)拿出来,你给我传过来看看。这事他们做了一年了,收了钱,总要提供些证据呀!”
  三天之后,陈先生打来电话通知我说,有关的材料已经要到了,立即给传过去。
  材料传过来一看,正是我要的那两份材料。我想,这已经办得差不多了,下一步就是在台协会办手续了。
  这时,一种职业的习惯在提醒我,不要掉以轻心。因为,这件事拖了这么长时间,而且,当事人陈先生一直没有和聘用他的公司有联系。于是我又一字一句地仔细看,这一看便发现了问题:日期不对!这一点,外行是看不出来的。
  向劳工部发申请的时候,表格叫“750 AB”,劳工部收到后要登记一个接收的时间。这个时间是1991年9月1日。劳工纸从申请到批准,中间有很多程序要履行,最起码得二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完成全过程。可是呢,劳工部的批准时间竟是9月20日。即不到一个月就批下来了,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再一看,劳工纸上陈先生的名字是对的,而申请公司的名字却给涂掉了。按理讲,你的公司为你申请,你将要来这个公司工作,他却不让你知道那是个什么单位,这是十分蹊跷的。
  我决定将此事查查清楚。
  材料上有个线索,就是承办此事的美国律师的名字和他所在的州地址。
  这个律师也是华人,英文名叫詹姆斯,他住在奥瑞冈州(Oregon)的泡特兰市(Purland)。我马上拨通了他的电话。
  “我是张晓武律师,受朋友之托,问一件事情。”
  “你讲吧,什么事?”对方很客气。
  我把事情的大概经过讲了一下,“因为文件上有律师的名字,就是你,所以向你问问情况。我只为朋友问问怎么回事,别的事我不介入,不想追究别的什么责任。”我解除了他的顾虑。
  “你说这个人叫什么名字?”
  “陈××。”
  “我记不清楚了,案子太多。”他是犹豫的语气。
  我感觉到,他不太愿意回答我的问题。但他知道又必须回答,不然他就有可能被卷进官司里去。
  “这样吧,”他缓缓地说。“你把材料传过来我看看,我查查我的档案,然后给你回电话。”
  我把我的电话和传真都告诉了他。为保险起见,又写了一封短信,讲了大概的情况。这封信是确定某个事情的依据,这在律师行业上是正规的做法。
  三个小时之后,詹姆斯来了一个电话:“这个事我查了,没有这么回事。在台湾有一个旅行社,我跟他们有些业务来往,他们跟我要这两类文件的样品,我就把以前做案子的样品传过去了,没想到他们把名字改了,这事与我没有关系,这个事情我也感到非常气愤,老板说这个事情要追究!”
  “这样吧,你给我写一封信,证明陈××这件事,确实不是你们承办的,而且,全都是假的。我传到台湾,让我的朋友到旅行社把钱要回来。别的我也不愿追究啦。”
  后来陈先生拿着我传过去的詹姆斯的证明信,把钱要回来了。陈先生非常感激,对我说:“张律师,你不但为我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帮我长了见识。你到台湾来,我一定请你喝酒!”
  听王先生说,陈先生在台湾把我吹得神乎其神。他以后不会上这种当了,别人呢?那就难说了。
  世界上有骗子就会有受骗的人。

  2.法律“游戏”的技巧

  张晓武自述——
  美国的法律,互相制约,常常是甲法律中的某个条文,恰可被乙法律中的某条文击破。因此,从法律的整体来看,又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我常将此叫做在法律中做“游戏”,但这“游戏”真做起来是很不轻松的。它考验的是律师自身对各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律师的机智程度。因此,这种法律“游戏”,就得讲技巧。
  有一天,我的老客人——当地一家衣厂的老板给我打电话:“哎呀,张律师,我有问题想问你呀!”
  “什么问题?”
  “有个麻烦事,我的侄女申请转身份,被移民局拒绝了。你能不能想想办法?”
  “你把材料传过来我看看。”因为是老客人,彼此都有信誉,不需要花时间多问,双方都很直截了当地谈话。
  材料传过来一看,我觉得,此案可翻。这个女孩是1992年8月1日离开香港去加拿大看望叔叔,然后由叔叔带着她来美国看她的姑姑。来了以后就没有离开美国。9月20日由她姑姑办了个人经济担保。10月30日领到了教育局外籍学生管理处签发的1-20。
  当女孩的材料送到移民局申请转身份时,被拒绝。移民局认为,实际上她来美国之前就有上学的目的,9月份,任何学校都没有开学,因为当时迈阿密有飓风,所有学校开学都推迟到10月1日,你在10月之前就办个人担保想上学,有违移民法,不予批准。
  按照移民法的规定,旅游观光到美国来,到达后的30天之内转学生签证,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种人被认定是在来美国之前就想留在美国做学生。移民局发现这种情况后,不但拒绝转学生签证,并且要取消你的旅游签证,限你30天之内自动离境。如果你是在观光旅游到美国后的30至60天之间申请的话,移民局会放宽些尺度,他只能说你可能有作假行为。即:可能早就打算留在美国上学。时间延迟到60天至90天之间申请的话,就不能够假设申请者事先就打算滞留。这些规定,虽然公开,但一般人是无法掌握的。只有律师才能从中找出玩法律“游戏”的依据。
  看过香港女孩的材料,我马上让我的部下给写了个辩护稿。首先,她不是在到美后的30天之内申请转身份,你的假设是错误的;第二,她来美国确属旅游,有奥兰多迪斯尼乐园的票据证明,后来他叔叔去了加拿大,她就留下来了。留下来的原因是,8月24日飓风开始,自此,迈阿密的电话打不出去,飞机停飞,她无法与香港联系好。而香港学校9月1日开学,她这时回不去就上不了学,所以才决定留在美国。可是她姑姑要上班,没人管她,于是就想,还不如在这里上学,于是就填了个人担保。迈阿密学校注册是10月15日,开学后才把“I-20”送到移民局去。怎么能说是做假呢?
  同样的事实,按另一种法律依据,逻辑上非常严密,没有破绽。当事人看了也认为无懈可击。这个案子他曾经找过别的律师,但没人接,都说没法做。我做这个案子,向移民局发进去三个月之后,我们事务所接到通知:批准了!移民官在里面夹了一个小条,写了一句话:“做得真漂亮!”
  我从“214B”再来谈谈移民问题。
  “214B”就是移民倾向,我没当律师的时候就知道。那时我在学院里经常捧着有关移民的书在看,移民法上有个小标题就是“214B”。
  所谓移民倾向,是指那些申请非移民签证的人。
  几年前,美国出了一本书,叫《十亿人》,专门介绍中国的两地分居和性生活怎么不和谐、不幸福。美国人看了觉得书中写的情况不可思议,许多报纸杂志发表文章说,中国的长期两地分居太不人道。
  现在这个问题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中国人的两地分居问题已经从国内蔓延到了国外,尤其包括了美国。目前在美国有数以万计的中国留学生或其他工作人员,正在过着被美国人讥为“不人道”的两地分居生活。按说,讲人道的美国人应该为他们提供人道主义的方便——允许他们的配偶去陪读或探亲,但是,在美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里,他们对想去美国陪读或探亲的中国人大多采取拒签的做法。214B——移民倾向,他认为你一去就不想回来了。这时他不管你分居两地人道不人道,他的工作就是防止非法移民。在这里,美国人高扬的人道主义大旗被美国的政策和法律砍倒了。这面旗帜只能在不受美国法律约束的地方飘扬。
  作为美国律师,我完全理解美国政府的难处,如果不控制一下,世界各地的移民会使美国的人口飞涨,会被第三世界涌去的穷人把它吃得比第三世界还穷。但是,既然你做不到处处人道主义,就不该把那面旗帜做得那么大,几乎要覆盖全世界。过于虚妄的东西会让人觉得你虚伪。讲究实际的美国人很可能没有意识到,美国文化中有许多虚伪的东西。
  作为华人律师,我非常理解中国留学生和他们的家属。美国这个地方实在太诱人了,许多人希望,即使不能移民,能去看一眼也是好的。我在北京的美国领事馆里就亲眼看到好几个去申请陪读或探亲而被拒签的人。其中有一个留学生的妻子,带着孩子和老婆婆去申请赴美探亲,结果领事馆的人只给老婆婆签了,拒绝了留学生的妻子和孩子。可是老太太那么大年纪,没人陪同,怎么去得了?我看见那留学生的妻子默默地在那里垂泪,样子很可怜。然而,美国领事馆不相信眼泪。去不了美国,下一步等待她的不知是什么。也许她先生在大洋彼岸熬不过饥渴的岁月另有了新欢,也许她自己独守空房耐不住寂寞的时光另觅了知己。跨国界的两地分居比国内的两地分居更容易造成家庭的破裂。这个现象同时在美国和中国存在着,谁能杜绝呢?
  美国律师有各种各样的,有专门在办公室做案子的,有专门到法庭上作辩护的。我认为,好的律师应该既能做案子,又能上庭辩护。
  上庭律师要学会上庭的技巧,这一点非常重要,有些律师在读法学院的时候,就有意识避开“法庭技巧”这一课,不希望成为上庭律师。其实,做律师最有意思的就是上庭取证、辩护,不认真学好法庭技巧,上庭后就会稀里糊涂被人打得丢盔卸甲。
  在法学院上“法庭技巧”课时,老师给你一段案子的事实,由你准备,或者选择扮演检察官起诉,或者扮演被告的辩护律师,或者是民事法中的起诉者,或是被告者。各种案情均不一样。你要认真研究有关的法律、材料,才能扮演好。
  律师面对的上庭的证人有两种,一种是你自己的证人,就是说,你事先都知道他要说的话,由他来证明你这方是正确的;还有一种证人是对方的证人,你不知道他将怎么回答你的问话,所以要事先做好准备,设计几种应对方案,不管是什么样的证人,你都要想方设法在这个证人身上,找到对你有利的证据,和对你有利的话。有的时候可能找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话,但要尽可能地避免对方讲出对你不利的话,这是个技巧,有时该把他的讲话打断,就得及时打断,有时又可故意让他延续讲话,以出现漏洞。
  比如,我们上法学院时,有一个模拟案例:一个大学校长被告犯有受贿罪,案中有一段,要证明的事实是一个学生的爸爸付给校长一笔钱,校长就录取他的孩子为该校医学系的学生。当时,我扮演代表政府的律师去问被告的证人,即那位学生的父亲。
  事先,我对这位证人做了详细的分析。我知道,他是不会承认自己为了儿子上大学,而向被告行贿的。如果承认,就证明他的儿子不够上大学的条件;同时,如果由于他的证词使被告败诉,那么他的儿子将不再有可能继续在学校读书。
  我的目的就是使他说出不利于被告的证词。
  我开始态度和蔼、语气亲切地向证人提问。
  律师:先生,你好,你是不是觉得你的儿子特别聪明,学习特别努力?
  证人:是。
  律师:你是不是觉得为有这样的儿子而自豪?
  证人:是。
  律师:作为父亲,当然希望自己的儿子出类拔萃,出入头地。
  证人:是的。
  律师:你也非常热爱自己的儿子,对不对?
  证人:是的。
  律师:所以说,为了你儿子将来的发展,你会不惜任何做法,作出任何牺牲?
  证人:是的。
  律师:谢谢,没有再多的问题了。
  他的回答,已婉转地证明了他有可能行贿。
  如果直接问他是不是贿赂了校长,给了多少钱,他是绝不会承认的,并且也会产生一种对抗,我这个律师就达不到目的。许多同学由于采取了直接询问的方法,失败了。
  在我问证人的时候,我注意到我们的老师——是从外面请来的辩护律师,一直在笑,不住地点头,并在本子上写了很多东西。在最后讲评的时候,他说:整个这堂课,最精彩的就是这段儿。其他的证人都好问,就这段最难问。因为这个证人不会承认自己付给校长一笔钱,如果直截了当发问,被他否认,这个证人就没有任何用处。老师评价说我的问法很有技巧,并说我慢悠悠、笑眯眯的,特别有风度。
  接下来我要讲一个我处理的案子。这个客人是从大陆来的,叫徐婉芬,是客家人,由于移民局认为她不符合入境条件,而被关在拘留所里。我去了以后,发现她讲客家话,于是,心里就开始想主意。我问她“你是讲客家话,国语和广东话是不是讲得都不太好?”
  “是的。”
  “你上庭时,为自己辩护时,由于只会客家话,是不是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
  “是的。”
  我心里马上有数了。迈阿密的拘留所有六百张床位,远没有住满,这个人如果关在迈阿密,一时半时放不出来。而纽约的拘留所当时只有一百张床位,如果把她的案子弄到纽约,很容易把人放出来。但我必须找到将她的案子移到纽约的理由。这一点,我从和她一谈话,就已心中有数了。
  上庭的时候,我要求将此案转到纽约审理。
  “为什么?”法官问。
  “因为迈阿密没有客家翻译。”
  “怎么没有?找一找嘛!”
  法庭很快找来了翻译。一看此人,原来我认识。我知道这个翻译不行。原来客家话有三种:一种是梅县的客家话,一种是保安的客家话,还有一种我说不清,这几种话不同,但他们互相之间能听懂。只是,要准确翻译,就不一定了。但法庭上的翻译,必须强调准确。
  我就准备在准确这两个字上作文章了。
  我上庭时对法官说:“问他们问题,试试看嘛,看他们能不能沟通。”
  翻译用客家话问我的客人问题,都是原来材料上涉及到的。客人对我说:“他讲的客家话不是我们那种客家话。”我让她用她的客家话去回答。回答之后,翻译也没有译对——我对照着材料上的文字,一一发现了他翻译的差误。
  我以此为由,向法官提出:“这位客家话翻译不行,他不能按法庭要求,准确无误地翻译。”
  翻译说:“是,她的客家话与我们不是同一个客家话。”
  由于找不到更好的翻译,此案只好延期。但此间,代表政府的律师,根据我的客人的记录材料,发现在迈阿密入境时,她曾通过电话和纽约的一个会讲汉语的移民官谈过话。根据这一事实,政府律师提出我的客人会讲国语,否则的话,那位移民官怎么做电话笔录?
  上庭的时候,法官通过电话向纽约的移民官取证。大家通过扬声器都能听到。
  首先是政府律师说:“你是张检察官吗?”
  对方说:“我是,是张检察官。”
  “你记不记得三个月前,有一个叫徐婉芬的中国小姐,在迈阿密机场入境时,你为她办过入境登记?”
  “是的,我记得。”
  “你记不记得她是用什么语言说的?”
  “我是在台湾出生的,我只听得懂国语,所以她只能跟我讲国语。”
  “是吗?你不会讲客家话么?”
  “当然,我不会讲客家话。”
  政府律师显得很高兴,很得意,说:“谢谢,没有什么问题了。”
  法官间我:“你有问题吗?”
  我说:“当然有。”然后我上前去和纽约通话:“张先生,你好!”
  对方说:“你好!”
  “我是被告的律师,我是华裔,我叫迈克·张,咱们俩同姓,只是大陆的拼法是ZHAN6,台湾的的拼法是CHAN6,你是CH,我是ZH。向你问候!”
  我这种亲切的寒暄,目的是告诉对方,我是华人律师,在为华人做事;你也是华人,暗示他相煎勿太急,他对我很客气,看来是明白了我的用意。
  “张先生,”我说,“你每天都做这种翻译么?在迈阿密和别的地方。”
  “是的,几乎每天都有。”
  “每天你做这种电话翻译大概要做多少次?”
  “平均每个月会有上百次吧。”
  “这位徐小姐是三个月以前到迈阿密的,也就是说,在她之后的时间里,你已经翻译了大约三百多次,在这三百多次翻译中,你接待了大约有多少女性呢?多少男性呢?”
  “这,搞不清了,大约百分之二十女的吧,百分之八十男的吧。”
  “看你填的这份入境登记表,徐小姐的名字你没有拼对,出生年月日也没有拼对,是不是说明你对她的国语听得并不准确,才出现错误呢?”
  “有这种可能性。”
  “三个月当中,你为三百人做过翻译,你能肯定你记得特别清楚:当时这位小姐的国语讲得特别好么?”
  “不,不能肯定。”
  “所以在笔录时才出现某些项目的错误。这位小姐是1960年5月13日出生,而你却登记为1961年6月15日出生。这些情况的出现是不是说明你可能听不懂她的话?”
  “有这种可能。”
  “另外,徐小姐的名字你也搞错了。她叫徐婉芬,你翻译成了徐婉森。虽然读起来相差不大,但在文字上相差很大。”一般情况下,姓名的翻译有两种,一种是拼音的翻译,一种是老式英文的翻译。他用的是后一种方法。我故意夸大了拼音的发音,把差距变得更大。“是不是你不能肯定她的国语讲得特别流利?否则在名字的拼法上是不会出现错误的。”
  “是的,我同意你的看法,我不能说她讲的是流利的国语。”
  我的目的达到了,我向他道谢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我向法庭提出:“事实很清楚,移民官张先生亲口讲了,他记不清楚徐小姐国语是否讲得很好,而且从简单的一张纸的笔录上看,出现两处错误,证明这位小姐的发音不标准。张先生听起来很困难,甚至听不懂,证明徐小姐的国语不如客家话。按照法律规定,她在为自己辩护时,必须在语言沟通上毫无障碍。任何一点障碍,都会导致案情向对她不利的方向发展。因此,我要求将此案移到纽约去审理。因为纽约有客家的翻译。”
  实际上我的根本目的是因为纽约移民局拘留所只有100张床位,通常是满的。一般情况下,纽约只要求把案子转过去,人都不要去,案子的文件传到以后,草草履行一下手续,就让你在这面把人放了。
  结果,徐婉芬的案子转去纽约不久,她就在迈阿密被放了出来。
  这个例子说明,律师要想出奇制胜,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熟悉行政部门环节上的弱点,还要熟悉法庭辩护技巧,不然就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法律之间做“游戏”,是件艰难的事,这是个智力“游戏”,容不得半点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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